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第四波民主化浪潮与中国民主转型”征文

1898年戊戌变法迈出了中华民族追求宪政的第一步,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历经风雨,备受磨难,其间制订了不少的宪法,却由于缺乏宪政所必要的经济、政治、社会、思想和文化条件,始终无法造就宪政的事实。而今天,国内外形势为中国宪政建设提供了真实的契机,宪政所需的经济、政治、社会、思想和文化等基础正在形成,宪政建设的条件逐步成熟。有着近百年历史的中共,由于党内矛盾重重,派系林立,正在进入空前的“碎片化”的境地。也正因为这种碎片化,不仅使中共遭受着建党以来最大的不信任,也为中国走上宪政之路提供了极为优越的条件。但是,宪政的基础和条件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宪政的事实,“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化解权力崇拜的千年寒冰,把宪政的理想变成现实,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还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

总的说来,在中国通向宪政的道路上,还存在三大问题:(一)权力腐败问题;(二)社会公正的实现问题;(三)法律的实效性问题。

一、权力腐败问题

阻碍中国宪政的最大问题—–全局性的或者说制度性的官员腐败问题。无需讳言,在今天的老百姓看来,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始终是不证自明的。古人有云:“篷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在官场腐败如此盛行的情况下,要洁身自好简直是难之又难!恐怕任何一个百姓都会十分有把握地说:在现在的中国,无论是什么官员,是否有腐败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有人去查,只要去查,恐怕都有问题,而且十之八九还是大问题!现在的老百姓并非是生活在“象牙塔”里,他们对当代官员严重腐败的现实是充满“信心”的。只不过是,一来是由于普遍存在着所谓“和尚没老婆,大家没老婆”的观念问题,腐败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受损的并不仅仅是某一具体个人,他们不愿去管;二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根本也管不了——并不存在有效的途径能让普通百姓对于官员的腐败问题发挥决定作用,同时,由于害怕官官相卫,他们也不敢轻易去 “拿鸡蛋碰石头”;三是,他们对这样的事情可谓 “见多识广”,当变态已成为常态之后,不腐败的官员在他们看来反而不正常,就这样得过且过吧!于是乎,他们不再怨声载道,而是会去说:有点贪污腐败、“桃色事件”,都不是什么问题,只要他们真的为老百姓干几件实事就行了!这样,他们也就心安理得了。

无疑,中国现在官场的腐败问题之严重,就是封建社会也未必达到这种程度。如何设计有效的反腐制度的问题,要先于抽象的宪政制度设计问题。不解决如此严重的腐败问题,要实现宪政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为,宪政应该是与这种制度性的腐败互不相容的。

在法治社会中,反腐败当然主要应该依靠法律途径。法治的制度安排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是国家集权,一个是依法行使权力。而反腐败,恰恰是如何保证政府官员依法行使权力的问题。这里面有几个重要问题:一是要为普通群众设计有效的投诉途径,切实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投诉后要真正有人去调查,去处理,不要使投诉仅仅流于形式;三是对腐败官员及腐败事件要严格依法查处,使法律在此真正发挥作用;四是要加大对腐败官员的惩治力度。可是,现在对腐败官员的惩治力度还未达到那种能让官员们对于贪污腐败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望而生畏的程度。所以,要在刑法上对于可能出现的官员腐败问题作出更加详尽、更加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要保证刑法的这些规定能够真正地贯彻下去,落到实处——这恐怕是更为重要的问题,也是更为困难的问题。除了刑法之外,通过公务员法等法律强化对官员的内部惩戒机制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社会公正的实现问题

(一)社会公正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平等权的实现问题。

几乎国内所有的宪法教材在讲到平等权问题,都会讲到那是指机会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事实上,即使从机会来看,也不存在着真正的平等:如果真的是机会平等,就解释不了为什么有的人因为一念之差而被错误地送进了监狱,而有的人却会因为阴差阳错而飞黄腾达,也解释不了为什么看来实力差不多的两个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当中会出现巨大的反差。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说:机会垂青于有准备的头脑;要抓住机会而不能丧失机会,等等,这些也都在说明,机会其实是不平等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要靠自己的积极争取才能得来的。但是,指有长短,人力有别,争取的结果难免会是“几家欢乐几家愁”了!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人的起点根本就不平等,这也造成了机会上的不平等。比如,两个孩子,可能会由于家庭条件上的问题,影响到学习等问题,进而会对其将来的发展产生更大的影响。还有诸如占有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因素,都会造成以后升学机会、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揆情度理,正是因为不平等的普遍存在,才天然地需要法律的干预。法律只能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创造出相对的平等来。  

(二)平等权与社会公正——作为法律目标的平等权

正是因为不平等,人们才会去对平等那般孜孜以求,乐此不疲。作为法律追求的目标,平等权所具有的天然价值,恐怕是其他任何具体的权利难以望其项背的。托克维尔指出:“民主国家的人民天生就爱好自由,你不用去管他们,他们自己就会去寻找自由,喜爱自由,一失去自由就会感到痛苦。但是,他们追求平等的激情更为热烈,没有止境,更为持久,难以遏止。他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之中享用平等。他们可以容受贫困、隶属和野蛮,但不能忍受贵族制度。”

从中国的社会传统来看,则更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古人们早就曾质问当时的统治阶级:“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 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貆兮?”杜甫为“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而愤懑不平;张俞为“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而痛心疾首;梅尧臣为“陶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十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而大声疾呼。相比之下,张养浩在《山坡羊•潼关怀古》中对于这种不平等的愤怒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峰峦如聚,波涛如怒,山河表里潼关路。望西都,意踌蹰。伤心秦汉经行处,宫阙万间都做了土。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普通百姓对于不平等的极力排斥和对于平等的狂热追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平等更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这,还应该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三)社会公正与宪政——要关注 “机会”也要关注“结果”

机会平等固然重要,但从长远来看,结果平等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结果合理与否,是检验制度是否合理的试金石。如果一个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出现了结果上的巨大差距,那么可以断言,这个制度一定是到了应该修改的时候了。

说得具体一点,能影响到中国宪政的不平等,主要还是收入上的不平等。胡温政府这十年,加剧了中国社会的极度不平等。而这其中,主要存在城乡、东西地域、行业和职位的巨大差距。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公正,也就永远无法实现所谓宪政。

三、法律的实效性问题

在中国推行宪政的第一步应该是护宪运动。更为重要的和迫切的恐怕还是要先让老百姓知道所守护之宪法究竟为何物。当大家在那里夸夸其谈宪法如何庄严、如何神圣之时,却不知它何以这般神圣,而更可骇怪的是,他们之中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宪法上究竟写了些什么!大家一致把宪法当成是“不明飞行物”一般,似乎是永远可望而不可及。因而,只能去崇拜,去守护,却无从去了解它。这样,所谓的 “护宪运动”实际上也难免流于形式。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法律而无法治,是阻碍宪政的一大难题。但如何让法律切实发挥作用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当前,很多法律根本没有派上用场。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法律究竟为何物,可能会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中国,随便去找一个村子调查一下,即使不是一百人中有九十九人,至少也是十人中有九人不知道还存在着三大诉讼法的分别,其中至少有八人也会不知道人民法院里还有三个诉讼庭!还有的人,误认为法律就是刑法,只要自己不去犯罪,法律就当然地与己无关。至于法律之中更多的细节问题,他们就更是知之甚少。除此,我们还应看到,由于缺乏违宪审查机制,宪法不能进行诉讼,宪法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的情况普遍存在,权力制约仍然是个敏感话题,法治观念和宪政精神还未能深入人心。

以上种种现象造成了法律在事实上的闲置。“拥有一张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地图总好于根本没有地图。”我们不妨也认为:拥有不完善的法律也总好于根本没有法律。关键在于这些法律要能落到实处,要把这张“地图”真正利用起来。在守法成为既成事实,或者成为 “国民的牢固成见”之后,才能更有效地去解决具体的法律完善问题。

总之,在中国,要解决法律的实效性问题,肯定是相当困难的。至少也需要长时间的锤炼。但是,不管它有多难,都还是注定要解决的问题。否则,那种真正的宪政在中国就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