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诉求与素质高低无涉
阿伦特在《论革命》第三章一个脚注中,为了说明“无法无天、暴力和无政府的张力在美国与在其他殖民地国家一样强大”,引述了一个源自亚当斯自传的故事。1775年的某一天,亚当斯被一位驯马师的热情赞颂弄得很困惑。这位驯马师因为欠债几乎被告遍所有的法庭:他一看到我就迎了上来,向我打的第一个招呼就是:“噢,亚当斯先生,你和你的同事为我们做的事情简直是太伟大了!我都不知道怎样感谢你才好。现在这里已经没有法庭了,我希望其他地方也一样。”……这难道就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吗?我对自己说……难道这就是民情?在国家中有多少这样的人?据我所知有一半。因为至少一半国民是欠债人。在一切国家中,这些是欠债人的民情。如果国家权力限于此事不能自拔,万分危险,那么,我们牺牲自己的时间、健康和其他一切,究竟是为了什么?确实,我们必须防范这种精神和这些原则,悔不该如此行事。
阿伦特评述道:“问题的关键是,这种精神和这些原则因为战争和革命而烟消云散了,对此最好的检验,就是欠债人批准了联邦宪法。”
让亚当斯感到困惑的无赖故事和联邦政府的政治实践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参与政治活动主要是利益、情感和价值观需要,与素质高低无涉。以事后诸葛亮眼光看,美国革命既是正义的事业,也是成功的事业,实现了“以自由立国”的伟大理想,给殖民地人民带来了持久的自由、繁荣和安全保障。只要不美化这场革命,不难发现参与和支持革命者不一定是道德君子,其中不乏像驯马师那样的势利小人和无赖。没有这些或好、或坏或者不好也不坏的人支持独立战争和批准宪法,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诚如亚当斯所言,殖民地是欠债人的民情,其中不乏英国债权人的债务人,不乏驯马师那样无赖的之徒,他们参与和支持革命是希望在摆脱宗主国的同时,摆脱宗主国债权人。
其二,美国独立后,政府没有满足民情的所有要求,使美国成为无法无天的赖债天堂。反而通过签署和约、立宪、行政和司法,界定、执行和保护了包括英国债权人在内的财产权。民主革命没有导致韩、柳之流含糊其辞、危言耸听的“一人一票→瓜分财产→多数暴政”。
(一)党争和历史的经济解释
霍布斯前政治社会自然状态中,人类为了生存、繁衍和发展,按自然法则调整人际关系。其中既有生存竞争导致的战争状态,也有和平共存状态。人类进入政治社会,通过协作博弈选择一定的国家、政府和法律形式,不过是用更有效的公力救济提供强制性的集体安全保障。这是一项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调整、界定和执行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权利义务分配,让人类行为受游戏规则制约的事业。人性的丰富性、复杂性,人类理解能力的有限性,既为人类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动力,导致党争的无法避免,也昭示了可能的解决方式。
促使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是丰富、复杂的,很难用单一模式加以解释和预测,无论是抽象政原则、道德情感和神圣价值观,还是经济决定论、文化决定论或者其他什么决定论。人类理解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任何基于特定立场、方法和价值观作出的描述、判断和理解,都是一种意见而非真理,更不是客观真理。所谓客观真理不过是通过哈贝马斯所谓的“交往理性”形成的意见共识。政治领域各种意见亦然。主体际性如何可能,则取决于特定的交往方式。把意见变成社会化客观真理的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专断意志强制,自以为真理在握并把这种主观真理(意见)强加于人,强制方法就是暴力和谎言。这种霸王硬上弓的单边条款当然不是建立在主体际性基础上的客观真理,充其量是内部人小圈子真理。一种是以言论自由为价值公分母,通过自由交流兜售各种竞争性意见,按照意见市场的交换价值形成意见共识,把个人、阶级和集团的主观真理变成社会化的客观真理。专制者和专制国家,如柏拉图及其理想国采取前一种方式,自由主义者和民主国家则采取后一种方式。
即便是对自身利益、情感和价值观的把握,由于人性的偏狭、自私、短视、愚钝和怯懦,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获得的理解和行动,并不一定理性,难免存在非理性和理性不及问题。遑论对他人、共同体利益、情感和价值观的把握。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概念只是一种必要的预设。通过这个预设对经济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用实证经济学的程序解决规范经济学的差异。现实生活中的人远比经济人复杂,同时也是生物人、社会人和道德人,思想和行为由复杂的利益、情感和价值观驱动,可能既不理性也不经济。奈特在《卡尔•门格尔介绍》中抱怨道:“如果门格尔知道许多人只是到处游荡并且只是依靠耍手段来满足需要……他的《经济学原理》并没有给出这些事实的任何证据。”奈特当然不会否认门格尔的杰出贡献。没有门格尔、杰文斯、帕累托为消费者至上学说提供经济人理论基础,就没有从政治经济学到经济学的转变。历史的经济解释亦然。只要不把它变成经济决定论,就是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
贪生畏死、趋福避祸、逐利减损的欲望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本能,既不高尚,也不丑陋。荀子性恶论自不必说,性本善的孟子也承认: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仅仅出于某种比生更可欲、比死更可恶的道德感,才会舍生取义。同本能相比,“义”恰恰是言人人殊的概念。逐利动机是现成的,资源稀缺使竞争在所难免。区别仅仅是合理自利还是不合理的吃独食。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有着共同利益、情感和价值观的阶级、阶层和集团难免结党营私。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指出:“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他认识到导致党争的因素多种多样,例如有关宗教和政体的不同意见。那些跟经济利益可能并无直接关系的抽象原则、道德情感和宗教价值,同样激动人心并促使人们参与党争。在人类历史上,宗教问题一直强烈地激动着人们的情感。有神论与无神论,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罗马教廷与新教,不同教派和教义的正统与异端,不断爆发激烈冲突。 “可能并无直接关系”就是考虑到,即便属灵的神圣事务之争,也可能间接涉及经济利益或其他资源竞争。但是,影响政治斗争的主要因素始终是是经济利益、情感和价值观:
人类多种多样的财产能力是财产权的源泉。这种能力的多样性是人类趋向利益一致的一种不可逾越的障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了获得财产的各种不同能力,马上就产生了程度不同和种类各别的财产所有情况。由于这一切对每个财产所有者的情感和认识的影响,把社会划分成不同利益集团和党派。
党争的潜在原因,就这样深植于人性之中……但是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差异和不均。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以类聚。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土地占有利益集团、制造业利益集团、商业利益集团、金融利益集团以及许多较小的利益集团,把他们分成不同的阶级,拥有不同的情感和认识。调整这些错综复杂的不同利益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并且把党派精神和党争带入政府必要的和日常的政治活动中去。
历史的经济解释并非马克思的发明创造。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1935年版序言中,针对有人指责其方法论源自马克思的学说辩解道:有如我在《政治的经济基础》一书第1章里所指出的,关于历史上阶级和集团斗争的萌芽概念,远在纪元之前就已经出现在政治学鼻祖亚里士多德的著作里,并为中古和现代的伟大的政治学者所共晓。远在马克思尚未诞生之日,麦迪逊也已经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里阐述过这种思想,借以保卫联邦的宪法。马克思抓住了这种思想,普遍地加以应用,并且予以肯定,但是他并没有首创这种思想。
历史的经济解释不仅远在纪元前就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里,并为近代性之父马基雅维利和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等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共晓,据此对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的党争现象进行解释,也被古往今来的政治实践,特别是希腊城邦、罗马共和国、中古意大利共和国和近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所证明。罗马共和国设置护民官保护平民利益的政治实践,就是贵族和平民围绕各自的利益、情感和价值观展开激烈斗争的结果。共和政府的好处恰恰是没有让阶级冲突发展到你死我活的吃独食地步:要么是少数统治和牺牲多数的君主、贵族或者僭主、寡头政治(少数的暴政),要么是多数统治和牺牲少数的平民政治(多数的暴政)。美国革命的政治实践,也是殖民地臣民和宗主国、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围绕各自的利益、情感和价值观展开激烈斗争的结果。英国议会单方面决定开征印花税强烈冲击着殖民地臣民的利益和情感,引发独立战争。费城制宪期间,联邦党人主导的三大利益集团(北方工商业、金融集团,东部农场主集团和南方种植园主集团)协作宪法时,主要考虑是通过建立统一的联邦国家维护集体安全、共同市场和对外贸易,以及分权制衡的政治安排,汉密尔顿代表的金融利益集团更是极端的联邦主义者,希望联邦国家能像英国那样推行重商主义基本国策,因此漠视州权和民主原则。他们并未考虑需要一部包含权利法案的宪法。最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纳入麦迪逊参与起草的权利保障条款,仅仅是为了宪法草案能够得到各州批准通过,不得不照顾反联邦党人的利益、情感和价值观。那些由代表小农场主利益的社群主义者组成的反联邦党人希望通过权利法案限制联邦权力,捍卫基层化的地方和个人自治。
跟这些堪称伟大的政治学家相比,马克思的贡献仅仅是利用头脚倒置的黑格尔辩证法,把自然哲学的物质论和历史的经济解释普遍地加以应用,变成带有物质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色彩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共产主义革命和极权主义国家奠定意识形态基础。运用这一分析工具时,不应忘记经济解释仅仅是一种高概率的或然性因素,并不必然或唯一,并非所有的历史变迁、政治过程和行为动机都可以用经济关系加以说明。
历史的经济解释不断被古今中外政治理论和实践加以说明,至今依然有很强的说服力。尽管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复杂多样,经济因素并不像经济决定论鼓吹的那样必然、唯一,但是经济利益和相关情感、价值观,始终是促使各阶级、集团参与政治博弈,确立国家形式、政治和法律过程的主要因素。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一章谈到宪法史时指出:我们首先必须认识法律并不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一纸印件、一卷法令、一篇法官的文告。它要成为观察者的观察对象,它必须具有真实的形态;它必须管制行为;它必须决定人与人间的积极的关系;它必须规定程序和先后。一条法令可以在书本上流传百年,然而,除非人类关系的一种安排可以在该法令的条款下面获得实现和保持,这种法令就只能存在于幻想上面。离开部分受其制约的社会和经济结构,转而又帮助制约,法律就失掉实在性质。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开创了独立的政治学体系。但是政治学作为独立学科和伦理学的彻底分离,则是由马基雅维利的《君王论》开启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