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民主义与新民主主义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思想理论体系的区别


三民主义,总地来说是属于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的思想体系。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的思想体系与资本主义的发展相联系。资本主义创造了崭新的人类文明,但在其原始积累阶段、自由与垄断阶段,都暴露出了它的矛盾和弊端,思想家们就此批评资本主义,并寻求社会的出路,因此出现了社会主义思潮。社会主义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提出除却资本主义弊端、增进资本主义良性发展的主张和方案,是改良性质的社会主义。一类是全盘否定资本主义,主张推倒重来,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激进性质的社会主义。早期的社会主义是乌托邦的空想社会主义,如圣西门、欧文、傅立叶,属于改良派的社会主义。之后,出现了激进的社会主义,以布朗基、马克思、列宁为代表。以后的实践表明,这种社会主义也逃不脱空想的命运。几乎与激进社会主义出现的同时,出现了不同于早期的改良派的社会主义,以普鲁东、拉萨尔、伯恩斯坦为代表。马克思竭力反对改良派的社会主义。列宁反对得更起劲。中共跟着俄共走,也一直把改良派的社会主义当作机会主义、修正主义加以批判。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根深蒂固的一个观念是,改良派的社会主义是错误的,激进的社会主义才是正确的,科学的。可是,二十世纪一百年的事实证明,改良派的社会主义没错,错的恰恰是激进的社会主义。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移植了西方的自由民主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的矛盾,他选择了改良派社会主义的主张来加以克服;他还吸取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在他的思想体系中重放光彩。可以说,三民主义是中国五千年来的文化瑰宝,可惜被毛泽东抛弃了。

新民主主义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属于激进的社会主义范畴。由于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资本主义只有嫩弱的幼芽,不能立即搞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因此,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之前,毛泽东接了一段新民主主义。先搞新民主主义,再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民主主义是社会主义的预备阶段。由于毛泽东和一批中国共产党人是马列主义的忠实信徒,他们对于资本主义的观察,所使用的工具是马克思主义的有色眼镜,认为资本主义一无是处,是即将灭亡的剥削制度,日薄西山,气息奄奄,必将被社会主义取而代之。毛的思想有两个致命的硬伤。一个是不知道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生长的社会形态,是建立于符合人性要求的普世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之上的社会制度,因此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自我调节功能。这种普世价值是与人类社会共生存的,你要消灭它,除非消灭人类社会。毛为了否定资本主义,将这些普世价值也同归于尽。如同马克思所说的,实行“彻底决裂”。另一个是不知道马克思提出的一套社会主义,只是一种假说性的理论。是否可以实现?实现了之后会怎么样?这些都尚未得到证明。可是,毛泽东却把它当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结果把中国带入了死胡同。改革开放以来才一步步地从死胡同中退出来。对此,中共当然是不承认的。

新民主主义就是立足于资本主义在全世界正在走向灭亡的判断之上的。从今天的眼光看来这个判断是错误的。可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弊端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相交合,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左倾化、革命化的思想潮流,马克思主义因此得运走红,为革命青年所追捧也就不奇怪了。李慎之在四十年代对接触马克思主义的感受曾有这样的回忆,他说:“只要一接触到马列主义的通俗读物,就立刻为之吸引而折服。第一是觉得它的道理新,第二是觉得它的体系广大而完备,第三觉得它的论证严密。真是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今天,从来没有见到过这样大的学问,它把什么问题都回答了,都解释清楚了。”(李慎之《革命压倒民主》,载《李慎之文集》,上卷)以马克思主义为背景的新民主主义,在当时成为革命青年的启蒙读物和指路明灯,鼓励他们投入中共所领导的革命,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个区别,内容和导向的区别

上世纪四十年代,许多青年知识分子是读了《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走到中共的革命阵营中去的。在他们看来,三民主义已经过时。对新民主主义,他们全当作正确的理论接受下来了,对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限于认识水平和时代条件,是不可能发现的。可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直至今日,还有人呼吁“回归新民主主义”, 不知是信了什么理数?

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可以分为破和立两个部分。破的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称为“三座大山”。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关于反帝、反封建和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错误或问题,笔者在《重评新民主主义》中已作了论述,在此不再重述。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问题简述于下。

关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

毛泽东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68页)毛将“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还表述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见《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61、670页)

这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的话。过了五年多,即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作了更完整的表述。毛说:我们主张“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56页)

1949年,中共在内战中获胜,新民主主义革命大功告成,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即将诞生。对这一国家制度,毛泽东作了经典性的表述:“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85页)

毛泽东上述的三个表述其精神是一致的,第一,都确立了无产阶级领导,这个领导是经过共产党实现的;第二,落脚点是专政——“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人民民主专政”。

这两点对民主是致命的。我称之为阉割民主灵魂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

国家由无产阶级领导,这是一个幌子。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一个阶级怎么领导国家?毛泽东后来点破了这一点:经过共产党来实现。新民主主义就“新”在这里:国民党换了共产党。结果还是“一党专政”!共产党批评国民党“一党专政”最起劲,强烈要求它结束“一党专政”;原来是要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取代国民党的“一党专政”,那么,它比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民主在哪里?虽然有“联合政府”、“联合专政”之说,但是被联合的各阶级、各党派之上,有一个领导者,有一个主心骨,大家都得听从党的领导。这是“民主”还是“专制”?

专政的问题更多。

毛泽东说,专政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是“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的国家制度”,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都表示,第一,这种专政是绝大多数人(专政的主体)对极少数人(专政的客体)的专政;第二,这个国家政权只为绝大多数人所有,而不为全体人民所有;全体人民中有一小部分被排除在国家政权所有者之外,他们只配享受专政而不拥有公民权。可是,为什么多数可以对少数实行专政?少数为什么被剥夺了公民权而只配享受专政?这符合“主权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吗?

这个所谓“少数”或“极少数”是怎么确定的?对他们实行专政合理吗?按照以往经验,被专政的“少数”或“极少数”大概是这样确定的:一类是被推翻的统治者(他们多数是旧政府的公职人员)。一类曾经是剥削分子,如地主、资本家。还有一类是对现政权的政策、对某些领导人的作为、或对主导思想持有异见者。这类人员通常被称为“对现实不满者”和“持不同政见者”。对这三类人进行专政,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不当的。被推翻的统治者,只要他们已是一个公民,不做违法之事,是没有理由对他们实行专政的。各种剥削分子,过去他们有剥削行为,现在已不再剥削他人了,为什么还要专政呢?难道剥削是一种罪行?即使是一种罪行,定罪量刑也有一个限定,不应当是无限无期的。何况,剥削不是一种罪行。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是一种租赁关系,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不是违法犯罪。如果租金太高,或占地太多,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法规,进行调节。资本家从事工商业经营,也是正常的经济活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有矛盾的一面,也有共利的一面;矛盾可以通过谈判或制定政策加以调节。至于以思想言论所表达的对现实不满与持有不同政见的人,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因为民主国家是人民驯服政府,专制国家才是政府驯服人民,剥夺他们的自由表达权。民主国家,反对党是合法的,大选时与执政党展开竞争,平时窥视执政党的所作所为,惟此,任何政党上台执政才不敢为非作歹。这是民主制的生死攸关之所在。把这部分人当作专政对象,还有什么民主可言!所谓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是极不正当的。难道少数人不认同多数人的意见,多数就可以对少数施以专政?在民主制下,少数与多数享有同等的法权,任何人不能对任何人实行专政,不论多数还是少数。专制制下,少数受到歧视和迫害;民主制下,少数受到保护,保护他们提出异见的权利,决不强制他们附和或谄媚多数。对于民主制来说,“保护少数”与“多数决定”同样重要。

毛泽东强调,新民主主义国家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我称它为“预设领导”。预设领导就是取消民主。民主制度下,你能不能执政,是不是领导,由哪个政党上台执政,都不能预先设定,待大选之后才见分晓。党派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之分。预设领导,并强迫民众服从,否则就实行专政,这是专政对象急剧膨胀的根源。声称某党是最先进的政党,某阶级是最先进的阶级,他代表了全体人民,天然地享有领导权,这是现代专制主义的逻辑。

“预设领导”说和“民主专政”说,不过是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说和“阶级专政”说在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嫁接。事情就怕进行比较。民主革命早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发生,在那里,革命之后建立了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下,主权在民,政府民选,各党平等,凭借选民的选票上台执政;而不是预定由一个先进的阶级经过它的政党来领导(控制)国家政权。在民主制度下,一切公民,不分阶级、民族、出身、性别、财产多寡、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将国民分为不同的等级:有的是天然的领导者,有的是必须接受领导者领导的被领导者,有的是这个政权的基础,有的是这个政权的边缘分子,有的是人民,有的是人民的敌人。在民主制度下,依法立国,依法执政,各政府机关、各党派社团以及任何个人,必须在法律下工作和生活,违法者均应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不允许有特殊的党派和个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无端地废置国法,祸国殃民。在民主制度下,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而不是独揽大权,实行极权统治。如此等等。试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以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之后建立了符合民主制原则的现代民主制度吗?可见,新民主主义原来是新专制主义。

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与新民主主义政治简单比较如下。三民主义中的民主精神表现于民权主义。辛亥革命的目的就是结束皇权,推出民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的,后来我们才发现是为了颠覆由训政而到达宪政的民权,复辟毛氏皇权。

三民主义革命称国民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阶级革命。前者革命后主权在民,后者革命后政权在一阶级,实行阶级专政,全体国民中划分为专政者和被专政者。三民主义规定国民有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即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政府有五个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督。人民用四个权管理政府的五个权,方可保障民权,国家长治久安。历来政府的权强大,民权弱小,两者失去平衡,政府对百姓才可以为非作歹。孙中山深谋远虑,考虑到人民如何驯服政府,以防政府作恶又不作为。新民主主义根本没有为百姓作这样的考虑和安排。

三民主义提出政府五权分立的构想,为制定宪法的根据。新民主主义根本无此设想。三民主义所建立的政权,一定程度上兑现了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所建立的政权,宪法中虽规定公民的各项权利,然在现实中均化为乌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