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逻辑矛盾以及可怜的“少数服从多数”

就概念而论,“民主集中制”不能认为是一个严谨的科学概念,逻辑矛盾显然是存在的。“因为,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已经包涵了集中。有哪一种民主最后没有集中呢?除了无政府状态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后都必然产生集中。如作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选举,最后必然产生集中:从候选人中产生正式当选人。如议会通过一项法案,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最后也必然产生集中;通过或否定该项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经包涵着集中,因而就没有必要再加进一个‘集中’的概念”。18

其所以必须有“集中”的概念,因为这是提出这一制度的初衷,这在前面已有交代。列宁首创这一制度就是为了强化党内的集中,树立中央的权威。只是经过卢森堡的批评,列宁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语,称之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专制主义集中制之嫌。但是,即使称之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画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称为民主制不是更好。可见实质在于领导者所需要的那个“集中”。

概念中的这一逻辑矛盾使这一制度带有先天性的缺陷。譬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须规定如何通过民主的程序来达到集中。遗憾的是,无论是俄共还是中共的党章中,或者是缺乏这样的规定,或者虽规定了民主的某些内容,但它对于集中并无内在的逻辑关联,或者说,它对集中并不存在保障民主的制约关系。那么,这种“民主”能有多少实际意义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以十二大、十五大的党章中的第十条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上述已列)来加以说明。这六项规定,大部分都是民主方面的内容,这是令人欣喜的。可是它对集中存在何种制约关系呢?我们所见到的,只是既有民主的内容,又有集中的内容,两者平行罗列,却没有经过民主达到集中的清晰概念。这样的民主尽管规定得很多,但集中归集中,民主归民主,它们是两股道上的车。

例如,六项基本原则的第一条(它历来被认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这一缺陷。该条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中,既有民主的内容(少数服从多数),也有集中的内容(其余三个服从)。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到底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疑问。

王贵秀认为,“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少数服从多数”。他将“民主集中制”定义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集中制”。19 他指出,“四个服从”中只有“少数服从多数”是最基本、最一般、最本质的原则,其他几个“服从”虽然也是重要原则,但毕竟是由“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的,派生的。他的理由是:第一,党的“组织”、“上级”和“中央”是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层次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的;第二,“个人”、“下级”和全党各个部分所服从的决策、决定是被选举产生的“组织”、“上级”和“中央”在各自的范围内和层次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据此,王贵秀认为,这几个服从,归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的,受“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和制约的。20

王贵秀的分析将“四个服从”中的“少数服从多数”与其他三个服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了阐释,说明“少数服从多数”是四个服从中最基本、最本质的原则,是其他几个服从的基础。但这一分析不是对历史和现状的概括,而是他对四个服从内在关系的一种纯逻辑分析;而实际生活却是另一番情形。在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更多的情况是党内多数人的意愿必须服从少数人的意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往往徒有虚名,通行的潜规则是“多数服从少数”, 甚至“全党服从一人”。这种情况,我们切不可忘。

直到1980年1、2月,邓小平仍强调:“现在和以后一个相当时候,更要着重强调该集中的必须认真集中”。 认为民主集中制“这几条里面(指‘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最重要的就是全党服从中央。”我们知道,现行体制下,中央就是中央政治局,持别是政治局常委和总书记,而不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的本质是“集中”再一次得到证明。

令人悲哀的是,受着“党文化”长期灌输(即在“党的培养教育”下),党员已成了党的驯服工具,成了“党奴隶”。可以不无夸张地说,在毛的时代,绝大多数党员和党的干部,在受到党的组织不公正(或不明不白)处分(应当说是惩罚)时,——或受到诬陷凌辱,或面对批判处分,或投入监狱受刑,总之,在身遇冤屈与不幸时,他们总是这样安慰自己(或别人安慰他们):“要相信组织,要相信党。”“组织上一定会弄清我的问题的。”“党犯了错误,党自己一定会纠正错误的。”有的甚至认为,“这是组织上对自己的考验。”因此,“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这同“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韩愈)的忠君信条几乎没有差别。在“党崇拜”的氛围下,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不折不扣的铁律,是全体党员的“紧箍咒”;在多数压根儿没有表达机会的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不过是一种摆设!历史的记录是,民主集中制是多数服从少数,全体服从一人。这是中国几千年专制主义的“君臣之纲”的现代版本。

再说,“少数服从多数”充其量只能是一个准民主的原则。现代民主观认为,少数与多数同样重要,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比多数要重要得多;只是在有关公共生活的重大问题上只能按“多数决定”行事,但对少数人的意愿同样给予尊重与保护,否则便是“多数人暴政”了。所以,现代民主奉行“多数”与“少数”并重的原则,它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考茨基认为:“保护少数派是民主发展的必不可缺的条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多数派的统治。”21  至于在文艺、学术、信仰等领域更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了。中共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使实行得较好时期,也只能允许少数保留自己的意见,但也往往因此受到歧视性待遇,得不到信任与重用。在专制主义盛行时代,党内或国家机关通过重大决定时往往出现“一致通过”的“盛况”,原因是少数者一旦表明自己的态度,便会受到迫害。这说明,在“少数原则”没有确立的地方或时候,便没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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