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以仁义礼智之“四端”为人之本性,荀子则把人性定义为人的自然属性。东海以为,仁义礼智之“四大善端”固然内存于人本性之中,耳目口鼻的生理欲望、即食色之性也是一种本之于天、根之于性的本能。这种本能是天之健德在人性中的呈现,这种“自私自利”本是超越善恶概念的一种至善(没有这种本能,人作为“类”的繁衍和延续将成为不可能)。

在利己和利他问题上,东海之道认为两者在人之本性是一体圆融、难解两分的。或者说,利己和利他,都属于人的本性。

有学者将“利他主义”分为“亲缘利他”、“互惠利他”与“纯粹利他”三种形式。“亲缘利他”指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提供帮助或作出牺牲。“亲缘利他”不仅在人类社会,而且在整个生物世界都是一种非常稳定普遍的行为模式;“互惠利他”指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得到回报、为了更有利地实现个人利益而相互提供帮助;“纯粹利他”指不追求任何个体的回报的利他行为。

这都明确承认了利他也属于本性。

对于人的道德、利他之本性,很多中西大哲都认识到了。达尔文所说的“根深蒂固的社会本能”,其实等同或相当于孟子的“良知良能”。达尔文说:

“在象火灾那样极端危险的情况下,当一个人毫无片刻踌躇、竭力去救他的同伙时,他简直不能感到什么愉快;而且他更没有时间去考虑如果他不这样干、以后可能会感到不满足。如果此后他回想起自己的行为,他大概会感到有一种冲动的力量存在于他自身之中,而这种力量同追求愉快或幸福大不相同;这似乎就是根深蒂固的社会本能。”(达尔文《人类的由来》)。

由于西哲不懂利己利他一体圆融之妙理,总试图将其割裂,或强分主次先后,故在哲学思维和文字表述上显得粗陋、别扭、笨拙。西方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利他主义曾被分为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仁爱的利他主义”和“利己的利他主义”。

“仁爱的利他主义”认为,利他者的仁爱心或仁慈情感是人的本性。仁爱心作为道德的基础和标准,要求人无私地去利益他人和促进人类的共同福利;“利己的利他主义”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同时又有同情心、与人类成为一体的社会情感、利益他人的社会本能。任何人都以追求私利作为行为的出发点,但由于利他的本能,又最终使人以利益他人、追求社会共同福利作为行为目标,其行为的结果则使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关于本性问题,这样的表述就颇为混乱,远不如儒家妥贴、确切和高明。儒家绝不反对人“为自己而活着”,绝不反对自爱自利。它象“仁爱的利他主义”一样重视“利益他人和促进人类的共同福利”,但不以“无私”为前提。同时它与“利己的利他主义”又有所不同,在追求社会共同福利时,并不以个人私利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儒家强调自立立人、自达达人、自利利人、自尊尊人。消极而言,自利自爱以不伤害他人为前提;积极而言,自利自爱自立自达的同时还要利人爱人立人达人。

费尔巴哈说:“善乃包含于人的本性之中,甚至包含于人的利己主义之中;善不外乎就是与一切人的利己主义相适应的东西,恶不外乎就是只适应于和只适合于仅仅某一个阶级的人的利己主义、从而需要以损害别个阶级的人的利己主义为代价的东西。”(《宗教本质讲演录》)。“与一切人的利己主义相适应”,不就是仁义的表现吗,不就是利己利他一体圆融吗?

德国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人物之一施蒂纳,把人生分成儿童、青年和成人三个阶段,认为儿童是现实主义的,表现为“庸俗的利己主义者”,青年是理想主义的,表现为“自我牺牲的利己主义者”,成人是将他们的个人利益置于一切之上利己主义的。“自我牺牲的利己主义者”,这不就是仁义思想、利他精神吗?把自我牺牲纳入利己主义的范畴,纯属多此一举。这也是西学玩弄概念、故作高深的可厌之处。

利他当然是善,不过在一般情况下,利他行为不能违背他人的真实意愿,不然就不符“爱人立人达人”要求不是真正利他了。“圣人不利己,忧济在元元。”这个“忧济”须顺从民心舆情,不能强加于人。儒家重教化,至高境界是《易大传》的“裁成辅相”之说,《象传》云:“裁成天地之道,辅相万物之宜”,《系辞》云:“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这两句话值得深长思。

“不过”,不能逾分;“曲成”,不能硬来。 “裁成”是裁度以成,遵从天道以完成人道(人生的责任和义务、生命的意义和目的);“辅相”从旁襄助也,辅佐天地万物以完成其生长之“宜”,自然应适度。“曲成万物而不遗”,顺从万物本性委曲成就而无欠缺,这里的万物包括人类。裁成、辅相、范围、曲成与《中庸》所说的“参赞”“化育”具有相同的意义,都是指通过人的活动,以助天地之所不及。

还要注意的是,儒家所主张的一定程度的利他,应该、必须从“我”做起。如果有人拿利他主义这种常人之上的道德去要求普通人,甚至拿“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高标准去要求他人,则是最不道德的,那样做的往往是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极端利己主义者。我在《关于利他主义的思考》已指过:

利他主义作为一种高道德,重在践履不在宣扬,只能律己不能“治国”,不能拿来作为一种公共要求苛求于普通民众!在法治基础尚未夯实之前,政府应该致力于保障个人权利,这才是政府最大的善。

利己亦不是恶,每一个人的利已行为只要合乎法律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就值得鼓励。但利己和利他哪一方“主义”起来(也就是特别地、极端地、“唯我独尊”地强调),都是偏离人之本性的。总之,利己不能过“度”,利他不能“硬来”,两者都不能极端化、“主义”化。

我说过,这世上的事情,怕就怕“主义”二字,好东西都让“主义”给搞糟了。什么好东西如果变成“主义”,常会变味变质出问题。例如,社会、集体、国家、民族、道德、平均、实用、爱国、机会都是如此,况“利己”乎?自利私欲,本来就须约束克制的呀。

相比而言,利他主义虽有偏,利己主义更大错。因为,人的“自私自利”虽是超越善恶概念的一种至善,但它如无法律和道德的制约,很容易过度逾分而流于恶,即人的道德之性易为生理之性压倒,往往利己过度而利他不及。职是之故,如果一定要强调其中一方、将其“主义”起来,不论人性哲学层面还是社会利益层面,都以利他主义为正为优。

最后“我宣布”:在专制社会最大的利他,就是追求自由建设民主,让每一个人都有“合法地利己”的自由。对于特权阶级来说,尊重民意舆论,尊重普适价值,放弃特权,把广大民众被剥夺的权利还给他们,那才是真正的利他。

2007-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