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郭大军母亲被劳教之事,《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兰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科的刘科长,对方表示赵梅福被劳教一年情况属实。但此次劳教是继续执行2010年的决定,而与其11月期间在北京的行为无关。对方表示,当时赵梅福是因为身体原因停止劳动教养,但现在发现其身体健康,所以劳教决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赵梅福第一次被中止劳动教养时公安机关应给家属书面的通知,告知原因。一般被教养者在所内得了传染病或者劳教所不具备医疗条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劳动教养,但会给家属出具书面申请。同时继续劳动教养也没有时间限制,但前提条件是患者的病症必须消除,有医院的证明,才可继续被劳动教养。“像赵梅福这样既没有医院痊愈的证明,公安机关也没有新的通知,人就被投送劳教所,执行的程序有问题,属于非法执法。” 余凌云说。对于这种情况,郭大军一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网友川人引述一五一十作者韩青的文章说,由此可见,所谓“劳教”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维稳利器,也成为一些地方对付那些“不听话分子”的工具,还披着“合法”的外衣。实际上,因“非法上访”被劳教的不只是这位兰州母亲,还有永州母亲唐慧等,而仅于建嵘在《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中就公布过100例上访劳教案;“因言获罪”的也不只任建宇一人,如“一坨屎”劳教案受害人方洪等,正是因为有这些冤假错案,“改革劳教制度已成社会共识”。
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是因为劳教制度的后天执行弊病,还因为劳教制度的先天性缺陷:涉嫌违宪违法。《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劳教所依据的,只是国务院的几则通知和公安部的内部规定。另外,劳教理应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的种类却不包括劳动教养。
网友蔡慎坤的文章最后强调说,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而针对地方党委政府来说,对那些上访者理应持宽容理解的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动辄对他们冠以什么“非法上访”、“越级上访”和“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等罪名肆意横加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