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中国(大陆)有法律吗?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一直强调“中国是法制国家。”那只能说明外交部是认同法制的,但中国目前还不是事实上的现代法制国家。否则,哪来那么多“上访者”,全如皇权时代;又何来无法律依据的“收容所”,连“上访”都成罪名(扰乱治安),遭国家公务员扣押。不仅在法制国家闻所未闻,还开了封建皇权以来之先河。看来,不是因为发言人幼稚,以为写了条文,开了法庭,就等于有法制了;就是发言人机于诡辩,以纸面法律文本替代实际专制现状,以图混淆视听。但这能蒙混多少无知少年,中国大部分民众和官员没有不知道今日中国当政者玩弄司法现状的。
法非法
中国早就有“法”,秦始皇就推行“法制”,宋代还出了包拯(包公、包青天),不过,那个“法”是皇法,封建之法。如果共产党政治局还认可孙中山革命,那他们一定知道,皇法非文明公法。现代文明主张的公法是公民之法,人民之法,不是帝王为自己统治所制定之法。孙中山的国民党和早期共产党人掀起的大革命,不就是为了以公法取代皇法吗,绝不是以新皇法取代旧皇法,更不是恢复秦始皇的帝王之法!
党法非法
启蒙运动和中国启蒙者孙中山推翻封建皇法,目的很明确在树立公法,但是,到了共产党搞出一个无产阶级“阶级之法”-党法,就把人们搞糊涂了。党法属于什么法,公法,阶级法,还是皇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国家法院为根据的话,中国是欲立超越阶级之国法的。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宪建立的像公法,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暂且不论其宪法内容属性为公为私,或者公中携私;单看这个法是否有效,是否被执行,便可知道其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否存在。
写了文本,开了代表大会,设了法庭就是有国法了吗?没有。何以证明?“双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通俗说法叫“软禁”,文革时称“牛棚”)这个词是现在大陆人都很熟悉,被双规者即被剥夺行为自由,当然这是对官员;对老百姓的就叫“学习班”、“劳改队”(文革语言)、“精神病院”、“收容站”、戒毒所、“监视居住”等等,一切可以避开法律条文,而剥夺他人自由的名词花样都用上了。所有名词都与“双规”一样,在国家法律条文中找不到,都是一些权力者为方便自己抓人而起的,出处可以来自某个非国家文件,也可以盖上国家机构图章。这些非法行为虽不合乎国家法律名目,或有名目对不上要义,但却可以变相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甚至无端害死了人也无妨。受害案例从平民百姓到国家主席都有,而且反复发生,没有例外。在法制名义下,冤假错案受害人数以千万计,不记入文案的被害者更多;时间自1949年10月至2012年,还在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纸面上明文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条宪法法律的含义是什么?不是说,只要穿上警察、检察院、法院公务人员制服对公民行使人身限制就是合法,而是指一切侵犯到公民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手续才可以施行,否则既使是司法人员也依然是侵犯公民自由,是非法、违法。
有人会嘲笑笔者无知,“双规”明明来自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部是国家法律机构,怎么是党法呢?是的,现在玩党法确实比毛泽东的无法无天聪明了几分,可谁不知道国家监察院不就是共产党中纪委嘛,在中纪委门上多加了一块牌子而已。“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摘自百度百科条目“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看见了吧,拉监察部来出法规,不过是遮人耳目的把戏而已。在宪政国家,一个国家机构怎么可能与一个党的机构混为一体。
欲遮人耳目,但却弄巧成拙,党拿国家司法机构作牌子恰恰暴露了中国是一个“双法”国家。什么是双法?双法就是一个国家存在两套法律原则,两套法律系统,明的一套,暗的一套。“中纪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关系实为最好证明。有人将中纪委比为朱元璋的锦衣卫和东西厂,笔者以为并不全对。明朝是封建朝廷,实行的是皇法,以皇法来说,锦衣卫和东西厂不违本质,可算表里如一。笔者认为,网上以中纪委比纳粹党卫军比较恰当。看看希特勒党卫军与纳粹时期德国法庭的关系,纳粹时期法庭的判决是要得到党卫军点头的,法官开庭要集体行纳粹举手礼,否则法官本人就有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边实行“共和宪法”,另一边却同时设立不受国法约束,并高于宪法的党法机构,它只能与希特勒党卫军和苏联共产党的“全俄肃清反革命及怠工非常委员会”(简称全俄肃反委员会或契卡)类比。
据中国大陆平反冤假错案和访民公布的冤情,各地各级共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监察机构和警察在双规、收容中普遍私设拘留处所,私设公堂,动用暴力逼供信,经常发生致残至亡案件。然而,司法机构绝少过问,既使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敢追究其违法行为。一个党的组织和个人明显违法为什么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中国大陆的宪法不是真正公法,宪法中始终存在着所谓“共产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如宪法第十自然段和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样的条文为共产党违法行为提供了豁免权。既然共产党领导(即操纵)国家这个大前提被列入宪法,所有违反国家宪法和宪法精神的党原则也就可以不被追究了。如此,那就怨不得老百姓认为中国大陆所谓国家法律实际上是个花架子。官员与黑社会之间是“黑吃黑”,国家司法机构与黑社会是“警匪一家”,“上访”求党中央比上法院更解决问题。人民代表和代表大会其实都在共产党党法管制下,否则人大代表会上哪来“不举手之忧虑”。堂堂国家司法机构连宪法都执行不了,保障不了,有何颜面奢谈“法制国家”。
其实,中纪委与监察部的关系只是双法制的暴露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双法制的更确凿事实还在国家司法机构完全被共产党操控。对社会大众的批评指责,许多国家司法人员心有不服。律师也会为他们辩护,理由是,断案者并不是他们,另一其人。难道中国大陆国家司法机构是虚设的假庙不成?一点不错。事实上中国另外还有一套控法系统,这在中国大陆也不是什么秘密了,凡公务员没有不知道的。中国有个无法上载于宪法的非国家司法权力机构叫“中国共产党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它虽然只是共产党内一个职能部门,但实际上统管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四个国家司法机构的运作。一切重要案件都是由这个非国家机构定夺,一切重要国家司法人员任免也都由这个机构决定,所有国家司法机制建立、撤并也都由这个机构操作。这样一看,为什么中纪委敢于漠视国家司法机构,能够不被国家法律管束,就容易理解了。原来,现在中国大陆这个“法制国家”还实行着垂帘听政,国家只是共产党的傀儡,宪法不过是共产党常委们前面的一道遮蔽垂帘而已,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那支笔才是真正的“法律”。赵紫阳失去人身自由后,李瑞环曾说:“给赵紫阳自由嘛!”谁囚禁了赵紫阳?不是宪法,是党法。法制国家哪来这么多冤假错案,只有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的“双法制”下才有这样的局面。什么是中国的法律?表面上有宪法,其实定夺仅在“政法委”,在共产党政治局。在一个实际上连党规、党员权利都不遵循的共产党内,党的大部分政法委副书记都是一群摆设,中国国家之法均已成为各级政法委书记和一把手个人口袋里的私有冥器,而国家权力最大的那几个党魁则可以玩国法于掌股间,可随意以党法、私规强奸国法。
中国大陆法庭常有“颠覆国家罪”,“扰乱社会治安罪”。以法来论,政法委的行为是否属于颠覆中国法制和共和体制?!捆绑公民自由选举权是否属于违宪?!法院不能独立司法是否应该追究搅乱者的扰乱治安罪?!可悲,维护法律尊严者竟被中国司法机构判为“颠覆罪”,相反,操纵扰乱国家司法者,另立私法者却可以横行霸道,而法官们还得笑脸献媚。公正在哪里,公法在哪里,法官在哪里!从法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比之中华民国法律大大倒退了数十年。穿了法袍不等于就有了法威,希望有一天中国大陆法官能与奴婢重新区别开来。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套法,不能有两套法。双法制下,法官必然无所适从,官吏自然以权力强势为准,公民必定难以为自己找到公正;潜规则盛行,黑道歪道丛生不绝,党法之使然。自毛泽东公然囚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中国双法制至今未曾有根本改变,只是更狡诈。如今不仅司法,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皆无以为准,“双法”之害更甚于黑匪之患,它改变了国家宪法,化国家公法为一党私器,一人私器。最新证据是,共产党为了使迫害合法化,竟然敢于将黑社会使用的“秘密逮捕”列入国法。根据“秘密逮捕”,就是警察不需要任何手续和理由,无需让家人和相关单位知道事实,即可对人加以关押。此行为与希特勒的“夜雾计划”(Nacht und Nebel Erlass)如出一辙,意在制造国家恐怖。此法公然违反宪法,为法西斯和青红帮式迫害行为提供合法性!其罪恶之心不可不追究。本条法案将再次引发大量黑帮行为,再次造成大量迫害案,因此必须追究立法者的违宪责任。既使本条款像毛宪法强行记入“最高领袖”条款一样被强行通过,国家公法恢复之日,也一定要追究制法者们的违宪罪行。
当今中国政治改革呼声四起,据说共产党政治局内也有人主张改革。何须改革,中国能严格已制定的宪法,革除违宪违法行为就不错了。邓小平等人是吃了“双法”之苦的,可一朝权在手,却对毛的双法制爱不释手。胡耀邦和赵紫阳是要法制的,结果改革未成,反被党法囚禁,身陷囹圄,成为文革后双法制的最新牺牲品。既然如此,共产党还在不断地操纵颁布那些根本不想执行的法律为了什么?给自己增加一点心理慰籍,或者为了迷惑老百姓和外国人,让发言人可以说“中国是法制国家”?!自己打自己的脸不觉得疼吗!不敢表里如一复辟皇法,共产党就只能对国民阳奉阴违,明一套暗一套。连自己制定的宪法都害怕,而不想执行,拒绝实行,如此被国民所不耻,岂会长久!从封锁新闻到秘密逮捕,证明共产党不是一个光明磊落的政治组织,私货私利太多,见不得人的事太多,不上台面的事太多。封锁新闻丧失的是信息可信度,双法和秘密逮捕将再次彻底毁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信誉。
众非法
以笔者观察,中国共产党多届领导人对中国法制的损毁远不止玩弄双法制那么简单。试举一例,最近,中国出了个“重庆模式”,许多过来人对之甚慌甚恐,慌其表面民意十足,恐其实质颠覆公法,重开毛泽东的“群众专制”。“重庆模式”有两大特点,其一是“群众性”强,唱红歌的是群众,支持和拥护打黑的也是群众;其二专制性强,不同意者、反对薄某人主导的规则,即被专政。薄某颇学得几分毛泽东以群众玩弄国家法律的手腕,连帮他黑法的帮匪型公安局长都畏惧他玩弄法制手法。这件事使人看到,自毛泽东弄法以来,法制精神在中国已全然毁坏。在中国官场许多人心中,法不过是权力的奴婢。不仅官场以玩弄权术为大,被刑法者认为自己是权斗失败,被宽容那就是靠权力救命,法律不过是种表面文章;而且民间也视法制为空谈,“上访”求党,找“黑社会”帮忙,花钱买通官员等等,至中国公正民风日行低下,黑道黑风黑规则无所不在。
毛泽东是如何摧毁孙中山时期在中国人心中渐渐形成的公法精神呢?其手法是以众非法。群众、领袖、文化思想、利益、法律五者构成一套复杂的法理关系。一国法律可以文明,也可以原始;可以理智正义,也可以盲目狭隘,其区分与该国的政治家素质、群众文化思想水平和法制传统密切相关。立法之争虽然常在政治家之间展开,但反映的还是该国主要大多数基础民众的道德思想。这就决定了个别政治家可以通过自己的政治影响操纵政治,操纵立法和执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毛泽东发动的“文化革命”完全是一场非法运动,它变共产党为毛个人之党,把国家军队变成个人卫队,把公检法变成个人专制工具,而他达到这场非法运动的手段,一靠操纵群众来非法,二靠控制军队非法。毛泽东欲立的什么法?共产党九大党章中写入的“最高统帅”和19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说明他是复辟了现代皇法。毛泽东做到这一步很不容易,九亿之众的国家,又经过孙中山和早期共产党民主抗争教育,怎么就能被毛泽东复辟皇法呢?根本原因是,在中国公法基础不牢固。几千年封建皇法统治给中国文化印上了深厚的皇法记印,特别在农村和农民文化中,皇法即为国法,国法即为公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国民党和共产党对封建制度的抗争并没有最大范围地树立现代公法观念,却树立了一种“众即法”革命文化。“群众是真正的英雄”,“造反有理”与中国农村封闭文化相结合,使现代法制精神和文化全面破坏,法制系统虚有其名。本来两次革命冲击的目标是皇法,但由于没有树立公法精神,结果,中国的革命与西方变革完全不同;西方国家人民变革得到的是公法体制,中国只是废黜了皇帝,却继承了皇法。回看中国长达一个世纪的解放运动,占中国人口中最大多数的农民(包括由农民转变来的士兵和军队将领,工人和政府公务员),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并未建立公法意识,相反,依然深植于中国国民文化中的封建皇法意识转身被政党和领袖代表的党法意识替代。期盼包公、康熙现代转世,期望再出好官、好党、好领袖等等,都是封建皇法意识普遍存在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是被谁破坏的?表面是毛泽东,其实还有深受皇法和领袖崇拜意识影响的广大民众自己。没有这样的群众基础,没有被封建的党和领袖意识控制的军队,中国的法律不可能在一夜间复辟到皇法体制。
封建农村文化是私法和专制政党的基础,是滋生土匪和青红帮规则的基础,是中国双法律体制的基础,也是“众非法”的基础。只有当公法意识在中国被普及,大部分农民和中国国民都懂得法律公正比共产党和领袖们更可以信赖,中国的“众非法”才可能结束。有没有可能?有。2012年的“乌坎事件”是一个坐标。
民主非法
民主是公法的前提,但有民主未必有法制。现在有一种倾向,仅仅将民主概念与选举挂钩,不认为公法本身也是民主。公法的建立必须通过民主机制,但这不表示民主仅仅由选举来表现,民主更重要的内容还包括社会文明、公正、尊重、尊法精神和社会健全的公法体制。人们常常将民主与个人自由权利和选举权联系在一起,却没有意识到现代民主更主要内涵指一种公法体制。换句话,法律公正和性质比自由选举更体现民主。没有公法权威的民主会产生各种古怪现象,如阶级民主,宗教的民主,权贵的民主,分裂的民主,为民主的民主,无政府的民主,打架的民主等等。狭隘民主可以成为各种集团的旗帜,可以分裂社会和人类,可以掩盖各种罪行,可以反文明、反理性、反科学。
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社会稳定,然而,在现有经济和文化条件下社会矛盾和冲突因素诸多,根本消除这些矛盾并非指日可待,因此,我们的时代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国家治理规则,这就是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为原则的国家公法体制。形式上解决一个社会内部利益分歧的国家方式并不多,只有两种:一种是专制方式,以一部分人压制另一部分人,或少数权贵以军警势力压制人民;另一种是和平方式,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公法裁判体制,以法律方式对利益、是非之争给予区分、惩戒。换句话,不管体制外,还是体制内变革,强调法律之公正都比强调民主更有意义,强调“法制与民主”比单纯的强调民主更有利于中国未来。强调公法,就是不能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操纵法律,玩弄法律权威,玩弄国民和国家尊严。强调民主,每个人都会感觉自己有权利要求社会;强调法制,人们才会知道社会原则高于个人要求,才懂得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权益,才会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共原则。公法权威不但针对今日共产党,而且也包括各种党派、各利益集团和无视公法权威的各类“民主”。
今日的世界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称自己是专制国家,大部分国家都自称民主(北朝鲜这样的专制政府也称自己是“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什么社会主义民主、伊斯兰民主、杜马式民主、新加坡式民主和欧美各种民主,特别是那些群众性狭隘民主等等,民主之多真的使中国普通民众难辨雌雄,因此,现在强调法制公正和文明公法观念反而比“民主”更能区别一国的制度,一种运动的性质。中国是一个正在大步从封建农民文化向启蒙时代文明过渡的国家,城市人口和受教育人口快速增加,加之信息交流和传播渠道越来越无法被专制,意味着一个多元开明社会正在快速来临。作为对专制进行抗争的口号,法律公正(公法)比民主更有理有力。作为制约专制者的利器,维护宪法公正性和国民性,坚持司法机构必须严格国家宪法,会比民主更有效,更能得到大多数国民认可。假如明天有公民大游行,以民主为旗帜的队伍将远不如以严格宪法为旗帜的人数多。为什么呢?请诸位想想。假如明天发生革命,以民主为旗帜的队伍将会超过要求维护宪法的人,但新宪法的达成和法制中国的建立将历尽风险和混乱。
一个文明稳定的中国需要公法权威,一个理性公正团结的中国社会需要公法裁定体制。这就是说,只有在建立公法权威的前提下民主对中国未来才是有意义的,否则,民主之下社会将充斥投机,多党制也可能意味着分歧、分裂和社会乱局。
树立公法权威
有没有挫折,中国都将实现公法和法制。一个人一个家族可以永久统治一个国家的事在历史上未曾有过,一个利益集团能够长期居于国家统治地位,而不被其他利益阶层反抗的事也未曾有过。因为,独吞财富和压制社会大众的不公行为,和掩盖国家法器私有的行为不可能长久被容忍,而追求公正公平的思想就是建立公法制度的最有力推手。国民党和共产党的两次变法虽然都演变成党法,但皇法思想终于倒了。现在无产阶级专制等于国法的思想又倒了,共产党党章等于国法的思想也站不住了,还在坚持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和党对国家法律的指导权控制权,这两个逻辑也正在倒塌。倒塌是因为,它变国法为党法,维护一党私利,庇护少数党权贵的特殊利益;因为它仍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并且压制被冤屈者们的司法诉讼,所以它必然也会倒。
公法趋势不是哪个权威和党派树立起来的,不会因为共产党搞出个双法制来,就能够避免世界公法大趋势进入中国,与俄罗斯人民一样,中国人民不可能让党法持续高于国家之法,不会让政法委一直操控国家司法权。与周边相邻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与同宗同族的台湾和香港法律相比,中国大陆的法律被政党控制和不公正,实在是赤裸裸地一丝不挂。如今阻碍中国大陆实现公法体制的唯一势力只有几百个既得利益者和控制国家军队的少数军头。在日益分化的小集团利益变更中,军头们可能立场持续统一吗?既使军头们欲一致压制司法国家化,整个国家军队也不会允许军头维护现在的私法不公状态。中国大陆诞生公法体制的时间表已经越来越近,变不变只是时间问题,而且时间不会长久,在中国实现公法体制将不可避免。所有阻扰和破坏国家建立公法制度的人,难道你不害怕国家公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中国(大陆)有法律吗?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一直强调“中国是法制国家。”那只能说明外交部是认同法制的,但中国目前还不是事实上的现代法制国家。否则,哪来那么多“上访者”,全如皇权时代;又何来无法律依据的“收容所”,连“上访”都成罪名(扰乱治安),遭国家公务员扣押。不仅在法制国家闻所未闻,还开了封建皇权以来之先河。看来,不是因为发言人幼稚,以为写了条文,开了法庭,就等于有法制了;就是发言人机于诡辩,以纸面法律文本替代实际专制现状,以图混淆视听。但这能蒙混多少无知少年,中国大部分民众和官员没有不知道今日中国当政者玩弄司法现状的。
法非法
中国早就有“法”,秦始皇就推行“法制”,宋代还出了包拯(包公、包青天),不过,那个“法”是皇法,封建之法。如果共产党政治局还认可孙中山革命,那他们一定知道,皇法非文明公法。现代文明主张的公法是公民之法,人民之法,不是帝王为自己统治所制定之法。孙中山的国民党和早期共产党人掀起的大革命,不就是为了以公法取代皇法吗,绝不是以新皇法取代旧皇法,更不是恢复秦始皇的帝王之法!
党法非法
启蒙运动和中国启蒙者孙中山推翻封建皇法,目的很明确在树立公法,但是,到了共产党搞出一个无产阶级“阶级之法”-党法,就把人们搞糊涂了。党法属于什么法,公法,阶级法,还是皇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国家法院为根据的话,中国是欲立超越阶级之国法的。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宪建立的像公法,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暂且不论其宪法内容属性为公为私,或者公中携私;单看这个法是否有效,是否被执行,便可知道其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否存在。
写了文本,开了代表大会,设了法庭就是有国法了吗?没有。何以证明?“双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通俗说法叫“软禁”,文革时称“牛棚”)这个词是现在大陆人都很熟悉,被双规者即被剥夺行为自由,当然这是对官员;对老百姓的就叫“学习班”、“劳改队”(文革语言)、“精神病院”、“收容站”、戒毒所、“监视居住”等等,一切可以避开法律条文,而剥夺他人自由的名词花样都用上了。所有名词都与“双规”一样,在国家法律条文中找不到,都是一些权力者为方便自己抓人而起的,出处可以来自某个非国家文件,也可以盖上国家机构图章。这些非法行为虽不合乎国家法律名目,或有名目对不上要义,但却可以变相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甚至无端害死了人也无妨。受害案例从平民百姓到国家主席都有,而且反复发生,没有例外。在法制名义下,冤假错案受害人数以千万计,不记入文案的被害者更多;时间自1949年10月至2012年,还在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纸面上明文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条宪法法律的含义是什么?不是说,只要穿上警察、检察院、法院公务人员制服对公民行使人身限制就是合法,而是指一切侵犯到公民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手续才可以施行,否则既使是司法人员也依然是侵犯公民自由,是非法、违法。
有人会嘲笑笔者无知,“双规”明明来自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部是国家法律机构,怎么是党法呢?是的,现在玩党法确实比毛泽东的无法无天聪明了几分,可谁不知道国家监察院不就是共产党中纪委嘛,在中纪委门上多加了一块牌子而已。“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摘自百度百科条目“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看见了吧,拉监察部来出法规,不过是遮人耳目的把戏而已。在宪政国家,一个国家机构怎么可能与一个党的机构混为一体。
欲遮人耳目,但却弄巧成拙,党拿国家司法机构作牌子恰恰暴露了中国是一个“双法”国家。什么是双法?双法就是一个国家存在两套法律原则,两套法律系统,明的一套,暗的一套。“中纪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关系实为最好证明。有人将中纪委比为朱元璋的锦衣卫和东西厂,笔者以为并不全对。明朝是封建朝廷,实行的是皇法,以皇法来说,锦衣卫和东西厂不违本质,可算表里如一。笔者认为,网上以中纪委比纳粹党卫军比较恰当。看看希特勒党卫军与纳粹时期德国法庭的关系,纳粹时期法庭的判决是要得到党卫军点头的,法官开庭要集体行纳粹举手礼,否则法官本人就有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边实行“共和宪法”,另一边却同时设立不受国法约束,并高于宪法的党法机构,它只能与希特勒党卫军和苏联共产党的“全俄肃清反革命及怠工非常委员会”(简称全俄肃反委员会或契卡)类比。
据中国大陆平反冤假错案和访民公布的冤情,各地各级共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监察机构和警察在双规、收容中普遍私设拘留处所,私设公堂,动用暴力逼供信,经常发生致残至亡案件。然而,司法机构绝少过问,既使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敢追究其违法行为。一个党的组织和个人明显违法为什么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中国大陆的宪法不是真正公法,宪法中始终存在着所谓“共产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如宪法第十自然段和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样的条文为共产党违法行为提供了豁免权。既然共产党领导(即操纵)国家这个大前提被列入宪法,所有违反国家宪法和宪法精神的党原则也就可以不被追究了。如此,那就怨不得老百姓认为中国大陆所谓国家法律实际上是个花架子。官员与黑社会之间是“黑吃黑”,国家司法机构与黑社会是“警匪一家”,“上访”求党中央比上法院更解决问题。人民代表和代表大会其实都在共产党党法管制下,否则人大代表会上哪来“不举手之忧虑”。堂堂国家司法机构连宪法都执行不了,保障不了,有何颜面奢谈“法制国家”。
其实,中纪委与监察部的关系只是双法制的暴露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双法制的更确凿事实还在国家司法机构完全被共产党操控。对社会大众的批评指责,许多国家司法人员心有不服。律师也会为他们辩护,理由是,断案者并不是他们,另一其人。难道中国大陆国家司法机构是虚设的假庙不成?一点不错。事实上中国另外还有一套控法系统,这在中国大陆也不是什么秘密了,凡公务员没有不知道的。中国有个无法上载于宪法的非国家司法权力机构叫“中国共产党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它虽然只是共产党内一个职能部门,但实际上统管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四个国家司法机构的运作。一切重要案件都是由这个非国家机构定夺,一切重要国家司法人员任免也都由这个机构决定,所有国家司法机制建立、撤并也都由这个机构操作。这样一看,为什么中纪委敢于漠视国家司法机构,能够不被国家法律管束,就容易理解了。原来,现在中国大陆这个“法制国家”还实行着垂帘听政,国家只是共产党的傀儡,宪法不过是共产党常委们前面的一道遮蔽垂帘而已,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那支笔才是真正的“法律”。赵紫阳失去人身自由后,李瑞环曾说:“给赵紫阳自由嘛!”谁囚禁了赵紫阳?不是宪法,是党法。法制国家哪来这么多冤假错案,只有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的“双法制”下才有这样的局面。什么是中国的法律?表面上有宪法,其实定夺仅在“政法委”,在共产党政治局。在一个实际上连党规、党员权利都不遵循的共产党内,党的大部分政法委副书记都是一群摆设,中国国家之法均已成为各级政法委书记和一把手个人口袋里的私有冥器,而国家权力最大的那几个党魁则可以玩国法于掌股间,可随意以党法、私规强奸国法。
中国大陆法庭常有“颠覆国家罪”,“扰乱社会治安罪”。以法来论,政法委的行为是否属于颠覆中国法制和共和体制?!捆绑公民自由选举权是否属于违宪?!法院不能独立司法是否应该追究搅乱者的扰乱治安罪?!可悲,维护法律尊严者竟被中国司法机构判为“颠覆罪”,相反,操纵扰乱国家司法者,另立私法者却可以横行霸道,而法官们还得笑脸献媚。公正在哪里,公法在哪里,法官在哪里!从法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比之中华民国法律大大倒退了数十年。穿了法袍不等于就有了法威,希望有一天中国大陆法官能与奴婢重新区别开来。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套法,不能有两套法。双法制下,法官必然无所适从,官吏自然以权力强势为准,公民必定难以为自己找到公正;潜规则盛行,黑道歪道丛生不绝,党法之使然。自毛泽东公然囚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中国双法制至今未曾有根本改变,只是更狡诈。如今不仅司法,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皆无以为准,“双法”之害更甚于黑匪之患,它改变了国家宪法,化国家公法为一党私器,一人私器。最新证据是,共产党为了使迫害合法化,竟然敢于将黑社会使用的“秘密逮捕”列入国法。根据“秘密逮捕”,就是警察不需要任何手续和理由,无需让家人和相关单位知道事实,即可对人加以关押。此行为与希特勒的“夜雾计划”(Nacht und Nebel Erlass)如出一辙,意在制造国家恐怖。此法公然违反宪法,为法西斯和青红帮式迫害行为提供合法性!其罪恶之心不可不追究。本条法案将再次引发大量黑帮行为,再次造成大量迫害案,因此必须追究立法者的违宪责任。既使本条款像毛宪法强行记入“最高领袖”条款一样被强行通过,国家公法恢复之日,也一定要追究制法者们的违宪罪行。
当今中国政治改革呼声四起,据说共产党政治局内也有人主张改革。何须改革,中国能严格已制定的宪法,革除违宪违法行为就不错了。邓小平等人是吃了“双法”之苦的,可一朝权在手,却对毛的双法制爱不释手。胡耀邦和赵紫阳是要法制的,结果改革未成,反被党法囚禁,身陷囹圄,成为文革后双法制的最新牺牲品。既然如此,共产党还在不断地操纵颁布那些根本不想执行的法律为了什么?给自己增加一点心理慰籍,或者为了迷惑老百姓和外国人,让发言人可以说“中国是法制国家”?!自己打自己的脸不觉得疼吗!不敢表里如一复辟皇法,共产党就只能对国民阳奉阴违,明一套暗一套。连自己制定的宪法都害怕,而不想执行,拒绝实行,如此被国民所不耻,岂会长久!从封锁新闻到秘密逮捕,证明共产党不是一个光明磊落的政治组织,私货私利太多,见不得人的事太多,不上台面的事太多。封锁新闻丧失的是信息可信度,双法和秘密逮捕将再次彻底毁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信誉。
众非法
以笔者观察,中国共产党多届领导人对中国法制的损毁远不止玩弄双法制那么简单。试举一例,最近,中国出了个“重庆模式”,许多过来人对之甚慌甚恐,慌其表面民意十足,恐其实质颠覆公法,重开毛泽东的“群众专制”。“重庆模式”有两大特点,其一是“群众性”强,唱红歌的是群众,支持和拥护打黑的也是群众;其二专制性强,不同意者、反对薄某人主导的规则,即被专政。薄某颇学得几分毛泽东以群众玩弄国家法律的手腕,连帮他黑法的帮匪型公安局长都畏惧他玩弄法制手法。这件事使人看到,自毛泽东弄法以来,法制精神在中国已全然毁坏。在中国官场许多人心中,法不过是权力的奴婢。不仅官场以玩弄权术为大,被刑法者认为自己是权斗失败,被宽容那就是靠权力救命,法律不过是种表面文章;而且民间也视法制为空谈,“上访”求党,找“黑社会”帮忙,花钱买通官员等等,至中国公正民风日行低下,黑道黑风黑规则无所不在。
毛泽东是如何摧毁孙中山时期在中国人心中渐渐形成的公法精神呢?其手法是以众非法。群众、领袖、文化思想、利益、法律五者构成一套复杂的法理关系。一国法律可以文明,也可以原始;可以理智正义,也可以盲目狭隘,其区分与该国的政治家素质、群众文化思想水平和法制传统密切相关。立法之争虽然常在政治家之间展开,但反映的还是该国主要大多数基础民众的道德思想。这就决定了个别政治家可以通过自己的政治影响操纵政治,操纵立法和执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毛泽东发动的“文化革命”完全是一场非法运动,它变共产党为毛个人之党,把国家军队变成个人卫队,把公检法变成个人专制工具,而他达到这场非法运动的手段,一靠操纵群众来非法,二靠控制军队非法。毛泽东欲立的什么法?共产党九大党章中写入的“最高统帅”和19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说明他是复辟了现代皇法。毛泽东做到这一步很不容易,九亿之众的国家,又经过孙中山和早期共产党民主抗争教育,怎么就能被毛泽东复辟皇法呢?根本原因是,在中国公法基础不牢固。几千年封建皇法统治给中国文化印上了深厚的皇法记印,特别在农村和农民文化中,皇法即为国法,国法即为公法的观念根深蒂固。国民党和共产党对封建制度的抗争并没有最大范围地树立现代公法观念,却树立了一种“众即法”革命文化。“群众是真正的英雄”,“造反有理”与中国农村封闭文化相结合,使现代法制精神和文化全面破坏,法制系统虚有其名。本来两次革命冲击的目标是皇法,但由于没有树立公法精神,结果,中国的革命与西方变革完全不同;西方国家人民变革得到的是公法体制,中国只是废黜了皇帝,却继承了皇法。回看中国长达一个世纪的解放运动,占中国人口中最大多数的农民(包括由农民转变来的士兵和军队将领,工人和政府公务员),在文化和意识形态上并未建立公法意识,相反,依然深植于中国国民文化中的封建皇法意识转身被政党和领袖代表的党法意识替代。期盼包公、康熙现代转世,期望再出好官、好党、好领袖等等,都是封建皇法意识普遍存在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是被谁破坏的?表面是毛泽东,其实还有深受皇法和领袖崇拜意识影响的广大民众自己。没有这样的群众基础,没有被封建的党和领袖意识控制的军队,中国的法律不可能在一夜间复辟到皇法体制。
封建农村文化是私法和专制政党的基础,是滋生土匪和青红帮规则的基础,是中国双法律体制的基础,也是“众非法”的基础。只有当公法意识在中国被普及,大部分农民和中国国民都懂得法律公正比共产党和领袖们更可以信赖,中国的“众非法”才可能结束。有没有可能?有。2012年的“乌坎事件”是一个坐标。
民主非法
民主是公法的前提,但有民主未必有法制。现在有一种倾向,仅仅将民主概念与选举挂钩,不认为公法本身也是民主。公法的建立必须通过民主机制,但这不表示民主仅仅由选举来表现,民主更重要的内容还包括社会文明、公正、尊重、尊法精神和社会健全的公法体制。人们常常将民主与个人自由权利和选举权联系在一起,却没有意识到现代民主更主要内涵指一种公法体制。换句话,法律公正和性质比自由选举更体现民主。没有公法权威的民主会产生各种古怪现象,如阶级民主,宗教的民主,权贵的民主,分裂的民主,为民主的民主,无政府的民主,打架的民主等等。狭隘民主可以成为各种集团的旗帜,可以分裂社会和人类,可以掩盖各种罪行,可以反文明、反理性、反科学。
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社会稳定,然而,在现有经济和文化条件下社会矛盾和冲突因素诸多,根本消除这些矛盾并非指日可待,因此,我们的时代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国家治理规则,这就是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为原则的国家公法体制。形式上解决一个社会内部利益分歧的国家方式并不多,只有两种:一种是专制方式,以一部分人压制另一部分人,或少数权贵以军警势力压制人民;另一种是和平方式,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公法裁判体制,以法律方式对利益、是非之争给予区分、惩戒。换句话,不管体制外,还是体制内变革,强调法律之公正都比强调民主更有意义,强调“法制与民主”比单纯的强调民主更有利于中国未来。强调公法,就是不能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操纵法律,玩弄法律权威,玩弄国民和国家尊严。强调民主,每个人都会感觉自己有权利要求社会;强调法制,人们才会知道社会原则高于个人要求,才懂得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权益,才会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共原则。公法权威不但针对今日共产党,而且也包括各种党派、各利益集团和无视公法权威的各类“民主”。
今日的世界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称自己是专制国家,大部分国家都自称民主(北朝鲜这样的专制政府也称自己是“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什么社会主义民主、伊斯兰民主、杜马式民主、新加坡式民主和欧美各种民主,特别是那些群众性狭隘民主等等,民主之多真的使中国普通民众难辨雌雄,因此,现在强调法制公正和文明公法观念反而比“民主”更能区别一国的制度,一种运动的性质。中国是一个正在大步从封建农民文化向启蒙时代文明过渡的国家,城市人口和受教育人口快速增加,加之信息交流和传播渠道越来越无法被专制,意味着一个多元开明社会正在快速来临。作为对专制进行抗争的口号,法律公正(公法)比民主更有理有力。作为制约专制者的利器,维护宪法公正性和国民性,坚持司法机构必须严格国家宪法,会比民主更有效,更能得到大多数国民认可。假如明天有公民大游行,以民主为旗帜的队伍将远不如以严格宪法为旗帜的人数多。为什么呢?请诸位想想。假如明天发生革命,以民主为旗帜的队伍将会超过要求维护宪法的人,但新宪法的达成和法制中国的建立将历尽风险和混乱。
一个文明稳定的中国需要公法权威,一个理性公正团结的中国社会需要公法裁定体制。这就是说,只有在建立公法权威的前提下民主对中国未来才是有意义的,否则,民主之下社会将充斥投机,多党制也可能意味着分歧、分裂和社会乱局。
树立公法权威
有没有挫折,中国都将实现公法和法制。一个人一个家族可以永久统治一个国家的事在历史上未曾有过,一个利益集团能够长期居于国家统治地位,而不被其他利益阶层反抗的事也未曾有过。因为,独吞财富和压制社会大众的不公行为,和掩盖国家法器私有的行为不可能长久被容忍,而追求公正公平的思想就是建立公法制度的最有力推手。国民党和共产党的两次变法虽然都演变成党法,但皇法思想终于倒了。现在无产阶级专制等于国法的思想又倒了,共产党党章等于国法的思想也站不住了,还在坚持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和党对国家法律的指导权控制权,这两个逻辑也正在倒塌。倒塌是因为,它变国法为党法,维护一党私利,庇护少数党权贵的特殊利益;因为它仍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并且压制被冤屈者们的司法诉讼,所以它必然也会倒。
公法趋势不是哪个权威和党派树立起来的,不会因为共产党搞出个双法制来,就能够避免世界公法大趋势进入中国,与俄罗斯人民一样,中国人民不可能让党法持续高于国家之法,不会让政法委一直操控国家司法权。与周边相邻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与同宗同族的台湾和香港法律相比,中国大陆的法律被政党控制和不公正,实在是赤裸裸地一丝不挂。如今阻碍中国大陆实现公法体制的唯一势力只有几百个既得利益者和控制国家军队的少数军头。在日益分化的小集团利益变更中,军头们可能立场持续统一吗?既使军头们欲一致压制司法国家化,整个国家军队也不会允许军头维护现在的私法不公状态。中国大陆诞生公法体制的时间表已经越来越近,变不变只是时间问题,而且时间不会长久,在中国实现公法体制将不可避免。所有阻扰和破坏国家建立公法制度的人,难道你不害怕国家公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