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反腐”在当下遭遇的挑战,是我在昨天给湖北省纪委中心学习小组作法治讲座时未及也未便展开言说的问题,但我在准备此次讲座时,此问题却一直萦绕在脑,拂之不去。


  我以为,作为如斯真切地关乎中国未来政治演进的“纪委反腐”制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在新的情势下遭遇了诸多重大挑战:


  第一、反腐成效与大众预期观感并不一致。作为一种针对“非常之事的非常之治”,尽管其所运用的手段(如“双规”)不断罹遭合法性的问诘,但在“目的正义等于一切正义”有着深厚文化支撑的中国,“纪委反腐”在初始阶段还是以对贪官的重拳出击和高压震慑而受到国人的普遍欢迎,无数热销的反腐小说都闪烁着要么英雄要么青天式的纪委人员的身影。惜乎历尽沧桑回首望,世界并未清明,贪官未见减少,反倒是有“前腐后继,一腐更胜一腐之势”,贪官所涉案件数额越来越大,罪行之重更加令人咋舌。上述实效与预期的反差,导致人们对“纪委反腐”的信心严重受挫。


  第二、“纪委反腐”职能与既有国家机构的职能重合,抑制了现有国家机构效能的发挥。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不可调和的产物,但国家出现后却要借助国家以“貌似中立”的立场处理各种利益纷争和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因此只有国家才有权实行暴力垄断。而且即便国家实行拘捕、枪决等暴力手段,也必须借由特定国家机关依循正当程序方可进行。“纪委反腐”是在现有国家司法机器之外另起炉灶,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纪委与司法机构的协同整合,但纪委事实上具有反腐发起的单向主动性、过程决断性和不受司法机构监督性,从而导致司法机构的应有职能被闲置乃至被消解,既导致国家权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又客观上造成人们对国家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情绪。


  第三、腐败问题的连绵不绝,倒逼“纪委反腐”由初期设计的“临时之治”演化成“常规之治”,从而导致纪委日趋权力化体制化,“纪委反腐”也变异为常规的反腐手段。纪委权力化自身如何防腐拒变也成为一个问题的问题,近多年来纪委系统状况跌出,涉案者官阶层级达致市纪委书记乃至省纪委书记,这既让纪委声誉严重蒙羞,也着实考量纪委跳出阿克顿勋爵的“权力诅咒”(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能力。纪委陷入常态反腐模式后,也会使纪委反腐更加遭受程序正当性的追问,网络、博客新资讯手段的凸现也会放大纪委反腐手段上的瑕疵,从而使纪委遭受更大的社会舆论施压。


  第四、多种原因造成纪委只能“选择性反腐”。纪委虽有极大独立办案权力,并在制度上组织上力图阻却其他组织、团体、个人的干扰,但纪委必须接受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以及制度上的缝隙,导致纪委实际上要受到同级党委负责人的领导、指挥,因而并不能完全独立办案;近多年来腐败呈现新的样态,比如“裸官腐败”越来越多,纪委缺乏跨境办案的合法手段和技术能力,会使很多腐败者成为漏网之鱼;决策重大失误、铺张浪费、“三公消费”都是芸芸众生心中所指认并深恶痛觉的腐败现象,但并不全为现行制度所禁止,纪委对此类现象也似乎无能为力;更为甚者,“纪委反腐”如控制不当,还有可能沦为野心家、阴谋家政治操弄的工具。


  第五、依法执政对执政党行为法治化的要求,法治国背景下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竞合,要求“纪委反腐“不能继续忽视涉案人的权利救济要求,其中辩护权、要求会见权、申诉权、请求赔偿权等都是权利清单中的当然内容,逻辑上纪委也会成为被告或败诉者。依法执政要求“党在法下”“党在法中”,“纪委反腐”如何因应此种挑战既要做好心理上的准备,更要做好制度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