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几个问题

全国人大,实际上存在三种主要的组织机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是一种临时机构,是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而常委会是常设机构,是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所委托的职权的权力机构。中国目前情况下,特别要重视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规模庞大,近几届达3000人之多,即使按笔者设想,减少到800-1000人的规模,要实行如同外国议会专职议员以及常会制仍有困难;再,此规模仍不宜以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辩论某些重大问题。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全国人大一年一度的全体会议,所能胜任的职能恐怕只能是(1)表达、伸张与会聚民意;(2)选举与罢免(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审议、决定国家重大决策与重要法律;(4)修订宪法(通常在换届大会进行)。人大的许多繁重任务只能由其常委会承担了。这样,改进人大常委会这一机构成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了。

1、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模

自六届(1983-88)人大至九届(1998-2003)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固定在155人。同外国的议会(下院)的规模相比较,人数显然不足。如前所述,既然人大全体会议的规模不可能向外国议会的规模靠扰——由3000人的缩减到500人左右,那么,要完善中国的议会制只有扩大常委会的规模一策了。由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规模大,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又有限(二周左右),不可能深入讨论与决定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可能履行作为主权者的全部职责,这些任务自然只能由常委会来承担了。这意味着,我国的常委会实际上起着外国议会的作用。依此看来,目前155名常委的规模显然不适应它所承担的使命,因而应逐步达到外国议会400余名的规模。再说,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要反映、协调、会聚全国13亿人口、56个民族、不同阶层和党派的意志,也必须扩大常委会的规模,以吸纳方方面面的人士与专家,才能集思广益,使工作既高效又周密,不贻误大事又避免有误决策的出台。

2、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

六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年龄结构

        届别
年龄    
    六  届    
    七  届        
    八  届    
    九  届
50岁以下          8          2          4          5
51岁至60岁          8          13          20          18
61岁至70岁          51          74          90         110
71岁以上          61          46          19           1
资料来源:学习时报,2003年5月12日

上表说明,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组成人员老龄化状况有所消减,特别是九届人大常委会,71岁以上的常委仅1人。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远未实现年轻化。如九届人大常委组成人员中61岁至71岁的委员占110名,占委员总数134人(委员长、副委员长除外)的82%,而51岁至60岁的委员仅18名,50岁以下则只有5名,可谓凤毛麟角了。

常委会组成人员合理的年龄结构,应以51岁至60岁的中年委员为主体,这对保证人大工作的活力与效率,保持换届时工作的连续性(防止一届一茬、频繁换班)十分重要。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老龄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安排从党政军机关退下来的干部转岗到人大常委会工作几乎已成为一种习惯。在六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中,来自党政机关的委员平均年龄分别是71岁、70岁、66岁和67岁,来自军队的委员平均年龄分别是70岁、71岁、66岁、67岁,党政军转岗的委员在全体委员中的比例高达81.25%。⑤看来,要改变人大常委会的老龄状态,必须严格限制直至不再从党政任职年龄到线后的干部转岗到人大常委会工作。

六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学历构成

届别
受教育程度    
六  届    
七 届    
八 届    
九 届
研究生及以上          2          6         22         20
大学         75         69         66         79
大专          4         12         19         20
大专以下         52         48         27         15
资料来源:学习时报,2003年5月12日

上表说明,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委员数量在不断攀升,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的委员上升至73.89%,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委员占14.93%。从整体上看,全国人大常委组成人员的文化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就其所具有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则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据统计,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全体组成人员中,理科13人,工科51人,医学3人,军事7人,人文16人,经济学9人,法学5人,管理学1人,还有30人专业不明。⑥所谓专业不明,可以理解为无明确的专业知识或专业背景。除去专业不明的30人外,理科、工科、医学、军事专业的高达74人,而人文、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业的仅31人,若除去其中人文专业的16人,那么,具有社会科学专业知识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只有15人,而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仅只5人,这种知识结构显然难以胜任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常委会的知识结构对立法工作的影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草案过程中,其中一个小组只有一个法律专家发表了意见,其他委员没有提出任何意见。看来,尽快吸纳具有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专业背景的专家充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化常委会的知识结构,已成为常委会建设的当务之急。

3、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

六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兼职情况

届别
专兼职    
六 届    
七 届    
八 届    
九 届
专 职         53         65         60         64
兼 职         80         70         74         70
资料来源:学习时报,2003年5月12日

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担任职务,但并没有规定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机构担任职务,这是出现常委委员中兼职人员多于专职人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专职人员又多是从党政军退下来转岗到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其后果是,专职者多为老者,兼职者虽年轻些,但他们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这两种后果就严重影响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因此,在提高专职化水平同时要防止老龄化,同时,对专职化还需作出新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除不得在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担任职务外,还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机构担任职务,同时对专职委员的年龄、专业知识、个人经验应作出明文规定,以全面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议政、理政的能力和效率。

4、关于调整和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届全国人大设立9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上述九委员会的设置存在问题有二。一是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范围和工作量差别极大,工作范围和职责的划分不够明晰,不同的委员会之间存在着忙闲不均、重复工作等现象。二是九个委员会的设置不能全部涵盖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范围,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需要也不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参照国外议会的经验,可以考虑增设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可以把财经委员会承担的预算事务分离出来,在全国人大常委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全国人大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委员会、公民权益保障委员会(即人权保障委员会),军事与国防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另外,按照专业分工原则,还应考虑对现有的个别专门委员会进行拆分,如拆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建设,除机构设置问题,还有其成员的年轻化、专家化、精英化等问题。

保障宪法的实施,确立宪法的权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都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但50多年来每部宪法颁布之后如何加以实施却少有人问津了。宪法不能实施,公民的权利不能兑现,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与制止,宪法等于虚置,其实际价值几乎接近于零。如同洛克所说:“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文革”初期,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失去公民权,遭“红卫兵”横暴批斗后才想到以宪法来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实在是远水难救近火。2003年3月在广州又发生了孙志刚被警方人员活活打死的事件,令全国震惊。这类大大小小的违宪毁宪事件还在全国各地不时发生。特别是近20年来,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本无视宪法中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条文,他们无须经过司法的甚至是行政的程序,就可以任意粗暴地对新闻出版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编、社长、编者、记者等)进行种种处罚,以达到钳制言论,禁锢思想,继续实行文化专制,维护岌岌可危的“一党专政”。“冰点”事件(命《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停刊一事)引起海内外舆论的一致谴责,则是发生于最近的一例。历史的和现实的血的代价,实在太怵目惊心了,太多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建立宪法的实施机制不能再延误下去了!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首要的是以宪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的法律权威与政治权威。法律权威,即它是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各种具体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政治权威,即所有公民、社会团体和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违宪和毁宪。必须结束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一种倒错现象:宪法不及一般法管用,一般法不及行政法规管用,法规不及规章管用,规章不如领导指示管用。这种现象,说到底还是“权大于法”的人治主义孽根性在作怪。

世界各国宪法、法律的实施最终都是依靠国家强力为后盾的。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使用最经常、最充分、最广泛的强力手段莫过于实施司法程序。在我国,要保障宪法的实施,亟待建立相应的司法实施机制。

笔者设想,实施宪法的司法机制,可以建立两个层次的机构。第一个层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各省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也逐步建立相应的委员会。第二个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宪法法庭,各省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庭。当前最紧切、最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推动与监督宪法的司法化实践,具体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拟定贯彻宪法某些条款的具体法律,主要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若干宪法条款,如新闻出版法,迁徙法,结社法,财产法等。使诉讼与裁定违宪案件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 有步骤地组建中央与省级宪法法庭。

3、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其解释文字具有法律效力。

4、对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审理的违宪诉讼案件享有终审权。

5、审理立法与行政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出台的举措是否违宪,一经发现违宪,立即纠正或废止。

6、检查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是否有违宪行为,一经发现违宪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7、对需修订的宪法条款提出修订方案。

最高法院的宪法法庭受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的领导,其职责是受理和裁定宪法诉讼案件,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制止并追究党和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违宪行为。

上述六个方面关于中国现行代议制的改革意见,有的是技术性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所谓政治性的,是指涉及到权力关系的调整,改革因而困难,它有待在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中才可望得到解决,特别是一、三、四各条。当然,技术性意见中也涉及到某些权力关系的调整,但它较少涉及到全局性权力关系,因此可望得到较早的改进。

余论:中西代议制度的简单比较
 
上述对中国代议制较为全面的描述与分析,可以发现它与西方代议制的重大差别。

西方的议会是各政党、各利益集团自由表达意见的平台,它不受一个特殊政党的领导,不是该政党意志国家化的合法性工具。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则是中共领导下的一个机构,中共的重要决定通过它成为国家意志。有悖于党的意志的声音,不利于“一党专政”的治国建议,不可能在这里得到伸张。

西方的议会是独立于行政、司法的政治机构,所谓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政府官员与非政府官员的代表,军人与非军人代表的互相掺和;又由于中共同时领导立法、行政、司法三类国家机关,因此,人大难以独立地承担起监督、制约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职责。

西方议会是议员们的自由论坛,各种意见可畅所欲言,不同意见可以交锋、辩论,议员们可以问责官员,批评政府,甚至弹劾行政首长。中国的人大代表的言论是受到限制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言论的控制时松时紧,即使在宽松的背景下也决不能冲击中共所防设的禁区,否则会遭遇政治威胁,取消代表资格什么的。因此,领会大会文件的精神,拥护并通过大会的决议,仍是代表们的神圣职责。

西方议会一般为两院制(众议院、参议院),两院互相制约,亦互相补充,从而大大减少错误决策的出台,避免国家的损失。中国实行人代大会一院制,特别是又为一党所控制(在特殊年代,如“文革”,重大决策根本不通过人大,甚至也不通过党的中央委员会),决策效率是高的,但错误的发生率与国家的损失也是极高的。中国虽有政协这一机构,但不是国家机关,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代议制的改革就是要舍去其种种特殊性,确立世界代议制普适的民主制原则。
(全文完)


注释:
①姜平,《中国百年民主宪政运动》,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②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220页。
③见《政治学研究》(北京),1987年第5期。
④《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146页。
⑤见《学习时报》(北京),2003年5月12日。
⑥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