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年前,我曾经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2001、02年的时候,我读到恩格斯讲到的一个观点,现代国家中法的表现有一个基本的特点或者原则,就是“内部和谐一致”,即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和法之间不能矛盾、不能对立或冲突,不因内在矛盾致使自己反对自己。
我读到这个话的时候就想,中国怎么能有一个计划生育法呢?现代法的基本起点和原则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从自然权利引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是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和准则。计划生育法的出发点却是限制人的权利的。所以,计划生育法本身就不合乎法理,同时又决定了它在实践上与现代国家的各个法律法规都严重抵牾。这样一个明显的悖论,中国法学界竟然整体失声,岂不是中国法学的耻辱?
历史上,计划生育是毛泽东在计划体制下的一个设想。当时上海市委第一书记柯庆施为了回应毛泽东提出的计划生育,就在上海积极推行。柯庆施由一个在解放战争初中期的中层干部,很快上升到接近党和国家核心的位置,就是因为善于回应毛泽东,能够为毛泽东提供他想要的东西。1965年,柯庆施去世后,上海市仍旧是抓计划生育的先进单位。
当然,在那个体制下,几乎所有的部门或者地方党委都在为毛泽东工作。所以,即使没有柯庆施和“四人帮”,计划生育也是会产生的。所以,现在一些人眼里很神圣的现行计划生育事业,却是“四人帮”直接推动的,是我国特殊历史阶段的极左思潮的产物。
然后从1978年开始搞《计划生育法》。但这个法因为究竟应该允许国民生育一个还是两个,争论很大而搁浅。当时也有许多人提出,法理上所有国家都没有限制生育的法律。一直到1998年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副主任蒋正华都当了副委员长,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两位来自于一个国家部委,成为该部门千载难逢的机会。有了这个立法条件,在草案中再把应该生一个还是生两个这个最有争议性的问题从本法中回避了转而“授权给”省市一级人大常委会,国家《计划生育法》就很容易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我是不同意提修改计划生育法这个说法的,即使说是全面修改我也是反对的。因为对于现行的计划生育制度来说不是修改的问题,而是必须废除。
即使不讲许多大道理,从人权理念来说,计划生育也是该尽快废除的。人权是现代国家和现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生命权是基本人权,这是自《联合国宪章》以来的许多国际公约里都明确规定和反复讲到的。早在我们做强制性的计划生育之前,许多个国际公约都将生育权定义为基本人权。既然是基本人权,就不是一个可供讨论和研究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保护和尊重的事情。所谓保护,是对政府来讲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保护。否则,就是失职。至于说政府侵犯公民权利,那就是大逆不道。至于尊重,则是公民间的关系。愿意生育或者不愿意生育,要生几个,都是你的基本权利。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和做法,但必须尊重你。
另外,生育率是一个必须通过人口普查、较大样本的抽样调查或者相关的统计才可以得到的数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经有过生育节育调查,但持续许多年的生育率1.8却不是经过调查得到的。这个数最初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来的时候是估计的,现在已经沦为政治数据。
有人指出这次安康强制引产事件能够被在网上炒作出来说明上层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我说不是。类似安康事件其实在最近30多年里一直存在着,只是都无法浮出水面。这次之所以暴露,媒体和网络的迅速发展是一方面,另外是有关部门的疏忽和大意。以前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知道如何对待媒体,媒体稍微有负面的东西就立即申请管理部门给各大媒体打招呼予以封杀。这次只是没有及时应对,晚封杀了两三天。仅此而已。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或改变,在可以决定它的那个层面上,绝不是三五年内的事情。
另外,我也不同意用上书的方式提出问题。不错,我过去给胡耀邦、赵紫阳上过书、进过言。但是,后来清华大学的王丰教授联合几十个人口学家签名给中央撰写东西的时候,我的认识就不一样了。我们国家的传统体制是适合知识分子给领导上书的,所以,许多人以为他写的东西领导会批,其实不是这样。当初的领导人批我们的东西,是因为他们理想的计划生育政策方案中就有我建议的观点。是我的观点迎合了他们的认识,有利于他们的决策。
但现在跟二、三十年前的时代不一样了。一方面,我们国家机器已经庞大臃肿到包括一般知识分子在内的一般人的建议书,没有适合的渠道可以通达到希望达到的领导者手里,他们繁忙到已经没有时间去看一般人上的上书。你花费了很大精力撰写的东西根本到达不到应该到达的地方。
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应该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和妥协的结果。所以,社会必须改革和进步到让所有的人都可以公开发出自己的声音,明确讲出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要求。历史已经超越了“明君清官”的时代,社会呼唤民主和法制。法学家更应该为民主社会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