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暴政对全体国人实施精神洗脑精神强暴60余年,独占话语权的当权者随心所欲胡乱解释,导致国人普遍麻木不仁听天由命。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举行总理记者会,在回答法国记者提问时称:”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的普世价值,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随后有过多次类似表述。而人大委员长吴邦国2008年4月16日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说,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声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搞西方式的三权鼎立。今年7月26 日,社科院院长陈奎元在社科院改革座谈会上发表讲话说:”过去基督教宣扬其教义是普世价值,现在西方话语权的声音高,把他们主张的’民主观”人权观’以及利伯维尔场经济理论也宣称为普世价值,我国也有一些人如影随形,大讲要与普世价值接轨。”2008年9月10日,人民日报又转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8年第七期冯虞章的文章《怎样认识所谓”普世价值”》一文。该文称:国内外某些势力打着”普世”旗号,把他们那一套全盘西化的主张和要求塞给我们,企图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手段。2008年9月16日光明日报发表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周天城《一些人鼓吹的普世价值实际就是西方的价值》一文引用毛泽东的话说:”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 [1]

上一讲中我业已较充分论证了中共暴政下的体制性司法腐败,披露了从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到各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各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量法官受贿司法腐败案。法官受贿绝大多数都是由律师中介进行。王才亮律师指出:很多律师乐于当“皮条客”,当(行贿受贿的)中介人。律师和法官拉关系,主要是为了胜诉,这主要是用当事人的钱。还有一些律师用自己的钱和法官拉关系,因为一般法官给当事人介绍的律师,当事人都会接受的。有些年轻律师,他们刚进这个圈子,没名气,只好找法官,然后给法官提成。他们有一个半公开的价码,基层法院法官送多少,中级的送多少。[2]

中国律师被逼良为娼的实际现状

作为检察官的法学博士王新环归纳称:“是否请律师,请谁与不请谁,当事人判断的标准不一定是律师的能力,更多是把律师当作接近法官的管道。于是乎,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三包律师”出现了,陪饮酒、陪赌博、陪娱乐的“三陪律师”增多了。这些律师未必对法律有多精通,有的还是充当中介的黑律师,他们能够违规承诺满足当事人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非分需求。在律师行当中,甚至还出现了没有关系、案源不足的高学历律师,给法律掮客打工的奇怪现象,这些法律掮客不懂法律没有律师资格,却八面玲珑有着广泛社会关系能够招揽到案源。如此以来,这些律师不再为搜集证据、分析法律耗费心思,而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交往搞关系方面,相当多的时间周旋于委托人和法官之间,“勾兑”案件事实,置规则于脑后,充当起行贿的桥梁”。[3]

尽管中共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律师行贿:《律师法》第45条明文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如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法官行贿的一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律师职业。

200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七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等。但中共腐烂变质政治体制实质上逼良为娼。

2003年9月,司法部调查组发现,司法机关在查处湖北武汉、宜昌、苏州、广州、东莞、珠海6个城市的法官受贿犯罪中,牵连出88名行贿律师。

[4]司法部报给中央的报告称,自1997年至2002年底,全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109起,涉及律师124人,其中49人被判刑。仅最近几年,就有武汉中院、深圳中院、天津高院以及吉林高院先后曝光法官收受律师贿赂的丑闻。这些法官们都有利用审判案件捞取好处的经历,其中都有律师行贿法官的身影。

因此律师的社会评价不断下降,遭到国人普遍质疑、讥讽谴责。律师被骂作“才子加流氓”、“不带枪的强盗”、“精神乞丐”、“文痞”、“讼棍” “中共司法妓院之娼妓” “为钱说话”,“功夫用在庭外,按潜规则办事”等等。当然西方国家对律师亦历来多有讽刺:诸如:沙鱼、钱袋子,但确实少有如中共匪帮骗子国中诸多称谓。

中共官方轻描淡写地称: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执法的惯性,加上我国的律师队伍毕竟年轻,缺乏从业经验,执法观念还不适应,面对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抵抗能力差,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现象。有的律师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敷衍塞责,应付当事人,甚至出现收钱不服务,或者乱收费、私自收费或收费不入帐;有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心有余悸;有的未能自觉抵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和来自其他方面的引诱、腐蚀,同时也有少数律师拉拢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个别律师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律师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它严重破坏了律师办的声誉,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干扰了律师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位激进的网友称:“中共国的司法部、局就是政治妓院,上法院打官司就是去嫖娼,原告、被告、法官都是大大小小的政治嫖客。这种政治性的嫖娼行为有主动和被动的角色区别,法官是主动嫖客,被告、原告时而是被动嫖客,时而是主动嫖客。无论谁主动谁被动,律师都是政治娼妓,他在中共司法妓院里职业角色就是出卖法律,以满足原告、被告、法官等嫖客的需求,从而获得钞票。在中共国,律师都是这个假共和国的政治娼妓,检察官是“公娼”,一般律师是“私娼”。[5]不过,人权律师肯定是例外,大多不与中共同流合污的律师也绝对除外。

魏仁厚先生愤努地指责:“国家失去了它的法治功能,法庭成了法与权、法与钱交易的纽带,律师不就成了有冤无处申者的第二次宰杀者吗?这是全国的普遍现象,甚而有很多律师成了绞杀当事人的专业恶棍。当你找到律师他极力纵容你打官司,罗列你的理由有多么充分,他多么高尚而又极富法律学识。等到你把钱交到他手里,他又去物色其他捕掠对像去了,不愿对你交代的太多以防你诉后纠缠他。一审完了他动员你打二审,中国律师简直就是比骗子还骗子,最后他理直气壮的说律师不能包打诉讼,中国律师就是对受害者再捅一刀者。中国律师是比专制主义还恶毒千百万倍的反现代制度的摆设,就如同八个民主党派和多如牛毛的所谓民间团体一样,除了压迫力和假象欺骗还有其他意义吗?[6]原被告律师与法官私下会商以宰杀当事人,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存在。在反秩序的社会里,律师是靠法官混饭吃的下三滥,是法官贪赃枉法的帮凶和小丑。此时,律师是以专制法侵害当事人的罪犯”。

有人归纳目前中国律师的问题为“四症”,即:政治思想上的侏儒症、物欲财富上的贪利症、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主观心理上的麻木症。“四症”归于一根,那就是文化和精神上的迷离与失落。[7]除了“组织纪律上的涣散症”不敢苟同外,其他三症应当符合事实。因为律师本质上乃高度自治的自由职业者,他们仅受职业道德伦理的制约,而不受中共强加的所谓组织纪律捆绑。律师作为圣洁殿堂上的法律之师,是真理、正义的使者。“决不能贪利而忘本,图财而丧德,惧险而苟安,慕虚荣而屈尊”!

张思之大律指出:“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仗义执言,疾恶如仇;决不屈服于压力,勾结赃官,徇私舞弊;决不奔走于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他自始至终与人民站在一起”。

美国律师吉尔顿指出:“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机构,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不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中共盗国窃政58年来,为一党一己私利操控国家法律,侵害人权,维护党权的一贯手法就是:践踏法理公理公义,自相矛盾,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抽象肯定是为了欺骗国际社会、愚弄本国人民。具体否定是为了镇压、迫害人民,维护一党专制。[8]

取消宪法原规定的公民四大权利(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取消宪法公民罢工自由权,1989年10月31日恶意制定施行完全相悖国际通行惯例(告知许可制)“批准制”《集会游行示威法》恶法——不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属于非法,!而几乎所有民间申请,一般却永远不予批准。上海有位公民自2003年起每周向公安局申请反腐示威游行,到我被迫流亡海外时业已连续申请数百次,却不但从未获准,反而屡受公安骚扰。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具体否定和架空宪法之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辅以非法拘禁捕判、野蛮镇压迫害强行扑灭公民运动。

便通过制定违背国际通行之“备案制”的“批准制”《社团登记法规》恶法——规定任一社团,非经批准属非法!且必须自找行业主管‘婆婆’否则不予批准。如《公盟》被迫登记为企业法人;中国民主党及郭泉之新民党等皆被中共阉法院枉法裁定为非法组织。具体否定和架空宪法保障的公民结社权力,以“不予登记”及抓捕镇压的两手方式,扑灭公民结社运动。

共产党逼良为娼使得律师职业丧失了自治的本性

(1)中共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强调:律师”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他还特别要求律师”真正做到党在心中”。

(2)去年修订《律师法》,限制律师辩护权,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不受追究”这一中外律师原则,改为实质“将予追究”的规定。这是中共蓄谋为迫害人权律师用心恶毒下流的最新例证。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亦即人权律师将不再有法庭言论豁免权,不再享有国际通行的律师“刑事辩护豁权”。
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张鉴康律师指出:有正义感的中国律师将更多的因言入罪,一不留神就套牢在案中案里;更多的律师将远离刑事辩护;中国法律政治的严冬将彻底冷冻中国人对于享受有
权利尊严的生活的热望。此条款凸显了国家权力对于公民权利凶暴的高压。不打掉这一专横跋扈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中国律师将永无宁日。[9]李和平律师指出:新的修改版律师法将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形由原来的四种上升到九种, “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书,足以埋葬掉律师制度的半条性命,但对这类规定不必多虑,它无异于螳螂之臂,在历史的车轮面前,在正义人士的唾沫的包围之中,必将化为乌有。但书,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是反动、倒退、愚味,几被唾沫淹没。但我仍然认为是一个进步,因为他把制度之恶公示,使人们关注律师行使职务免责的普世规则,与其说这但书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利剑,不如说是悬在律师制度头上的利剑,更直接一点,它是悬在中国法治头上的利剑,正因为他是倒退、落后的代表,必将遭到中国人民的唾弃。[10]

郭飞雄在关押了400多天并经受了电击生殖器等等常人难以想象的酷刑之后,被中共广州法院强行非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一个优秀的公民、一个著名的公民代理人、一个为其他公民的人权拿起法律武器冲锋陷阵的勇士轻易地被中国式政治化的法律强暴!
(3)2008年4月29日,四川阿坝州司法局在马尔康召开了2008年律师业务培训会,各县司法局分管局长、公律股股长、全体执业律师参加了会议。司法行政系统要坚决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3.16”事件中有所作为,全体律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州党委
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密切配合州、县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认清形势,提高警惕,以实际行动回击达赖集团分裂破坏行径。全体律师要站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阿坝服务”的高度,认真研判维稳形势,深刻认识到这场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做到思想不模糊、态度不暧昧、立场不动摇、行动不含糊,头脑清醒、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省委、州委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抓好反分裂斗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分裂主义作坚
决斗争,全力维护阿坝州社会政治稳定。[11]

(4)在西安市律师协会宣传文稿中,明确要求“在全市律师中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律师的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
作。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保持律师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
责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体中国律师犹如行乞天下的托钵僧一般(中国律师自嘲为高级叫花子),不仅遭人
白眼,而且时常被法庭驱赶,被司法官员殴打,被司法行政机关勒索高额的审验注册费……在横行无忌的党权官权的重重威逼挤压下艰难求生,几乎处于穷途末路的
中国律师竟然被要求要永远忠于党?![12]

(5)2008年6月30号,北京市司法局下令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签字,保证不代理四川地震受害者有关的案件。前一段时间和东北蚁力神事件,北京律师也是被要求不准介入。曾有三名北京律师受理此案,因而遭到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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