一些中国请愿者向外国媒体诉说受迫害的遭遇(2011年8月12日)

图片:RFI


8月30日下午, 中国人大在其网站全文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期为一个月。修正案中有关逮捕与监视居住的条款, 引发关注人权的律师与社会公众的批评和警惕。他们视这一条款为当局立法将类似艾未未事件的“强制失踪”合法化。

中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说明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99条,将把原有的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大,涉及条文比较多,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对刑讯等非法证据的排除、建立证人保护制度、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规定,令学界赞扬,但有关逮捕与监视居住的条款的规定,引发了不少关注人权的律师与社会公众的批评和警惕。

批评者甚至将相关条款视为将之前发生的艾未未失踪,并被警方在秘密场所关押半年的做法“合法化”而量身定做的条款。

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嫌疑人被采取逮捕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通知家人的规定,采取了偏向公权力、侦查当局的立法,这也引来了不少关注人权的律师和学者的批评,担心此项立法将使“强制失踪”合法化。

例如,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监视居住”的条文修改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称,“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此前的艾未未、高智晟、刘晓波等知名异议者案件中,他们都长期被羁押于不明场所,而在刘晓波的案件中,被羁押的时间甚至未被法庭折抵刑期。

按立法原意,一般而言,监视居住都是在在本人居所进行,因此,并无通知家属的问题,但根据上述规定,“监视居住”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因此,是否通知家属就成了关系嫌疑人权利的重大立法选择。

但该修正案草案则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对此,昨天,历史学者雷颐在新浪微博上直言,“太可怕!”

在他看来,这四种情况太宽泛,如果通过,意味公安机关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属,尤其第四点(即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几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说如果通知家属“有碍侦察”,每个人都无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通过微博回应说,事实上,在修改前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拘留者家属。

他认为,新的修正案中,“有碍侦查”被限定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至少是对原先笼统宽泛的规定予以限缩,应属改进。

雷颐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批评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转发和共鸣,吴丹红的“辟谣”并未缓解公众对公权力滥用这一条款的担忧。

有人权活动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为艾未未式的失踪打开了“合法化”的大门,他认为,“以强制失踪对付政治异议者,虽然是常见现象,但即便是执行者,也知道是非法的,但此次立法,居然将其合法化,不啻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

北京律师刘晓原此前因与艾未未的友情,曾被短暂“失踪”。昨天,刘晓原在博客上回应说,“作为一个曾被“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我强烈反对”《刑诉法》草案类似于“强迫失踪”的规定。”

8月30日是第一个“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就此发表声明称,“强迫失踪”在一些国家仍然被用作对付冲突和内部动荡的工具。

其中一种常用的手段被称为“短期失踪”,“即在没有接受任何司法或民间机构审理的情况下,将受害者秘密拘禁几周或者几个月,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有时还要遭到酷刑”。

目前,中国仍不是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刘晓原呼吁,中国政府尽快加入公约,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