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10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据中国媒体报道,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媒体在报道时引用中国卫生部官员的话说,由于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建立一套完整的规范和标准,完善相应的实施条件和程序,依法收治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利用强制治疗等规定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已经成为《精神卫生法》无法回避的焦点和难点。
对此,网上的公民月刊刊出两篇评论,由张天蔚撰写的《精神卫生法》治不好“被精神病”一文指出,
站在“有法总比没法强”的立场,我们有理由期待《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但从根本上说,“被精神病”首先是个社会问题而非医学问题,只要在精神病救治过程中坚持“回到医学”的原则,“被精神病”现象便将不复存在。
随着各地“被精神病”事件频繁曝光,社会舆论在震惊、同情、恐惧、无奈之余,纷纷把求助的目光投向了拟定中的《精神卫生法》。如今,历时26年、其间数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在立法程序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但是,希望借助一部法律的出台而根绝“被精神病”现象,却是一种过于善良的奢望。一部侧重于规范精神病医学程序的法律,解不开“被精神病”这个由错综尖锐的社会矛盾结成的死结。
《草案》中最可能与“被精神病”发生关联的,是“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精神 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及 “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等条款。其中“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 据”等条款,甚至就是针对“被精神病”现象而设定。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尴尬地承认,上述所有条款所做出的规定,都是精神病诊断、救治中最基本的常识和通则。只要将精 神病视作医学问题,而没有其他外力介入,则即使没有《精神卫生法》,“被精神病”现象也很难发生。反之,一旦医生们面对的“病人”身上,还覆盖着权力的巨 大阴影,则任何“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也都不难在“精神健康状况以内”找到原因。
事实上,“被精神病”现象之所以屡禁难止,甚至被部分权力部门当成扑灭某些社会问题的灵方,恰恰在于精神病诊 断、救治过程中本来便不得不面对的吊诡和两难。譬如医学界公认的规律是,对于一个真正的精神病人而言,越是积极配合治疗、愿意“自主决定”住院时,越是其 病症较轻的阶段。而越是病重期间,越会对包括住院在内的所有治疗,持激烈的反抗态度。而当一个正常人面对“被精神病”的陷阱时,其反应模式和真正的精神病 人并无二致,也就由此陷入“你越说没病越证明你有病”的逻辑陷阱。
鉴于“真精神病”存在的拒绝治疗的吊诡现象,《草案》在“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的条款后面,不得 不加了一条长长的例外后缀:“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 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而按照这一条款,那些固执地几十年坚持上访的人,算不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算不算具有“扰乱公共秩序危 险”?事实上,以往的所有“被精神病”事件,都是以“扰乱公共秩序”而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的。
站在“有法总比没法强”的立场,我们有理由期待《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但从根本上
说,“被精神病”首先是个社会 问题而非医学问题,只要在精神病救治过程中坚持“回到医学”的原则,“被精神病”现象便将不复存在。反之,只要权力还有机会站到医院和医生的身后,它的巨 大阴影就依然有极大的可能投射到潜在的“病人”的身上。
让精神病的诊断、救治回到医学,还意味着不能因为对“被精神病”的警惕,而忽略或延误了对“真精神病”的救治,否则也将从另一个方向上威胁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署名姚建国的文章题为:“精神卫生法其实是人权保护法”,作者指出, 在一个缺乏法制保障的环境里,正常人也可能“被精神病”,这并非天方夜谭而是经常发生的现实。当“非自愿医疗”成为一种惩罚乃至于刑罚之时,我们不能不说,这其实是社会机体的某种病变,这种可能性使得每一个正常人依靠正常的思维都无法预见自己的未来。
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但媒体总在不断提醒我们,总会有一些正常人因为各种“非 医学原因”而“被精神病”,他们中有市民、有村民,也有警察和国家公务员,他们或者是因为上访而成为领导眼中的“麻烦制造者”,或者是因为经济利益冲突而 成为家族中的“异类”,统统都被指控为“精神病”而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这样做当然不会是出于对他们的关心爱护,不过是找个安静的地方让他们好好地反思自 己,不要乱说乱动。精神病院收治的的不是精神病人,无疑,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践踏。
与此同时,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另外一番景象,真正的精神病人在闹市区或全裸出镜大摇大摆上演行为艺术,或手持菜刀追赶行人表演惊悚剧,他们到处制造尖叫和恐怖。精神病人不在精神病院,无疑,精神病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而其他人成了牺牲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卫生法》与我们息息相关,用法律来保障每一个正常人都有不“被精神病”的权利,这应该是每一个正常人的正常逻辑,哪怕他是一个法盲。我们可以十分坚定地说,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不“被精神病”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人权!
按照立法者的解释,《精神卫生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用法律来规范精神病的 诊断和治疗行为,将医学标准作为收治精神病人的唯一标准,排除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同时在诊断和治疗的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只有这样做,才可以让那些真正 需要收治的病人得到恰当和及时的治疗,才可以让你我这样的正常人远离“被精神病”的危险。
然而,就是这样一部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它的诞生之路也充满了坎坷,历时26年、 数易其稿,直到昨天才作为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不知道,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有多少心智健全的公民被送进了精神病院。他们的痛苦无可诉说。我们当 然可以说,立法上的疏漏是造成这一切的主因,这种说法肯定是对的,但也容易掩盖很多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过程 中,我们会看到权力与金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某些当权者的内心其实也很脆弱很敏感,因为他们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一旦被冒犯,很容易变得狂躁不安,激发 他们潜在的报复心理。而运用手中的权力将举报人搞成精神病并不困难,因为不缺乏曲意迎合的院长和医生。而医院的商业化趋势和医生的职业道德滑坡也为金钱找 到了最好的出口,如果不是大权在握,那么,用金钱打通关节,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也可以做到。至此,一个公民的厄运就这样从天而降。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权 力的至高无上和为所欲为,也看到了金钱的无所不能和无坚不摧。如果认定一部精神卫生法就可以轻易地化解一切,那也太幼稚了。
但我们却如此期待它能发挥神奇的力量,这不免让人感到些许悲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