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连载之1:引语
潮流启示录
——献给读者的肺腑之言
一、从十八个问题看世界宪政潮流所向
中国向何处去?这是我和读者朋友共同关心的问题。
被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共同尊崇的孙中山先生有一句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中国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不顺应世界宪政潮流;而要明确世界宪政潮流之所向,不能不对中外各国宪法进行比较研究。
笔者有幸根据中国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世界宪法全书》所载中国和其他110个国家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颇有收获。很愿选择部分成果,与海内外有兴趣的朋友分享。
究竟什么是宪政潮流?这虽然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却是可以推算出来的一种发展趋势。我选取了十八个问题进行考察,以110个国家为基数,计算相关国家所占的比重(%),主流便一目了然——
1·56%的国家宪法规定有公民投票;
2·66%的国家宪法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性;
3·67%的国家设有宪法监督机构;
4·69%的国家承认或不禁止双重国籍;
5·69%的国家元首为总统;
6·71%的国家元首兼任军队统帅;
7·74%的国家宪法无序言;
8·75%的国家实行地方自治;
9·76%的国家议会(或代表机构)实行直接选举;
10· 85%的国家不把个人名字写进宪法;
11· 87%的国家不把任何主义名称写进宪法;
12· 91%的国家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
13· 91%的国家宪法对新闻出版自由有保障条款;
14· 94%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
15· 95%的国家实行公开化;
16· 95%的国家不承认任何政党有政治特权;
17· 98%的国家宪法保障人权;
18· 99%的国家宪法无专政条款。
如果说,大多数国家在前述十八个问题上的宪法取向(详情见书后所附统计表),反映了世界宪政潮流的话,我们可以说:2004年3月中国人代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初步顺应了世界宪政潮流;而其他问题上,则显示了中国宪法与世界宪政潮流之间的差距以及中国宪政改革前进的大方向。
二、以宪政潮流为镜,评估优劣
世界宪政潮流发端于十七世纪英国,成熟于十八世纪的美国与欧洲,流行已数百年。宪政潮流的四大基本原则——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直接选举、新闻自由,在国际社会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判断政治体制优劣进退的一面镜子。
不是吗?上个世纪莫斯科两度易帜——1917年升起了红旗,1991年8月22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发布命令,用历史上的俄罗斯旗帜(白、兰、红三色旗)取代了镰刀斧头红旗,重新作为俄罗斯的国旗。对此评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出截然相反的评判。而用世界宪政潮流的四大基本原则来对照,就一清二楚了。
1、布尔什维克先后消灭了孟什维克、立宪民主党、社会革命党和左派社会革命党,从1921年开始,俄罗斯由多党制变为党外无党的一党制国家,显然是历史的倒退。
2、1917年以后的俄罗斯政权同分权制衡的宪政原则背道而驰,经历了由“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一切权力归布尔什维克”到“一切权力归党的总书记”的发展,形成了高度集权专制,红色恐怖笼罩全境。仅1935—1941年这六年多就有2000万人遭受政治迫害,其中700万人被枪决,平均每年杀100多万人。
3、虽然前苏联宪法载有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但实际上候选人均由执政党指定,然后交给选民去按等额投票,未列入候选人名单的人根本无法当选。选举成了年复一年、几十年如一日的愚民闹剧。
4、前苏联无新闻自由是举世皆知的,以致于前苏联最高领导人赫鲁晓夫下台之后,只能靠收听美国之音来了解新闻,这就是对否定宪政原则的绝妙讽刺。
苏俄反宪政潮流七十余年,终于陷入了天怒人怨的汪洋大海。最后时刻,苏共中央通过前苏联副总统亚纳耶夫等高官在1991年8月19日发动政变,试图挽救危局。然而,广大人民群众害怕重新回到那种一党一派垄断政权、草菅人命、控制选举、扼杀新闻自由的恐怖生活中去,因而都不支持“8?19”政变,政变三天就失败了。广大公民和他们的代表唾弃了反宪政潮流的政治体制,以致于共产党员占最大比例的苏联最高苏维埃1991年8月29日紧急会议以283票赞成、29票反对和52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停止苏联共产党在苏联全境的活动。历史终于宣告,1991年三色旗在俄罗斯重新升起,是顺应世界宪政潮流的进步之举。
循此思想方法,我们也就不难评估那个时代的东欧剧变,新世纪以来的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事变,以及未来还可能发生的此类事变。所以说,以宪政潮流为镜,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历史变迁。
三、以宪政潮流为标,规划进取
无论在中国还是前苏联、东欧各国,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的认识,都提到了相当的高度——“不改革,就会亡党亡国”。但是究竟如何改,以什么为参照系,对未来新的政治体制应当怎样设计和建设,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大问题。
具体而言,中国要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据2004年9月16日人民日报载,一位大人物说,关键在于它要“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中国几千年来的政治沃土是什么?谁都知道,就是封建帝制嘛!中国是全球历史上帝制最发达的国家,谁要以“皇帝”为题材做博士论文,非到中国考察不可。然而,封建专制主义沃土,并非中华民族的荣耀,恰恰是中国长期落后的政治原因。谁对称孤道寡感兴趣,就让他去沾沾自喜吧。这也许是某些人强调“特殊国情”的潜台词。但是绝大多数中国人决不喜欢帝制的阴影。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永远只能植根于过去几千年的落后惯性,那怎么能实现后来居上?那还谈什么国民革命、社会变革和“与时俱进”?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岂不是也有点道理?
显然,后进国家的政治现代化,只能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智慧结晶,像90%以上的国家那样,走分权制衡而不是集权专制之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认识世界宪政潮流,对我们启示多多。再譬如说,当今世界七成以上的大国实行联邦制,非联邦制国家七成以上实行地方自治,这对于中国国家结构的设计也颇有借鉴作用。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千百年来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目前,许多人除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概念,并不知还有一般的地方自治,借鉴绝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丰富经验,认真探索和解决好地方自治,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处理好民族问题。
因此,只有以世界宪政潮流为航标,我们才能拨开迷雾,看清前途,明白当代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去逐步争取胜利。
拿什么奉献给您,我的读者朋友?我这里做的不过是删繁就简、条分缕析的工作。将400多万字的各国宪法取其精髓,熔于一炉,浓缩成您手上这本不到7万字的小册子。如果您由此而感到选读各国宪法,了解宪政潮流还挺方便的,愿意跟我进一步交朋友,那我就太高兴了!
曹思源
2005·5·4
世界宪政潮流
——各国宪法比较
博客连载目录
一、引语及目录
1·引语及目录
二、公民权利篇
2·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3·人权界定
4·人权保障
5·国籍选择权,宗教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
三、总纲篇
6·专政问题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
7·公开化与知情权,保证宪法权威
8·直选与财产权的保护
9·规范政党行为,以及必要的与多余的条款,附各国宪法若干问题统计表
四、公仆职责篇
10·立法机关与独立司法
11·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军队统帅
12·地方自治
五、宪法序言篇
13·宪法序言篇
附录1:各国宪法有关问题统计表
附录2:本书所引各国宪法条文索引
14·后记1让宪政常识走入大众
后记2前苏联东欧各国剧变之后的宪法取向
博客连载之2: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很丰富的内容。为了方便,本书第二篇将考察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本篇将考察各项人权保障,再谈及现代国家公民权的首项及法律前提——国籍选择权;尔后谈宗教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中,85国(约占77%)的宪法有规定公民义务的条款,可见公民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各国的普遍要求。这诸多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义务,违者属违宪罪,必遭起诉;另一类,则属非强制性义务,批评教育也就行了。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国家把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等量齐观,更没有任何国家把公民履行义务作为其享受公民权利的前提。在共和制国家的宪法中理所当然是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1、强制性义务
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民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写进入宪法,诸如:
1·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2·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3·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保卫国家的义务;
4·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5·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6·子女有照料父母的义务。
以上六项强制性义务的共同特点是,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导致严重后果,便可能被提起诉讼,受到法律制裁。宪法本身的特点是强制性规范,把公民应该履行的、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的强制性义务写进宪法,当然是有必要的。
2、非强制性义务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些国家把一些并非宪法范畴(如民法或道德领域)的义务也写进了宪法。诸如:
1·乌克兰宪法规定323: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古巴宪法规定324:夫妻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西班牙宪法规定325:所有西班牙人都有义务熟悉西班牙语。
4·尼加拉瓜宪法规定326:欠债还钱是每个本国或外国公民的义务。
5·萨尔瓦多宪法规定327:雇主有为女工设置并维持婴儿床位和育儿室的义务。
6·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宪法规定328:公民有义务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
7·危地马拉宪法规定329: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注意保持和恢复健康。
以上几项非强制性义务(还有一些,不再列举)本身的倾向性都不错,但它们的共性是没有可诉性。譬如,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当然是好事,但要说某人没有做到同心协力便属违宪罪,恐怕就太勉强了吧。
3、并非义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当然没问题,本篇D、E章已经涉及,这里不再重复。但把劳动也算作义务,就有点蹊跷。众所周知,宪法是强制性文件,把劳动作为公民义务写进宪法,就意味着公民必须劳动;如果他不劳动,就要强迫他劳动,这显然不妥。公民有其人身自由权,他可以劳动,也可以不劳动。在现代中国的宪法中,不应该留下强迫劳动、奴役劳动的借口。
当今社会,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几乎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都会去劳动,因为不劳动就没有饭吃。如果某些人不劳动也有饭吃,那纯属少数特例。这些特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靠吃老本,吃利息,吃股息或靠亲友接济为生;
一种是通过非法手段谋生。
前一种情况不犯法,属于私人决策范围内的事;后一种情况触犯法律,自有国家刑法侍侯。均无须写进宪法。
4、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至今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两者彼此同在,有一项权利,就必有一项义务相对应。所以,你要享有多少权利,首先就得承担起多少义务。
实际上,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本源的;义务只是派生的,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尤其要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始终都只是权利,它本身并不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这里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我们想想看,当一个婴儿从娘胎里来到人间时,他会不会双手举着一块“金字招牌”,上面写着:我拥护妈妈或者我拥护爸爸,甚至是我拥护社会主义或者我赞成资本主义;如果他不尽这样的义务,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吗?这当然是绝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婴儿都没有义务,只有权利——他一来到人间,“哇”地一声就哭出来了,因为他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这是天生的权利;饿了,他要在妈妈的怀里吃奶;长大点儿了,光吃奶就不够,还得吃饭吃菜;再长大点儿,他要说话,要读书,要写字,要和小朋友们一块儿玩;……这些都是他的权利,快乐地生存和健康地成长的权利,而没有一丁点儿义务,也不存在任何一项可以与他的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长大了,成人了,他要谈恋爱,要结婚成家,这仍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从这时候开始有了一些义务——关怀爱人,关心家庭,孝敬父母——义务只是实现某些权利时所派生的责任;他走进了社会,他要去投票,选择能够代表他的意愿的人当人民代表,选择他满意的人出任公职,这也不存在对应的什么义务,选举是他的权利,他只是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以人权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打造宪法,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常关系。不再是老百姓为国家权力为官员权力而存在,恰恰相反,是国家权力和所有的公职人员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准则和最高口号应当是: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中的公民权利,既是每个公民作为个体的权利,也是所有公民的权利集合。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与公民身份俱来,而不是谁恩赐的。既不是领袖赐予的,也不是国家赋予的。
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存在的价值,在于为君尽义务,子存在的价值,也在于为父尽义务。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悲剧,在中国上演了几千年。
中国1954年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标明了公民二十多项权利,如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居住和迁徙自由,劳动权,休息权,救济保障权,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控告权,获得赔偿权,华侨权益保护权等等;规定的义务只有四项,即遵法守纪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义务、依法纳税义务、依法服兵役义务。这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恰恰是进步的。
1970年发到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史无前例地规定:“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第二十六条),成了轰动全球的大笑话。
1975年的宪法,笑话虽有所收敛,但仍然是个大笑话。在这部宪法里,公民的权利被“高度浓缩”,公民的义务更被“极度扩展”——那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居然由公民的自主性选择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如此荒谬的规定一出,宪法中公民的其它任何权利还有什么真实的意义?还有什么实现的可能性呢?
可见,以义务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就是专制文化,与宪政民主背道而驰。
中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虽然纠正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过分荒唐的内容,但是对基本人权的表述仍然不充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力度仍然不够,而对公民义务的规定则失之宽泛,与现代宪政宪法的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13亿公民期待着,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载入:公民权利高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