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中国》上看到刘自立先生一篇名为“民粹指向极权——卢梭总体论批判”的文章,本人颇感诧异,如此解读卢梭,实在不解。我十分厌恶大段的抄袭别人的作品,可今天非如此无法与刘自立先生商榷,因为,只有用卢梭的话,才能分辨出是谁在对卢梭的“契约论”刻意的进行曲解。
 
人大多有这样一个毛病,老婆总是别人的好——审美疲劳。当烘托激情的时光渐渐淡去时,对老婆的厌恶就像曾经的爱一样登峰造极。卢梭很不幸,在奠基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基石后,遭到了一些急于证明自己的精英们地痛斥。黑格尔认为,所谓社会契约,不过是一个人的任性,意见,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罗素则苛责:“总是一种架空悬想的东西”。由于罗素来过中国,与中国人的关系不错,中国的知识分子大都接受了罗素对卢梭的批判——一以偏执的态度编织了一张逻辑之网罩住卢梭,在这张网中对其随意评说。
 
首先看刘自立的“简单”的几点中的第一个问题:普遍意志论。在刘先生看来,普遍意识论就是“公意”,公意就是民粹与纳粹,就是共产党,就是革命,并引用罗素的话:“革命一旦登场,人民就会缺席“。(利比亚人民缺席了?)并把卢梭的“公意”解释为:“每一个个体毫无保留地让渡出全部权利时,他们的意志也被纳入集体意志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大意/资料)刘自立先生幸好用了一个关键词“大意”,并对这个“大意”做出了一厢情愿的曲解。“公意”区别于“众意”公意是指:“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旧”,“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39页)。

刘自立先生对卢梭的批判是混淆了“公意”与“众意”,公意以社会普遍正义为要素,“除掉个别意志间正负相互抵消的部分而外,而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同上书,第39页)并由此得出如下论断:“毫无疑问,存在这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必须是相互的”。(同上书,48页)“众意”则不同,没有“普遍正义”这个要素,没有这个要素的要求,才可以被一些人解读为:民粹,纳粹,或共产党,两种概念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就是普遍正义。由此,刘自立先生所谓的“毫无保留的让渡全部权利”并不存在,让渡是有条件的“正义为我们所公认,且是相互的”——正义、公认、相互,就是条件。罗素与刘自立有一个相同逻辑起点,这就是:公意不追求普遍的正义。对此,可以这样一问:中国的多数老百姓不是想追求自由、民主而是想追求被奴役?否则,如何解释被您彻底否定掉的“公意”?难道中国社会没有公意?或者公意仅仅在个别意志者(精英)的心中?

再看刘自立先生“简单”的第二点:卢梭反对的个人意志论必然导致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看到刘自立先生这样武断的,不着边际的结论,脑海里迅速的蹦出一个词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卢梭什么时候反对过个人意志?您能不能像我的“抄袭”一样,说说您是依据哪家出版社,哪年的版本,在哪一页说过的话?不会又是来自于罗素的这段话:“说总意志永远正当无非是说他代表各色公民的自私自利当中共同的东西,他必定代表社会所能做到的对自私自利心最大集体满足……结果显然是个体公民毫无权力的一体国家即极权社会。(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241页)在这里,卢梭的“普遍正义”被罗素解读为“自私自利”,如果,“普遍正义”并不存在,社会可能集合的都是“自私自利,”那就是再说:自私自利就是社会唯一的价值,唯一可能实现的东西,这个东西,不是普遍正义就“必定”是非正义或邪恶。于是,在偷换概念完成之后,以此为前提的逻辑推理开始了,所有极权国家的权力都是因为“自私自利”所获得。问题是:所有民主国家的权力也是依据“自私自利”获取的?英国的“光荣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都是因为区别于“普遍正义”的“自私自利?”所获取的?

一旦涉及“自私自利”,问题就会变得异常复杂,尤其把自私自利作为逻辑起点,就可以随意鞭打任何价值,任何正义。跳出罗素设置的陷阱,也没那么复杂,人民需要自私,(自私并不丑陋)更需要正义——正义保障自私的平等实现。罗素已经够标新立异了,刘自立先生比他还过分,在第二个问题的阐述中,无需举出卢梭说过的任何一句话,就可以一通大帽子,什么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教唆犯,什么支离破碎拼凑的怪物。这是哪儿跟哪儿?您的思维真够活跃的,跨度也足够大,正义与邪恶可以一并被您的“个人意志”一网打尽。

首先,个人是在“社会状态”下,而非一个孤立的个人。这样,每一个个人在“社会状态”中就需要一个价值主体的保障,这个保障就是社会契约。这个社会契约是“每个结合者”个人或“每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的“自由”的成全。卢梭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依然像以前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同上书,第23页)并为这个观点补充道:“每一个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的一切权利、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同上书,第42页)

其次,契约一经完成,由于法律与国家权力的现实存在,个人的意志与自由相对于孤立状态的个人就会受到制约,但并不意味着社会与国家“公意”可以确立在个人的独立性之外。“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同上书,第48页)

还有很多,不便一一抄袭。请问刘自立先生,从以上卢梭的论述中,您是如何读出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的?或者您认为我的这些抄袭值得怀疑?直到现在,卢梭的论述依旧是民主制度的精髓。普世价值就是普遍正义,这个普遍正义,不是来自于“智者”而是来自于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意愿与选择。还什么“反智者主义”,您们这些精英不是十分喜欢在中国推销哈耶克吗?可以“问问”哈耶克,个人意志或个人自由是不是“智者主义”?是不是还想讨论一下“智者”或“理性”的问题?去读读哈耶克的书吧,认真点,一定会搞清“智者”与“反智者”的人究竟是谁。

刘自立先生“简单”的第三点是:一百年中国人的反思。所谓的反思就是依据一个结论:卢梭的“极权主义萌芽”,会必然的产生马克思这样的恶果。在刘自立先生一厢情愿的推演下,一系列恐怖的名字与事件出现了,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法国革命,大屠杀,卢梭既是教唆者,指挥者,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杀人恶魔。真不知为何刘自立先生如此仇恨卢梭?就因为您相信了莫里斯对卢梭的一句评价:“无祖国,无传统,无教养,无道德的痞子”?您把“公意”解释为极权,只需如此轻而易举?请问:普世价值是个人意志吗?所谓的“普世”难道只“普世”于“某些人”?或是“某些人”的杰作?片面没有多大问题,极端就有问题了,您在不择手段的诋毁民意时,可否想到没有民意的制度是否可以保护个人自由?民意会产生专制,个人意志就不产生了?您在企图证伪别人的时候,想没想到,相同的逻辑形式,更有理由证伪自己?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是“民意”的表现形式还是个人意志的表达形式?请记住,卢梭的个人权利让渡是可以收回的,可以收回的让渡如果必然的产生专制实际上假定了两个先决条件:其一,人类社会整体对价值的判断是趋恶的,喜欢被奴役,喜欢选择一个暴君,其二,个人权利永远不要出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您认可这两点吗?您如果否认,可否清楚地解释一下,是多数个人共同追求的“正义”更接近极权,还是不加“普遍正义”约束的个人意志更接近极权?如果按您所说,多数人不可能追求到“普遍正义”,应交由从来不“自私自利”的少数精英去追求,您就那么肯定极权就不会产生?或者您是否认为,多数中国人都在追求被奴役,而只有个别人的意志在追求自由、民主?

您这哪里是反思,分明在延续,延续一个变种的奴役方式,多数人不能表现为正义或从来就没有正义过,由此不能将权力交由多数,而应当让权力牢牢的掌握在“个别意志”者手中。只有这两种可能,要么多数决定权力归属,要么少数决定权力归属,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至于您所说的分权及多数或少数人权利保障的问题,是在多数或少数原则确定之后去解决的事,而不是发生在基本原则确立之前,这很重要,把两个不同时间发生的不同的事混为一谈,什么也证明不了。

刘自立先生在“简单”的第四点中点出了主题:民粹主义直接指向极权主义,且还是拿被肆意篡改了的卢梭说事,结论为罪大恶极。我很想问一句:您的总意志(意识形态),总体构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在哪里抄袭的?抄袭谁的?或者您不屑于抄袭而是自创?拜托,这些:“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卢梭的东西吗?的确有把“反对个人自由瞬间转化为领袖意志”的,但那不是卢梭,而是毛泽东,毛泽东与卢梭的“人人平等”或“普遍正义”没有一点“血缘”关系。卢梭的“公意”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这一点很关键。而毛泽东的专制是以个人意志为基础,否定、剥夺多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权。这么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您都能往一块扯,真佩服你的勇气。照您这样扯,中国人追求的自由、民主都是为了再换一个皇帝?在您全文的表述中始终将民意说成是民粹——民意或“民粹”不会产生普遍的正义。劝您别以为知道了民粹这个概念就占领了道德制高点,就可以所向披靡。

民粹的对立面是精英,请问您,您指的精英是西方社会的统治精英还是现在中国大陆的统治“精英”?您在说中国话,很自然,我可以把您所批判的“民粹”理解为中国的平民,把您歌颂的“精英”理解为中国的统治“精英”。(民运圈内的某些人是否是精英,待定。)这样的理解有问题吗?如果有问题,那就是您的问题,您为何不界定一下,一个概念或一个观点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问题,我就完全可以对您的观点做如下解读:中国专制统治者曾经无数次的以“中国人不适合民主”为借口,拒绝中国的民主进程,而您的观点与中共的观点如出一辙。专制之所以为专制就是因为没有民意作为基础。这个民意基础是标准,是衡量真伪民主制度的标准,且是唯一的标准,除此以外没有任何所谓的其他标准。没有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可以背离民意——专制国家除外。

民粹理论,产生或针对于民主制度,还可以寻觅到一丝合理性。原因在于,国家权力已经牢牢的控制在“民意”手中,警惕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过度的干预,就要“提前预警”,时不时的敲打一下权力者。但是,在中国,情况正好相反,国家权力掌握在个人或小集团手中,几千年未曾改变。多数民众从未享受过真正的民主,只有无奈的接受奴役与杀戮。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者杀人无数,责任却由“民粹”承当,还要听人喋喋不休的教诲:“公意会产生暴政。”对现实的暴政无动于衷,低三下四的乞求“和平“,却对不存在的“公意”暴政耿耿于怀,(您例举的所有发生在中国的暴政,都是由个人意志主导下的暴政——被迫的反抗不是暴政——无权如何“施政”?)莫非为了避免“公意”暴政,我们还要等待几千年?这是怎样的一种逻辑?这种的逻辑可能只有中国的“精英”们想的出来。

罗素是在民主制度下警惕极权,刘自立先生是专制下警惕民主。您不反民主?那民粹是指什么?不是指多数平民?或是民主没有多数平民的份?民粹理论把多数平民贬到“极权暴政“的份上,自然不能享受精英们可以享受的到的民主。您正视利比亚这个现实吗?为了“公意”,人民选择了以暴易暴,依照您的理论,利比亚人民不是为了民主而是为了极权、暴政?即便在西方,精英也是通过民众授权而产生的,总统直接选举,议员直接选举,您是否认为这些直接的选举会催生出极权暴政?有一点我真的想不明白,借问一句:您所说的非民粹的精英(即对立于平民的精英)是如何产生的?

后面刘自立先生还是重复以上观点,“卢梭的平等,反自由”(卢梭的平等被刘自立先生贬的一文不值)必然的结果就是文革——毛,诸如此类。不过表述变得赤裸裸,直接引用卡尔.波普对民主的解读“不是人民当家作主”,可是并没有解释,由谁来当家做主?这么重要的问题,您怎么着也该给出个明确答案。为何不说,或者遮遮掩掩,所为何来?既然那么为难,我来替您说:“精英当家做主”,我也同意,只是与您的区别在于:精英必须是民授的——精英只能做名义上的主人,真正的主人还是人民。毛泽东是打着人民的旗号欺骗人民,您倒好,比毛泽东还要赤裸裸,干脆将人民一脚踢开。刘自立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找来一个帮忙的,一个只会“气愤”和习惯于骂别人“痞子”的莫里斯(没见卢梭说过这么不着调的话。),刘自立先生看来很欣赏在阐述“真理”时开口大骂,并能从嘲笑别人的卑微身份中获取快感。否则您引用莫里斯的那些话想证明什么?是想证明卢梭没“素质”?还是想证明骂人的莫里斯很“精英”?真搞不懂,什么是素质?什么是精英?

稍微了解一点逻辑常识的人都该知道:一,前提确定……结论确定;二,前提不确定……结论至少为两个。卢梭的“公意”被刘自立先生刻意曲解为“大意”后,作为推理的前提,显然不具有确定性,由此,结论至少为两个。可刘自立先生却言之凿凿,依据“大意”这个前提,做无限推演,就可以得出了一个“极权主义”的必然结论。这无异于再说:所有人除非追求刘自立先生的“主义”,否则,追求任何其它“正义”,都必然是极权。这哪里是什么逻辑推演,整个是意念中的结论,这种意念中的结论与信口开河没有质的区别。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只可惜,在刘自立先生七千二百五十字(误差不超过个位数,加上标题)的“大批判”稿中,只字未提——批判都找不到要点——就像在观点之争时嘲笑别人的身份,那不是要点,也不是理论观点,应另当别论。

最后,刘自立先生归结了卢梭的以下“罪状”:1,卢梭开启消灭民族主义之端祸,同样转变成为马克思和列宁主义之民族虚无主义;2,中共接受无民族说法,建立瑞金苏维埃。3,易帜以后一边倒向苏联。4,反苏媾美,价值(他们的苏维埃价值)抛弃。5,建立伪爱国主义,强调反对普世价值,注重共产-私有两相掠夺。6,继续资本-权力勾结,暗中背叛爱国主义和民族传统。7,抛弃元教旨主义,施行利益主义。8,继续强调资本全球化中的非政治化因素,结合他们的国际主义=资本之水银泻地,南橘北卮。9,什么时候需要爱国主义就宣扬之;什么时候反对爱国主义,就背叛之(出卖国土和狼狈于西)。等等。这是卢梭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模式和无模式中国化。(很不好意思,九条“罪状”,一字不漏的复制。)

卢梭的人人平等与普遍正义居然可以做如此匪夷所思的解读,令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并为这些追求做出巨大牺牲的中国草民不寒而栗。您在大谈“民族主义”的时候,可曾想到,中华民族忍受了几千年的奴役?可曾想到,几千年来正是那些依附于权势的“精英”在助纣为虐的从精神上,肉体上残害着百姓?直至今天,这些残害在延续,百姓难道为了满足这些“精英”的“民族大义”,必须忍气吞声,牺牲自己?您的个人意志是什么意义上的个人意志?是剔除掉所有平民的个人意志吗?否则您在说什么?我与您一样,是人,平等的人,您的理想可能与我不同,但我们有共同表达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会因为任何“真理”的恐吓而放弃,不尊重人的平等权利的观点,不管披上什么花枝招展的外衣,都不能掩盖其实质:奴役多数。

个人意志或个人自由在“社会状态”下需平等的实现,这就是社会“普遍正义”的根本所在,离开平等的自由、民主、人权都不具有正当性,更不是“普世价值”。在当今的民主社会,人民游刃有余的在“普遍正义”与“个人自由”之间穿梭,没有什么不适,这得益于在两者之间有一个必要的“张力”加以维系。完全忽视这一“张力”,或将两者完全对立,水火不容,是两种极端思维的产物。刘自立先生就是基于对“公意”的错误解读,走向了“个人意志”的极端。这一方面反映出,刘自立先生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无知,另一方面反映出,刘自立先生一厢情愿的企图建立一个乌托邦式的完美——个人意志与个人自由在那里得到完美体现,而无需接受“平民”的价值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