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男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研究生



李振兴先生系中国大陆安徽省巢湖学院交换来台之陆生。在我所在大学人文社会学院经几面之缘,我们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范围小到可以聊金门用大陆炮弹做成的菜刀,大到大陆对世界经济将造成何种影响,有时难免因对自己不同论证立场,而争个脸红脖子粗,但君子之交,崇礼尚法的人品修养,使我们的友谊丝毫不受影响。

台湾的民主一直是国人的骄傲,无论旅行去到世界各地,都以此为荣,无不赞颂与宣扬;当然,有朋自远方来,在经济上我们可能总体略逊中国大陆一筹,但我们民主制度确是值得令人称羡的。在一次宿舍聚会上,我问他道:「您喜欢台湾吗?下次还会想再来吗?」振兴答:「非常喜欢,下次一定要带爸妈来看阿里山日出与日月潭美景。」「在台湾比较自由还是中国大陆?」振兴答:「当然是台湾。」宪法保障人民天赋的生命权与自由权,不得任意剥夺,「难道你们没有吗?」振兴答道:「有,我们当然也有。」「ok,那你敢去中南海对胡伯伯谏言吗?」振兴答:「不敢。」又回:「那你敢吗?」凯达格兰大道只要经申请,常有人示威游行,带狗、带猫、带牛、骑马的都有,当然「敢」。在一九八零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人口强制计画生育政策,就是一种违反人权的作法,在台湾,政府绝对不敢侵害天赋人权,违逆民意而行,国家重大政策一定要以民意和人民福祉为优先。振兴又说:「真羡慕你们的自由,但我在《公民议报》第四百九十八期,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看到一则您发表的文章《不要把核废料放在我家后院》,谈到台湾政府打算把核废料放在乌丘乡,而由全体金门县民以民主多数决的方式,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乌丘乡民的生死,此种多数暴政,又与大陆的人口节育政策在侵害人权的判断上有何不同?」

振兴君的专业是教育学,但他对台湾政治研究的兴趣与知识,连笔者都自叹不如。上述的对谈,唤醒了我,当「制度设计」与「人权保障」相互冲突之时,该如何落实后者?

乌丘:公投制度下的牺牲者
 
中华民国《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投票案应分别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直辖市、县(市)政府对于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属地方自治事项有疑义时,应报请行政院认定。」在地方性公投须以县(市)为单位的情况下,金门县十万七千余县民,要来决定其中五百七十二人的乌丘乡事务,这就是直接民主制度下典型的多数暴力,等同在剥夺五百七十二条生命的自我决定权。此种制度上的缺失,怎可由乌丘乡民独力来承担后果?

人权是普世价值

台湾最引以为傲的成就就是民主,而民主制度最重视的就是保障天赋人权,如果台湾的国民连基本的生命权都无法受到维护,试问这与独裁体制国家有何不同?倘若少数生命或利益的牺牲,可以被拿来成就台湾本岛幸福之大我,则小我的人权将不复存在。因为同样拿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的,竟有人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及迫害,将来我们的人权教育该如何推向下一代?

乌丘乡民命中该绝吗?还好上天庇佑我出生在台湾本岛,免于遭受核废料被放在自家后院此一政策的危害。

中央政府陷金门县民于不义

中国国民党在今年(二零一二年)的立法委员选举中,囊括了乌丘乡一百零四张有效票中的八成,总统大选更高达九成之多。在岛民衷心的期盼下,却选出了一位弃乡民生死于不顾的总统,把他们的健康权和环境权交给了生活在其他金门县岛屿上的县民来作决定。请问是哪一位国家元首有如此荒诞的作为?万一金门公投成功,将来乌丘岛上产生的环境、安全与国防问题,所有罪过岂不都是金门县民造的孽?这不是陷金门本岛居民于不义?

制度背后的那只黑手该出来面对问题

 违反人权的提案,能否拿来办理公投?该不该检讨《公投法》,以保障政策牺牲者之权利?此些问题,人权团体、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与利益团体,应责无旁贷共同面对。针对未来公投议题是否设限、地方性公投之主体是否再下放等等问题,趁现在正好可以检讨与修正,才可确保民主制度更加完善、体制更加健全。

常言道:「错误的政策比贪污还恐怖」,国家权力的运用影响重大,一项错误政策等同决定人民生死。作为政策的决定和执行者,政府从问题的确定、政策规划、合法化、到执行与评估,历经各项阶段,都有无数的资源投入,不可不审慎,但唯有找出正确问题,方不致生唐恩(W. Dunn)所称之「第三类型错误」,搞不清楚状况,不仅白忙活一场,还会损害人民的利益。希望台湾民主制度可以永保人民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