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先生在《民主中国》撰文四篇,题目分别是《道统与法统》、《道德与法律》、《立德与立法》《德治与法治》,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读后感触良多。其实,这本来也是笔者一直想写的题目,却又一直觉得事情太重大、太复杂;而且,传统的习惯性观念影响太深,所以,新的看法太难被人接受,甚至只是被关注。所以,怕自己弄不来。现在,有了张先生的这四篇文章,也就给了笔者挥洒拳脚的空间,所谓借力使力云耳。所以,先要感谢张先生撰写这四篇文章,感谢《民主中国》将这个话题提供给大家讨论;然后也要请张先生大量,笔者有些观点可能与张辉先生有很大分歧,甚至截然相反。
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当然首先要搞清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张辉先生的文章如下定义:“依靠说教来造就一种虚伪的自律模样,并对猥亵这种模样的人唾沫相加,这就是道德。依靠强制来造就一种虚假的守法形象,并对玷污这种形象的人镣铐相加,这就是法律。”恕我直言,这样的定义很不成功。首先,文字艰涩,超文人化,实在不像是写给普通人看的;语气上,又颇有玩世不恭的味道,很容易让人感觉不是在谈一个严肃的话题;而最重要的问题是,它恐怕也远离所要定义的社会现象。
但是,这恐怕不完全是张辉先生的问题。一直以来,我们似乎真地很难找到一个有关法律与道德之概念的简明扼要、恰如其分、而又深入本质的定义。比如维基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定义也不过如此: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是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不同的对错标准来自于特定生产能力、生产关系和生活形态下的自然形成。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定义依然不是很精准,也欠简捷明了。所以,笔者借此机会特对法律和道德这两个概念从两个方面分别做以下定义:基于每个人的自我感受而言:所谓法律,就是外在的、来自他人的约束;所谓道德,就是内在的、自我的约束。基于社会文化而言:所谓法律,是世俗权力机构的意志,是王权或曰政权的象征;所谓道德,是信仰的意志,是神权或曰宗教的象征。
法律有典型意义上的法律,即由世俗政府机构正式公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条文。法律也有文化意义上的法律,即不仅仅限于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乡规民约、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等。当然,依据法理来说,乡规民约也好,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也罢,都不能违背其所归属世俗政府公布的法律精神。而在本人看来,当将法律和道德对照起来看问题时,法律的意义应该在于文化意义上的法律。即一切由外在力量对人加以约束的东西,都是法律。
法律代表着世俗政权的权力范围,或曰凯撒的权力范围。而因为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比如人的能力仅及于眼所能见、耳所能听、体所能触、鼻所能嗅等,却无法及于他人的思想。正如中国人讲“知人知面不知心”,西方基督文明国家则有“能够鉴察人心的唯有上帝”。所以,法律必须有一个有明确限制的规范范围。这个有明确限制的规范范围,就是只限于人的外在行为,即限于人们的身体动作及言论。法律不可去规范人的所思所想,比如不能规范人们必须相信什么主义,必须信靠哪一位神明。当法律遵照上面的规范去制定,那就是法律;当法律没有按照上面的规范去制定,当它的内容扩展到了对人所思所想的控制,那就不再是法律,而上升为一种宗教信仰。
道德也有典型意义上的道德,即见诸于各显性宗教的诫律,典型的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当然,道德也有文化意义上的道德,即不仅仅限于显性宗教的诫律,还包括各种隐性宗教、即被称为民族习俗的观念。比如按中国儒家的伦理来说,没有儿子,是一种极端的不道德,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里的“不孝”,就是指不道德。那么,在本文中,要考察的当然也是文化意义上的道德,即一切致人自我约束的观念。
道德代表着宗教信仰的权力范围,或曰上帝的权力范围,无论一个人心目中的上帝是什么样的。有些人或有些民族声称他们无论神佛都不信,那他们心目中的上帝或者是他们自己,或者是他们的世俗领袖,这也不影响本文的阐述。在这样的情况下,道德的规范范围便主要应该在人内心的所思所想。当然,正如人们在解读“凯撒的物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归给上帝”这句话时常常会有的一个疑问:难道凯撒的物不同样属于上帝吗?是的,凯撒也是上帝所创造,也是上帝所管理。所以,道德的规范范围其实可以无限大。事实上,每个国家的每条法律都无不体现出其特有宗教信仰的烙印,体现出道德观念的存在,正如人们评价美国的法律是清教徒法律,中国的法律是无神论的法律。这也就是道德无所不在的铁证。它是远高于法律的一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也是远远早于法律的一种存在。只不过,在对照法律来对道德这个概念进行考察时,其对人之所思所想的规范更具代表性罢了。
所以,所谓法律与道德,其实就是王权与神权、政府与宗教。这是极力鼓吹“政教分离”的中国文化界还从未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笑话,是中国文化最最根本的致命伤!于是,已经到了二十一世纪了,中国还是一个泛道德化的社会,却又同时是一个拒不承认宗教的社会。
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当然首先要搞清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张辉先生的文章如下定义:“依靠说教来造就一种虚伪的自律模样,并对猥亵这种模样的人唾沫相加,这就是道德。依靠强制来造就一种虚假的守法形象,并对玷污这种形象的人镣铐相加,这就是法律。”恕我直言,这样的定义很不成功。首先,文字艰涩,超文人化,实在不像是写给普通人看的;语气上,又颇有玩世不恭的味道,很容易让人感觉不是在谈一个严肃的话题;而最重要的问题是,它恐怕也远离所要定义的社会现象。
但是,这恐怕不完全是张辉先生的问题。一直以来,我们似乎真地很难找到一个有关法律与道德之概念的简明扼要、恰如其分、而又深入本质的定义。比如维基有关法律和道德的定义也不过如此: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是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不同的对错标准来自于特定生产能力、生产关系和生活形态下的自然形成。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定义依然不是很精准,也欠简捷明了。所以,笔者借此机会特对法律和道德这两个概念从两个方面分别做以下定义:基于每个人的自我感受而言:所谓法律,就是外在的、来自他人的约束;所谓道德,就是内在的、自我的约束。基于社会文化而言:所谓法律,是世俗权力机构的意志,是王权或曰政权的象征;所谓道德,是信仰的意志,是神权或曰宗教的象征。
法律有典型意义上的法律,即由世俗政府机构正式公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条文。法律也有文化意义上的法律,即不仅仅限于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还包括乡规民约、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等。当然,依据法理来说,乡规民约也好,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也罢,都不能违背其所归属世俗政府公布的法律精神。而在本人看来,当将法律和道德对照起来看问题时,法律的意义应该在于文化意义上的法律。即一切由外在力量对人加以约束的东西,都是法律。
法律代表着世俗政权的权力范围,或曰凯撒的权力范围。而因为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比如人的能力仅及于眼所能见、耳所能听、体所能触、鼻所能嗅等,却无法及于他人的思想。正如中国人讲“知人知面不知心”,西方基督文明国家则有“能够鉴察人心的唯有上帝”。所以,法律必须有一个有明确限制的规范范围。这个有明确限制的规范范围,就是只限于人的外在行为,即限于人们的身体动作及言论。法律不可去规范人的所思所想,比如不能规范人们必须相信什么主义,必须信靠哪一位神明。当法律遵照上面的规范去制定,那就是法律;当法律没有按照上面的规范去制定,当它的内容扩展到了对人所思所想的控制,那就不再是法律,而上升为一种宗教信仰。
道德也有典型意义上的道德,即见诸于各显性宗教的诫律,典型的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当然,道德也有文化意义上的道德,即不仅仅限于显性宗教的诫律,还包括各种隐性宗教、即被称为民族习俗的观念。比如按中国儒家的伦理来说,没有儿子,是一种极端的不道德,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里的“不孝”,就是指不道德。那么,在本文中,要考察的当然也是文化意义上的道德,即一切致人自我约束的观念。
道德代表着宗教信仰的权力范围,或曰上帝的权力范围,无论一个人心目中的上帝是什么样的。有些人或有些民族声称他们无论神佛都不信,那他们心目中的上帝或者是他们自己,或者是他们的世俗领袖,这也不影响本文的阐述。在这样的情况下,道德的规范范围便主要应该在人内心的所思所想。当然,正如人们在解读“凯撒的物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归给上帝”这句话时常常会有的一个疑问:难道凯撒的物不同样属于上帝吗?是的,凯撒也是上帝所创造,也是上帝所管理。所以,道德的规范范围其实可以无限大。事实上,每个国家的每条法律都无不体现出其特有宗教信仰的烙印,体现出道德观念的存在,正如人们评价美国的法律是清教徒法律,中国的法律是无神论的法律。这也就是道德无所不在的铁证。它是远高于法律的一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也是远远早于法律的一种存在。只不过,在对照法律来对道德这个概念进行考察时,其对人之所思所想的规范更具代表性罢了。
所以,所谓法律与道德,其实就是王权与神权、政府与宗教。这是极力鼓吹“政教分离”的中国文化界还从未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笑话,是中国文化最最根本的致命伤!于是,已经到了二十一世纪了,中国还是一个泛道德化的社会,却又同时是一个拒不承认宗教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