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警察国家与暴政政府


在本研究报告(上)篇第三节结尾处,由于篇幅与主题所限,就将国家恐怖主义的新资源暨特务统治的现代手段问题,推至本部分。在(中)篇里,我们也涉及到国家恐怖主义在经济利益方面的表现,由此也为本篇的专门研究之集中精力提供了可能。

国家恐怖主义的反道德,一如普里莫拉兹对它的“充斥着秘密、欺诈和伪善”的指控,其反道德性昭然若揭。而在这个定性之前,普里莫拉兹引述了一位叫拉克尔的学者之论点。后者说:“由警察国家和暴政政府所实施的恐怖行径所造成的伤害和悲惨局面,(在数量和严重程度上)比个体恐怖主义所造成的后果的总和要多一千倍。”[1]

结合中国(大陆)的特务统治形式,学者也有相应的判断,如对与暴力维稳同时而行的秘密拘捕的批判:“以绑架国家的形式来强化所谓社会管制,将特务统治与宣传煽惑、党权扩张与人权贬值、非法暴力与责任推诿「混搭」在一起。”[2]

一、国家恐怖主义扭曲立法价值


印证依高•普里拉莫兹的道德判断,我们可以拿中国(大陆)至今尚未定稿的刑诉法修正案来做说明。从价值角度看待这次旨在强化国家恐怖主义的法律修订,法学专业的学者给出了十分坚定的批判,认为:秘密逮捕手段的泛化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进入了非常态,政权都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阶段”[3]。然而,“国家公权力行使,不能用特务间谍手段对付自己的国民和政敌,不能承认这种手段的合法性”[4]。

法学家的担心不是多余的,至少它与国际社会对中国反恐立法的担心是一致的。如果秘密拘捕成为一种借助反恐及维护国家安全为名的惯常执法手段,不仅本研究报告(上)篇所说的“高智晟案例”得以合法化,而且维权群体的处境将更加艰难。其实,湖南娄底发生的游济安事件不过是湖北武汉“误殴官太”的一个深化。当然,不管关于游济安事件的“官方说法”多么强硬,它都难以说服公众,最终还是公权力的威信损失为代价。

仍以刑诉法修正案为例,我们至少会发现:

(一)原法第六十四与七十一条中,所示的“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必须在对拘留人的家属进行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条款,被扩大成“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这里面显然是将纯粹的政治反抗与恐怖主义等价化,稍后的反恐立法也存在着这种倾向。

(二)在原法并无秘密侦查的情况下,将秘密侦查合法化。如新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可以对如同上指的情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第一百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可以延长这种侦查的情形。秘密侦查是特务统治的核心手段。学者(如陈有西)只是反对它的不正当性,但是这并不能代表以往案例中这种手段的使用。

二、承自苏联的政治传统

仍以本研究报告(中)篇所涉及的我个人案例为佐证,该判决书有两处提到有“沧州市国家安全局截获的视听资料予以证实”。其中一项是我在电话中接受自由亚洲广播电台采访的电话录音资料。这是1999年的事情,而在后来的一些案例中,虽未在判决书表明“截获”之类的情形,但是:其一,师涛案中,雅虎公司非法提供师涛个人邮箱资料,显系配合秘密侦查;其二,至今仍然存在的异议人士的gmail邮箱的被攻击(含通信资料被窃)。这两者均表明秘密侦查以及其中的技术手段的使用。

在具体作业方面,技术侦查的承接对象是前苏联无疑。在那里,窃听是秘密工作即维护国家安全名义之下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对苏联该方面情况感兴趣的记者写道:“事实上,就是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后,克格勃的监听也未停止。”[5]克格勃最后一位主席巴卡京也曾写文章揭露克格勃的丑行,文章讲道:“执行窃听任务的几乎全部是妇女,在这个部门工作的姑娘们,工资相对较低,都懂一门外语,而且对人的声音有非凡的记忆力。”[6]还有,文中记述了国内著名政治家如议会领袖在自家厨房谈话被窃听的事情。因此,巴卡京在文章中气愤地说:“我真为国家,为克格勃感到可耻。”[7]

中国的江泽民时代,对政治人物即其党内反对派的此类监听也是有的。如一本国内公开出版的书籍《天怒》(未详版本),曾描述过陈希同派系的人在宾馆受窃听的情况。而就苏联以窃听即对政治异议使用秘密的技术手段这种情况来讲,其西方传统——毕竟俄罗斯本质上是个欧洲国家——来讨论,它应当来自罗马天主教会时期的秘密警察制度。

秘密警察制度不仅会积极地运用新技术镇压异议力量,而且还带来政治生活中的恐怖气氛,即“其意图在于创造一种不安全的气氛并防止有组织的敌对派的出现”。[8] 国家恐怖主义的反道德性,在本研究报告(中)篇的第三部分,我们已经有所涉及,并且侧重其制造经济不公平的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是,之于它的全面社会影响尚未涉及,尽管描述那样的结果远非一份研究报告所能完成。

三、国家恐怖主义的三种社会学特征

社会道德被国家恐怖主义所严重伤害,端在于在恐怖的过程中,几乎每个个体均被完全地“单独化”,以至于他们认为承担某种社会道义是一种政治罪行。甚于说,做最一般权利抗争也是非常“愚蠢”的事情。于是,人们进一步神化了国家的职能,每个“单独化”的个体均认为国家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所不在,因此用不着个体承担社会责任。中国大陆发生十八个人拒不救助小悦悦的事件,其背后的政治机理就是如此。

更为严重的是,国家恐怖主义为使占优势的领导人和暴力机构拥有绝对的强势,可以漠视自己已经制定的法律[9]。通俗地说,在中国语境中所屡讲屡败“依法治国”,其背景就国家恐怖主义致使统治体本身也无法承受。更通俗地讲,国家恐怖主义对于一个没有能力民主的统治体,就像酒鬼的酒精依赖症一样。有甩掉酒精的念头,但酒精又是酒鬼“暂时”生存的必要条件。

国家恐怖主义是一种制度性的顽疾。由于它的伪善与欺诈性质,必使公权力的社会信任程度不可逆转地下滑。做简单的理论归结[10],它有三种社会学特征:(一)政治本能导致常识匮乏,比如众人皆讥的“张召忠预言”;(二)病态社会源于病态政治,比如社会热点事件的“官方说法”及其“否认原则”;(三)利益集团稳居盘剥地位,这一点在本研究报告(中)篇已有涉及,不复赘述。

现在时常发生的对异见人士的骚扰,也是国家恐怖主义的一种表现。它即符合已引的〈秘密警察〉条目“制造不安全的气氛”之要件,也符合〈恐怖主义〉条目当中政治恐怖“以肉体拷打、骚扰和诽谤为另一端”的要件。中国(大陆)著名异议人士张祖桦的“被看门”、著名行为艺术家艾未未的“被查税”,在政治学与社会学双重意义上,均是国家恐怖主义在“骚扰”方面的“杰出”表现。

结语:可耻的“文化偏好”

在以上的论述暨研究当中,我们涉及到了苏联政治传统的影响,但也不能忽视中国文化传统中,特别是政治文化中,对特务统治的偏好,即国家恐怖主义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这种可耻的“文化扩展”,在政治学上,表现为“权力想知道一切” [11];在社会学上,表现为“道德低能化”。前一点是酷吏政治的基础,后一点是告密社会的基础。选取历史上的案例来印证以上判断并不难。“权力想知道一切”是隋朝“贿赂试探”到明朝厂卫之建的历史逻辑,“道德低能化”是西汉张汤定罪艺术到唐朝《罗织经》的历史逻辑。

今天,中国似乎要进入一个文化重建时代,但是,这种重建面临着巨大的无知之幕——在试图复现历史荣耀的同时,更深地陷入了负面历史的泥沼。从暴力维稳到“否认原则”,均说明“权力想知道一切”与“道德低能化”已经成为并发症。如此而论,也许有嫌意识形态化,即完全以民主政治的诉求“踩住”了所谓的中国特色。但是,西班牙中国问题专家胡利奥•里奥斯说的明白:“造成中国软实力发展前景不明朗的主要问题与其国家形象、历史和文化各个领域存在的巨大无知有直接关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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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
[1].同(中)之[14],P165-166。
[2].同(中)之[19]。
[3]&[4].参见陈有西,“《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人权保护”,载于《经济观察报》2011年10月10日第45版〈观察家〉。
[5].参见唐修哲与孙润玉合著《岁月有痕——从苏联到俄罗斯亲历》P135;唐孙著版本:东方出版社,2008。
[6].同[5],P133。
[7].同[6],P135。
[8].参见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中译本,邓正来主编)P598,〈秘密警察〉条目;邓译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9].参见[8],P654-656,〈恐怖主义〉条目,特别是关于政治(国家)恐怖主义的论述(P655)。
[10].评论性的表达可见拙文件,“丧亡之兆随处可见——中国社会道德大崩溃观略”,载于香港《动向》杂志2011年9月号。
[11].参见我的博文,“权力想知道一切:中国特务统治传统观略”,htt://sihoen.blog.163.com,2011年10月11日。
[12].参见西班牙《中国政策观察》网站2011年10月30日文章,“中国:软实力?”;转引自新华社《参考消息》11月4日第14版〈海外视角〉,译介题目:“中国实施‘软实力’战略面临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