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普遍正义分解开,是两个词汇,前者强调的是量,后者强调的是质。一般的解释,量是可见的,确定的,而质,什么样的质,是需要费一番波折的,需要借助思维或借助某种外力加以了解,认识,确定。由此,后者很可能不是直观所能得到的,虽然他很可能一直就伴随在你的周围,隐秘在你的灵魂深处。
价值具有普遍性吗?曾经不是问题的事,现在成了问题。问题主要来自于多元化的价值取向或多元化的现代性对普遍性的质疑。质疑的积极作用毋容置疑,完善着“最不坏”的制度,自由的释放可能被压抑的本能,重新评估、拷问一些所谓的“不证自明”的“真理”,思考与现代化进程相伴相随的,灾难性的、不可挽回的负面作用。问题是:当这种后现代彻底否定现代的时候,他的目的是什么?自由成就了现在所有的一切,难倒反现代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反对自由?或者仅仅为了反对一个过去,证明与过去的不同,为历史留下一个“另类现代化”的印记?
反现代一定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可能并没有完全的表达,却在反的过程中淋漓尽致的得到证明。自由主义反,是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个“最不坏”的制度还“很不自由”,我们需要“更多自由”,而非为了减少自由。这说明,自由主义者认可自由是价值且这种价值是生命中最为珍贵的。黑格尔对卢梭也有微词,但他自己的理论与卢梭极为相似,也在追求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价值。任何人说话都有目的,目的绝不是说给自己听的,除非他在病态下的自言自语,否则,不管说话依据的是什么样的理由,想达到什么目的或针对什么样的人,他总是希望将自己的某种东西传递给别人。为什么?为什么他一定向别人传递完全不必传递的,自己的某种东西?每个人说给别人的话有无数的理由,无数的目的,任何人都如此,我们不必搞清每一句话说的是什么,依据什么样的理由,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我们只需知道,有这么一个理由在多数说话的人那里都适用,这个理由就是:我需要你,不管你是否愿意。说话只被解释为“需要”且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普遍性何干?回答是:会说话的不仅是一个人,多数人都说,所有说的人都有这个“需要”,“需要”就在说话者那里具有了普遍性。争论也是如此,都是想证明自己的理更具“真理”性,或者在潜意识中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理——不管自己的理是什么,本能的希望在纠错(对方)的过程中接近一个理想目的——希望对方也接近这个理想目的——这个目的,比现在更优,更好的目的(追求完美)就具有了普遍性。
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祖先选择了群居,不管他们是为了食物,还是为了别的什么,总会有个理由,这个理由被普遍性认可了。
还有一种“普遍性”,是强迫、奴役下的“普遍性”,有些人习惯将两种普遍性相提并论,结论就成为这样:被迫、奴役下的普遍性也是多数人的选择。并会为此而问到:他们为什么不反抗?为何甘愿为奴?既然他们选择了甘愿为奴,后果自己承担。我也会问:他们如何反抗?采用什么方式反抗?甚至于会问“有些人”:您支持他们的反抗吗?支持什么样的反抗?他们可是“民粹”——普遍性必然包括“民粹”——“民粹”不排除平等。这就意味着:您如果支持就是在认可“民粹”,认可“平等”,认可民粹与您享有一样的平等。认可后一个普遍性实现了,真实的,合理的,正常意义上的普遍性,在这个普遍性中,也有您的参与。
由此,普遍性也有完全不同的两种区别,自愿认可的或通过行为明确表达为自愿的普遍性是真实的,合理的,正常的,而被迫的,强制的普遍性是不真实的,不合理的,不正常的。这也意味着,普遍性不追求束缚,不全面的涉及社会生活的任何角落,只涉及被普遍认可的,自愿接受的那部分——即普遍性与法律规定下的个人意志或个人自由并不必然发生冲突——取决于法律的性质,民主的法律制度很少有这种冲突,即便发生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专制下的法律制度这种冲突一直存在,是必然的。解释一下“冲突”,从概念上看,特殊性(个性)与普遍性是对立或相反的,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只要两者同时存在就必然发生冲突,但这只是概念上的且这种所谓的冲突,可以用另外一些词汇取代,比如,交流、建议、争论、辩证、学术研讨。诸如此类。在民主国家这个特定的语境中,个性(私人空间,以下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受法律制约,就是说,在法律制定初期,个性不在法律调节范围,这一条得到普遍性认可。这是其一,其二,如果在法律制定后,个性不受法律制约不再得到普遍性的认同,普遍性则会要求修改法律。但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在民主国家有这种普遍性的要求。这一方面说明,“冲突”只要在法律给定的范围内,其规模多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说明,彰显个性也具有普遍性特征。
普遍性是存在的,这种存在可以接受任何检验,逻辑的或实践的。这种存在在很多时候并不对立于个性,虽然他区别于个性却能与个性友好相处,那怕个性张扬到要彻底否定普遍性的地步——只要这种否定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普遍性依旧是存在的。
正义是否也真实存在哪?不言而喻。但这个不言而喻证明起来比普遍性更难。普遍性可以简单到仅仅是个技术活儿,统计一下就可以给出结论。而正义如果按以上方法进行,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原因在于,一,正义的相对性特征明显。同一种行为、理念、认识、观点在面对不同的人时,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或相反,可能结论为正义,也可能结论为非正义或邪恶。比如,一说自由,一些人马上就会想到自由的杀人,放火。再比如,一说平民,一些人马上就会想到平民的无知与暴虐。二,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正义未被发现。或者较为准确的表达是:很多人把已经存在的正义看作是一种道德,质疑传统,一种自然,一种习惯。比如,一个上访者,他只知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战,不知道他是在挑战一种非正义,是为恢复正义而战。再比如,很多人渴望自由,但他只把这种渴望解读为本能,没有想到这种最自然的本能可以被现代理性叫做正义。三,什么意义上的正义。多数人都承认有正义,但认为:正义或价值是多元的,普遍性的正义是理想者的梦,现实中很难寻觅。比如,和平在什么意义上代表正义?在特定条件下,和平很可能不代表正义。或许这话应当这样说:和平作为一个愿望具有普遍性,但在特定的环境下,如果维系和平,就是助纣为虐。比如,在希特勒占领法国之后,法国人还要维系希特勒的和平就会助长占领者的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相对的正义,未觉察的正义,多元化的正义,有无数事实作为依据,而普遍性的正义无法一一应对每一个特殊。但是,在抽象意义上,除了“未觉察”的正义有待商榷外,相对的正义,多元的正义并没有否定正义,正义在相对与多元中得到普遍性认可。强调特殊性,人有无数差别,抽象人的普遍性,总能找到区别于其他生命的共同特征。
卢梭以他毕生的精力在搭建一个国家架构,要使这个国家架构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只能抽象出“每一个特殊性”中具有普遍性的东西,以确立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平等与自由,平等与自由就是共同认可的正义。如果不抽象出具有普遍性的东西,而盘点无数个特殊,那么,一个国家架构确立时的原则就会表现为无限的多,从而无法进行实质性操作。但是并不意味着,普遍性是要消灭特殊,普遍性原则之下留有一片广阔的天地,任由一个个“特殊”自由翱翔。
宪法原则一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但是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法律一定特殊的,具有特殊意义。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统一就是这样实现的。在特殊语境中,质疑普遍性没有问题,但要在“确立国家架构原则”这个特定语境中,也要彻底否定普遍性,或者干脆否认普遍正义,就无异于在说:只有自己能够把握正义。
价值具有普遍性吗?曾经不是问题的事,现在成了问题。问题主要来自于多元化的价值取向或多元化的现代性对普遍性的质疑。质疑的积极作用毋容置疑,完善着“最不坏”的制度,自由的释放可能被压抑的本能,重新评估、拷问一些所谓的“不证自明”的“真理”,思考与现代化进程相伴相随的,灾难性的、不可挽回的负面作用。问题是:当这种后现代彻底否定现代的时候,他的目的是什么?自由成就了现在所有的一切,难倒反现代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反对自由?或者仅仅为了反对一个过去,证明与过去的不同,为历史留下一个“另类现代化”的印记?
反现代一定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可能并没有完全的表达,却在反的过程中淋漓尽致的得到证明。自由主义反,是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个“最不坏”的制度还“很不自由”,我们需要“更多自由”,而非为了减少自由。这说明,自由主义者认可自由是价值且这种价值是生命中最为珍贵的。黑格尔对卢梭也有微词,但他自己的理论与卢梭极为相似,也在追求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价值。任何人说话都有目的,目的绝不是说给自己听的,除非他在病态下的自言自语,否则,不管说话依据的是什么样的理由,想达到什么目的或针对什么样的人,他总是希望将自己的某种东西传递给别人。为什么?为什么他一定向别人传递完全不必传递的,自己的某种东西?每个人说给别人的话有无数的理由,无数的目的,任何人都如此,我们不必搞清每一句话说的是什么,依据什么样的理由,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我们只需知道,有这么一个理由在多数说话的人那里都适用,这个理由就是:我需要你,不管你是否愿意。说话只被解释为“需要”且只是两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普遍性何干?回答是:会说话的不仅是一个人,多数人都说,所有说的人都有这个“需要”,“需要”就在说话者那里具有了普遍性。争论也是如此,都是想证明自己的理更具“真理”性,或者在潜意识中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理——不管自己的理是什么,本能的希望在纠错(对方)的过程中接近一个理想目的——希望对方也接近这个理想目的——这个目的,比现在更优,更好的目的(追求完美)就具有了普遍性。
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祖先选择了群居,不管他们是为了食物,还是为了别的什么,总会有个理由,这个理由被普遍性认可了。
还有一种“普遍性”,是强迫、奴役下的“普遍性”,有些人习惯将两种普遍性相提并论,结论就成为这样:被迫、奴役下的普遍性也是多数人的选择。并会为此而问到:他们为什么不反抗?为何甘愿为奴?既然他们选择了甘愿为奴,后果自己承担。我也会问:他们如何反抗?采用什么方式反抗?甚至于会问“有些人”:您支持他们的反抗吗?支持什么样的反抗?他们可是“民粹”——普遍性必然包括“民粹”——“民粹”不排除平等。这就意味着:您如果支持就是在认可“民粹”,认可“平等”,认可民粹与您享有一样的平等。认可后一个普遍性实现了,真实的,合理的,正常意义上的普遍性,在这个普遍性中,也有您的参与。
由此,普遍性也有完全不同的两种区别,自愿认可的或通过行为明确表达为自愿的普遍性是真实的,合理的,正常的,而被迫的,强制的普遍性是不真实的,不合理的,不正常的。这也意味着,普遍性不追求束缚,不全面的涉及社会生活的任何角落,只涉及被普遍认可的,自愿接受的那部分——即普遍性与法律规定下的个人意志或个人自由并不必然发生冲突——取决于法律的性质,民主的法律制度很少有这种冲突,即便发生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专制下的法律制度这种冲突一直存在,是必然的。解释一下“冲突”,从概念上看,特殊性(个性)与普遍性是对立或相反的,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只要两者同时存在就必然发生冲突,但这只是概念上的且这种所谓的冲突,可以用另外一些词汇取代,比如,交流、建议、争论、辩证、学术研讨。诸如此类。在民主国家这个特定的语境中,个性(私人空间,以下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受法律制约,就是说,在法律制定初期,个性不在法律调节范围,这一条得到普遍性认可。这是其一,其二,如果在法律制定后,个性不受法律制约不再得到普遍性的认同,普遍性则会要求修改法律。但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在民主国家有这种普遍性的要求。这一方面说明,“冲突”只要在法律给定的范围内,其规模多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说明,彰显个性也具有普遍性特征。
普遍性是存在的,这种存在可以接受任何检验,逻辑的或实践的。这种存在在很多时候并不对立于个性,虽然他区别于个性却能与个性友好相处,那怕个性张扬到要彻底否定普遍性的地步——只要这种否定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普遍性依旧是存在的。
正义是否也真实存在哪?不言而喻。但这个不言而喻证明起来比普遍性更难。普遍性可以简单到仅仅是个技术活儿,统计一下就可以给出结论。而正义如果按以上方法进行,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原因在于,一,正义的相对性特征明显。同一种行为、理念、认识、观点在面对不同的人时,结论可能完全不同或相反,可能结论为正义,也可能结论为非正义或邪恶。比如,一说自由,一些人马上就会想到自由的杀人,放火。再比如,一说平民,一些人马上就会想到平民的无知与暴虐。二,由于种种条件的制约,正义未被发现。或者较为准确的表达是:很多人把已经存在的正义看作是一种道德,质疑传统,一种自然,一种习惯。比如,一个上访者,他只知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战,不知道他是在挑战一种非正义,是为恢复正义而战。再比如,很多人渴望自由,但他只把这种渴望解读为本能,没有想到这种最自然的本能可以被现代理性叫做正义。三,什么意义上的正义。多数人都承认有正义,但认为:正义或价值是多元的,普遍性的正义是理想者的梦,现实中很难寻觅。比如,和平在什么意义上代表正义?在特定条件下,和平很可能不代表正义。或许这话应当这样说:和平作为一个愿望具有普遍性,但在特定的环境下,如果维系和平,就是助纣为虐。比如,在希特勒占领法国之后,法国人还要维系希特勒的和平就会助长占领者的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相对的正义,未觉察的正义,多元化的正义,有无数事实作为依据,而普遍性的正义无法一一应对每一个特殊。但是,在抽象意义上,除了“未觉察”的正义有待商榷外,相对的正义,多元的正义并没有否定正义,正义在相对与多元中得到普遍性认可。强调特殊性,人有无数差别,抽象人的普遍性,总能找到区别于其他生命的共同特征。
卢梭以他毕生的精力在搭建一个国家架构,要使这个国家架构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只能抽象出“每一个特殊性”中具有普遍性的东西,以确立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平等与自由,平等与自由就是共同认可的正义。如果不抽象出具有普遍性的东西,而盘点无数个特殊,那么,一个国家架构确立时的原则就会表现为无限的多,从而无法进行实质性操作。但是并不意味着,普遍性是要消灭特殊,普遍性原则之下留有一片广阔的天地,任由一个个“特殊”自由翱翔。
宪法原则一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但是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法律一定特殊的,具有特殊意义。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统一就是这样实现的。在特殊语境中,质疑普遍性没有问题,但要在“确立国家架构原则”这个特定语境中,也要彻底否定普遍性,或者干脆否认普遍正义,就无异于在说:只有自己能够把握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