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8月29日报道,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正在进行所谓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报道没有涉及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只是说“在上述地区劳动教养这一概念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工作重点将放在“教育”和“回归社会”上。《新京报》社论认为:“劳教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一步,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

但是,从媒体公布的相关信息观察,南京、兰州等地新成立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领导机构不仅仍然由公安机关牵头组建,而且其办事地点也设在公安局大院,其形式与以前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只不过在称呼上将“猫”改成“咪”了,在此情况下,盲目“可喜”,恐怕会被另外一种形式的“维稳花衣”遮蔽了眼睛。

我们认为,“劳教制度”作为恶“法”(行政法规)的典型,不是一个“修修补补”的问题,从其一贯的作恶性、违宪性、违法性、反人民性、反人类文明性来看,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必须干干净净、彻彻底底地加以废除。

一、恶贯满盈的劳教制度及其反人民性诞生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劳动教养制度,从一开始,便承担着打击迫害批评人士和异见人士的“专政”职能,用当时的主流话语说,被“劳教”的主要对象是“不够刑事处罚的反革命分子和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就是在“反右派运动”高潮中出台的一项“专政”措施。在此《决定》作用下,全国先后有数百万批评共产党、批评社会主义的国家公民被推向偏僻苦寒的劳教所,推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古拉格群岛”——仅甘肃夹边沟农场一地就关押了30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这些敢说敢言的正直人士在劳改农场不仅遭遇管教干部的虐待体罚,每天从事着十六小时以上的重体力劳动,而且大部分人长期遭遇严重的饥饿折磨。在“上面不管”死活的情况下,许许多多的劳教人员被活活饿死。根据同在夹边沟农场劳教过的杨显惠的回忆:许多饿死的人暴尸荒野,无法掩埋——因为还活着的人连埋葬同伴尸体的力气都没有……!

甘肃夹边沟劳教农场会出现这样悲惨的地狱景观,其它劳教场所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全国范围类似的劳教惨剧也必然是举不胜举、罄竹难书……

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由于公检法被砸烂,劳教一度被中止,但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再次被提上日程。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关于劳教制度的第二个法规。尽管在新的历史时期,被送往劳教所的“反革命分子”没有毛泽东时代那样多,劳教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是“小偷小摸、卖淫嫖娼”一类人员,但劳教制度仍然在充当“阶级专政工具”。许多国家公民因为言论问题、信仰问题而被送往劳教。尤其是在“江代表”时代后期,大批法轮功同胞被送往全国各地的劳教所进行迫害,一些法轮功人士甚至在劳教所被活活摧残至死……

第四代“集体总统”执政以来,腐败肆虐,民怨载道,两极分化空前严重,官民矛盾空前紧张。为了维护一小撮官僚权贵集团掠夺于民的既得利益,上访群众也成了官方重点打击的对象。2009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该政法委办公室在公开发布的《涉法涉诉信访问答》中悍然要求:“对上访群众的违法闹访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拘留、劳动教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正是在此“中央文件”指导下,各地方政府也就肆无忌惮的出台相应法规来打击上访群众。大批寻求“公平正义”的上访民众被各地方政府截回惩罚,很多人因“进京”鸣冤而被“劳教”一年甚至数年。如著名的“一元钱劳教案”(三位江苏常州市民进京上访,在北京公交没买1元钱车票被司机报警。一年后,常州警方以此由,将这三位访民劳教一年)和最近发生的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都是因为进京上访开罪地方政府而被强行劳教。也正因此,学者于建嵘才公开抨击说:劳教制度已沦为地方政府官员对维权民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广大人民的合法权利不仅要受到各地方官府豪强的直接伤害,而且常常遭遇劳教制度所带来的二次伤害。

正因为劳教制度作恶累累,具有十分恶劣的反人民性,因此必须干净彻底的加以废除!

二、劳教制度的违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共产党主导下制订的。从民主自由的角度观察,该《宪法》显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但共产党总是吹嘘自己的“伟光正”,一切都是好的,《宪法》也一样,共产党认为自己制订的宪法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最高大法,因此,全国人民必须遵守,一切国家机关和团体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乍一看,好像有点要搞“宪政”的架势。但实际上,这是个谎言,因为常常是党和国家机关本身在带头破坏《宪法》。如《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劳动教养制度在不经司法审判的情况下便以所谓“劳教委”的名义动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一年两年甚至三年四年。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任何一个行政警察都可以决定是否对某人进行劳教,这显然是对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的破坏,不仅难以起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相反对国家公民的基本人权有着非常严重的破坏和伤害。

从维护《宪法》的权威(哪怕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宪法)的角度讲,严重违宪的“劳教制度”也是必须废除的。

三、劳教制度的违法性2000年3月,《立法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执行。《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这也就是说,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经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产生。而且同一部《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也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言而喻,制定法律的主体当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了。

但现行“劳教制度”所依据的法规是1957年和1979年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这两个法规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全国人大并没有参与立法,实际是一部行政法规,因为主持制定的是国务院这个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于存在着立法程序上的错误,因此,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两个规定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还上升不到“法律”的位阶,特别是根据《立法法》第八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劳教”的两个“规定”无论从立法程序还是法律位阶上讲都是无效的,都是必须废除的。

国务院关于“劳教”的两个规定不仅与《立法法》产生冲突,而且也与《行政处罚法》发生冲突。《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由国务院讨论产生的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规定是严重违反其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的。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后,劳教制度自然自动失效。否则,国务院有严重破坏国家法治的嫌疑,而所谓“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只能让天下人嗤之以鼻!

四、劳教制度的反人类文明性作为人类,“中国人”和“非中国人”无疑在人性、价值审美和文明认知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通性”和“类同性”。人类在漫长历史进程中所结晶出来的普世文明成果当然适合包括中国人在内的全人类。也正因此,由联合国推动产生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也应该得到中国的认可。

1998年10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惩罚都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生效。很显然,中国国务院的“劳教”政策是与此背离的,或者说,中国劳教制度与人类普世文明具有严重的对抗性,这当然是不合适的。奇怪的是,十四年前中国政府签署了这一国际人权公约,而全国人大竟然拖到现在也不予批准。与此同时,国务院的劳教政策也照常执行不误,这种逻辑实在是非常荒谬的。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对整个人类的文明进步都将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从尊重和顺应人类普世价值的角度出发,不仅全国人大应尽快批准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生效,而且必须督责中央政府(国务院)尽快废除“劳教”政策。执政党必须意识到,反人类主流文明和普世价值的“冒险”行为是一种玩火自焚的“游戏”,它的“前途”就是——没有“前途”!!!

总之,劳教制度初孕育时便是一个恶胎,它一诞生便充当了无恶不作的反正义、反人民的皮鞭和工具。执政党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完全无视宪政和法治的内在要求,通过劳教制度赋予公安机关以侦查、检察和审判的全部权力,并通过这种极其夸张的权力对广大人民形成高压统治,尤其是对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分子”的镇压,对宗教人士和法轮功同胞的镇压,对持不同政见者、批评人士和上访民众的镇压,使得劳教制度背负了太多的人民的血泪。今天的中国,民心已经渐行渐远,劳教制度若不废除,只能为已经危机重重的执政党增加更多的执政危机!

退一万步讲,即使不顾劳教制度所产生的政治风险——仅仅从现行的法制体系进行考察,劳教制度的违宪性和违法性也是一目了然、无法遮掩和不容辩解的。劳教制度的长期存在不仅对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是一个嘲弄,也是执政党吐在自己脸上的浓痰、挂在自己额头上的恶疮——不仅污染中华,而且祸害天下!

如果执政党对于自己的政治生命还有半点爱惜,如果执政党对于人民尚存半点“敬畏”,如果国家宪法不想废弃,如果以法治国、保障人权还想落到实处,如果还想腆着脸皮与人类文明为伍的话,就不要再对劳教制度做“修修补补”的事,而是痛痛快快、干干净净、彻彻底底地加以废除!

《零八宪章》论坛

20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