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内在动力研究]系列之4:



“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引言:一个“非专业”词汇


“统治的正当性”是一个尚未得到全球政治学术界重视的课题,但这并不影响它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当然,人们也可以看得到,对“正当性”问题也有一些“非专业”的涉及。比如说,在协商民主理论里,“正当性”作为一个词汇出现在汉译著作中【注1】。

就学术逻辑而言,它包含了合法性(legitimacy, legitimation),但又在合法性之上,远比合法性更重要。目前,英语词汇里尚无准确的与legitimacy相对应者。按着构词法,我将“正当性”的英语形容词appropriate扩展为有性质界定意义的词汇,以便与legitimacy相对应,是为appropriacy,此因前者的形容词原词为legitimate。而与固化的名词legitimation相对应,仍采用现成词汇appropriateness。

一、从形象比喻到社会不公景观

到目前为止,“合法性”这个源于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问题”研究的词汇【注2】几乎被用滥,以至于引喻失义。因此,在诠释包含“合法性”的“正当性”一词时,必须给出较为形象的比喻。一个可引的历史案例,《圣约•新约》里著名故事,即众人为难新兴教派领袖(亦为宗教改革家)耶稣,迫使他对一个犯通奸行为的妇女做出律法上的死刑判决(众人用石块打死她)。耶稣的回答是:“你们中间谁没有罪,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JOHN,8:7,let anyone among you who is without sin be the first to throw a stone at her.)

就这个细节看,用石头打死(惩处)有通奸(adulterly) 行为的妇女,显然符合先圣摩西的律法(the law Moses commanded)即有合法性。但是,这项法律执行起来却缺乏正当性。正当性的基于执行者无罪,但是在上帝教系统里面人是有原罪的。

由宗教而来的这个法哲学问题,经过一千七百年的时间而未消失,反而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1748)当中出现了“改版”。孟德斯鸠写道:“如果奴隶们发现他们的主妇和人通奸,他们在法律上有义务把她捆起来交给他丈夫;法律甚至准许她的子女控告她,准许对她的奴隶进行拷问来定她的罪;因此,这些法律可以极端地满足某种名誉心,但不能达到优良的施政。”[注3]。

在以上故事引述与文献征考之后,我无须再展开来做概念诠释,人们就不难发现整个中国社会到处存在统治的正当性危机:从“文革”遗留下来的父子反目之道德灼伤,到妓女被示众;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严打”司法行为,到当今饱公众诟詈的公务员招聘中的“量身订做”,凡此等等。

二、对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进一步解析

只要不面临外敌入侵,任何一种统治危机都是合法性危机。引发内部合法性危机的因素难以归纳,乃至于在纯理论层面,不得不依靠权利学说来高度抽象,即合法权利不能源自非法行为。换言之,所有缘自统治阶层不守法制(广及法治)的行为均会破坏其自身的合法性。具体到中国,就是党权与法权的关系。更现实地说,就是“任何党派和组织均要在宪法和法律之内活动”几乎得不到统治阶层的自律性遵守。此为合法性丧失的明显标志。

然而,比合法性更重要的统治或治理基础是正当性。比方说,颇有争议的劳教条规似有合法性基础,但却严重缺少正当性。由此,也涉及到一个十分哲学化的命题——对作为世界本真的“善”的态度,是统治的正当性判断的最核心因素。也由于此点,国际上的政治学理论才出现了“善治”(good governace)观念。与此相关联,统治合法性内部构造的逻辑自洽,也是正当性无可回避的问题。比如说,神权统治模式,君主是否僭越了神的地位;再比如说,社会主义统治模式,社会普遍福利是否得到实现以致可将特权因素忽略不计。很显然,神权统治里面的君主会经常僭越神的位置,因此,才有西方启蒙运动之去神性而归人性、去君权而归人权的人类文明里程碑式的进步。同样,社会主义至今仍未有过丝毫的社会普遍福利,相反,特权却成了人民的寇仇。从前苏联到当今中国,官僚特权是削蚀统治正当性的主要力量。

既然正当性与合法性有联系且有区别的概念,那么简单考察合法性概念到正当性含义的路径,还是颇有意义的。几乎任何涉及“合法性”的文献均有提及哈贝马斯【注4】,因为他率先提出了“合法化危机”问题,即对他定义的“晚期资本主义”进行了哲学批判。此种批判理论就是“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问题”。该理论(Habermas,1973)的基本支点是:其一,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与政治民主化基础已固,社会民主化亦无可动摇,资本主义对人民的唯一压迫形式就是通过文化系统进行思想控制;其二,为反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控制,公众应当得到思想教育,使行为动机道德化,从而获得自由与解放。哈贝马斯所指的“自由与解放”有着特定的指向,是为言论自由与交往自由。

尽管在这里没有涉及到正当性(apporpriacy),但是,在哈贝马斯的图式化【注5】表达中,在“政治行政系统”(前者,特定),与“社会文化系统”之间,“社会福利运作”在前者对后者出现问题后,与“大众忠诚”在后者对前者出现问题后,均表明正当性出现了问题。我的如此“截图”有嫌烦简化了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理论,问题是从中我们得到这样一个印证:恰是“社会福利运作”与“大众忠诚”作为两者之间的介质,足以说明了不仅“晚期资本主义”存在合法性危机进而是正当性危机,而且当今诸种特色(分类)名号的社会主义同样面临着正当性危机。

社会主义统治遍布了合法性危机,它并不因为宣布“马克思主义死掉”而解除,正如尼采宣布“上帝死了”并没能解决人类大多数无法找到信仰真理与理性真理的平衡一样。关于“马克思主义已经死亡,社会主义万岁”【注6】的政治论述,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作为制度模式遭遇正当性危机的证明。中国当然地面临着此种正当性危机(如本文第一节所略及的“妓女示众”、“量身订做”等现象所内含的东西),且合法化危机早已内含其中!

三、“俞可平体系”与善治的迷茫

尽管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术派别之一的法兰克福学派(哈贝马斯是其右翼)已经逐渐失去话语市场,但是由合法性出发的全球政治治理学术仍然是影响中国当下人文思想的重要因素。更精炼地说,被引入且探讨的协商民主理论已经涉及到内含合法性的正当性问题。“理性、政治与正当性”与“协商的过程、条件与目标”【注7】被联起来考虑。

在中国,体制内的顶尖级政治学者已经借助全球政治治理学术成果探讨统治的正当性问题,尽管他们没有明确使用“正当性”(appropriacy, appropriateness)而是承袭了前者的“善治”(good govenance)概念。比如,被体制外学人认为有积极民主暨普世观念的体制内学者俞可平,在其概论性评价全球治理理论时,给出十个要素组成的构架[注7]:合法性(legitimacy),法治(rule of law),透明性(transparo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稳定(stability),廉洁(cleanness),公正(justice)。

很显然,在俞可平这个“体系”里面,不难测知合法性、参与、公正这三个要素是统治正当性里面不可或缺的。而归诸一般社会现实即当今统治结构自降合法性的难逆转势(即公信力丧失殆尽之结果),“参与”与“公正”显然正式成为能否有善治、能否为统治引入正当性观念的最关键因素。

没有参与,就没必要问透明、责任、有效;没有公正,就没必要问法治、稳定、廉洁,即便完全不考虑合法性危机,仅为国家作为文化共同体的继存,没有参与,任何回就都是虚假的。因此对于中国的现实来说,统治的正当性是基于参与而无疑。接下来的问题是:在现有“协商民主”渠道狭窄、程序非正义【注8】的情况下,民众又将如何像哈贝马斯所说的采取动机道德化的参与呢?

在我看来,一些基于自身具体利益的公开化诉求,都是值得鼓励的。比方说,一位农民因遭受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之侵害,除了继续坚持行政诉讼之外,更要将具体案例与个人感受向社会公开。一方面,网络信息平台提供了这种便利;另一方面,中国底层社会与知识精英已经达成不成文的共识,后者主动承担起了对前者的信息帮助(还包括法律咨询及出庭援助)。

结语:更深参与,究问统治的正当性

现实中,大量的微观(非群体)事件已经使公众参与发生了质量提升,即从关注自身利益得到启蒙,进而转向了更多公共事件的关注。尽管没详尽的身份统计资料来支持,但是每一次“网络反腐”由简短消息引致的空前的公众参与已经是证明。以最近在网上尚未降温的重庆厅级官员雷政富利用职务获取性贿赂案为例,它不仅迫使当局“依法调查,快速做出回应”【注9】,而且还有两个广义的效果:(一)实质性地粉碎了网络打压政策,比如反“人肉搜查”的立法意向在此完全无效暨负面化;(二)更加深入涉及到在性贿赂之外的贪腐问题,从而进一步揭示了社会公正的阻碍之所在。

两项效果合并恰好对应前文对“俞可平体系”的提炼,即“参与”与“公正”在对统治正当性的质疑暨要求方面有何种作用。更进一步地说,每一个如此之类的事件所必然产生的“参与”效果,实质性地推动了社会转型的公正性企盼的清晰化。保守地一点地看,只有正当性在参与性质疑下,逐步丧失以至于成为负值,中国社会才会发生根本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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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部分:
[1]在陈家刚等人翻译的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与威廉•雷吉(William Rehg)合著的《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一书中,“正当性”出现在其导言部分的小标题〈理性、政治与正当性:协商的过程、条件与目标〉里(P7);陈译版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原版: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1997。
[2]标准的“合法性“(legitimacy)辞书诠释,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汉译本,邓正来主编)当中,此词(P355-356)所引文献即有“Habermas ,J•legitimation Crisis. Boston ,Mass.:Beacon,1975。”;邓编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原版:Blackwell Publishig Limited,1987。
[3]参见该书汉译本(张雁深译)上册,P240;张译版本:商务印书馆,1961。原版:Editions Garnier Freres (Paris),1949。
[4]同[2],英文部分。
[5]参见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中译本,刘北成、曹卫东译),P7〈图1,规范系统的前政治因素〉;刘曹译版本: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原版:Suhrkamp Verlag Frankurft am Main,1973。
[6]这种说法源于让•埃伦斯坦(巴黎《宇宙》杂志主编、国际政治论坛主席)的一篇论文,“马克思主义正在死亡,马克思主义已经死亡,社会主义万岁!“(1990/1991);该文载于《未来的社会主义》文集(中译本,中央编译局国际发展与合作研究所编译),P443-451(李俊聪转译自德文);发合所编译版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原版:verlag J•H•W• Dietz Nachf. Bon,1990/1991。
[7]详见李惠斌主编《全球化与公民社会》,P72-74(全文,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P65-88),李编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8]香港媒体《东方日报》2012年11月14日文章,“协商民主治国,政改新路难行”,文中质疑大陆热谈的协商民主质量,指出:“……表面上官方在调高公共用品价格时都会召开各式各样的听证会,但听证的代表往往是官方指定的,甚至是官员冒充的……”;新华社《参考消息》转引此文并西班牙《起义报》11月13日报道、香港《信报》11月14日文章,综编题目为:“十八大报告提‘协商民主’引热议”,第15版〈十八大专版〉。
[9]原句见于《光明网•法制频道•法眼观察》2012年11月24日转引《新京报》评论,“快速查处雷政富与网络反腐合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