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制度变革”征文


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宪政指的是对统治集团政治权力的限制。即居于一国最高统治地位的不是某个人或政党,而是一些准则。这些准则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因为她高于所有人,特别是那些制定这些准则的人,而一般的法律并不能保证这些。这些准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也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最高准则就是宪法,而依据宪法的行政就是宪政。依据这样的基本意义,人类最古老的宪政当推远古时期的宗教团体。比如,摩西领导下的以色列团体。摩西虽然是所有以色列人中权力最高的人,但摩西也必须服从上帝颁布的十诫,否则自己也难免受罚。对十诫的遵守来自于对神的敬畏,但是随着人类历史解构作用的不断发展,这种敬畏之心被逐渐消解,直至于统治者可以口含天宪、任意而为。

正是基于在人的欲望面前,宪法常常无力的状况的考虑,近代以来发展出了民主。即以民主的选举保证统治者必须在宪法的要求下施展权力。宪法起的是指明方向的作用,民主起的是防止统治者逾越宪法的作用。二者相得益彰,不可分离。所以我们谈民主,就必须要想到宪法,否则容易发展到群氓政治,谈宪法就必须想到民主,否则宪法就仅停留在书面状态,宪法与民主的结合就是宪政。

时下的反宪政言论,其最大的愚蠢在于无视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所追求的方向和目标。即使中共建政以后,毛泽东时期,也没有人敢于公开否认民主和宪法。虽然没有建起宪政,但1954年便制定了宪法。这至少在表面上表明,中共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大方向不敢公开否认,虽然在实际上既没有民主,宪法也只是一纸空文。但改革三十多年以来的今天,却有人公开提出不要宪政,那他们是否想过中国是有宪法的,既然不要宪政,那就先从废弃宪法开始吧。估计他们没有这个胆量。

近代以来,中国虽然没能实现宪政,但对宪法的不断制定和改进,至少证明国人并没有放弃追求宪政的努力。为了更清晰地看到近代以来中国人的宪政追求之路,不妨来回顾一下我国制定宪法的历史。中国宪政之路的历史演进是以宪政思想的发展和宪法的不断制定、改进表达出来的。

清末立宪运动

清末立宪运动中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官方颁布的,在名称上明确带有“宪法”两字的文件,它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外来宪政实践和理论的影响。《钦定宪法大纲》在中国的登场,标志着中国宪政从观念的启蒙已走到制度层面的初步试验,它留给后世的决不仅仅是一种遗产,它本身就构成了中国宪政史上独立的一页。 当然,第一次的宪政试验难免有其局限性,即使在《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上,也带有明显的帝制的痕迹。一方面,在确立君上大权方面比日本明治宪法的规定更甚。另一方面,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即使如此,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公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也要受限于法律(虽然这种限制是如此的无力)。这些历史意义远较其本身的内容来得深

中华民国时期的立宪运动

1912年2月7日,参议院开始制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年,孙中山签署公布了这部体现自由、民主、法治原则的宪法性法律。临时约法规定了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陈诉、诉讼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同时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根据《临时约法》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的“三权分立”原则。

依据《临时约法》,1913年7月国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了中华民国正式宪法起草工作。 宪法草案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这个草案贯彻了民主共和精神,为袁世凯所不容。结果宪法草案成了死案。1914年3月18日召开约法会议,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7项,扩大总统权力。不久,约法会议议决《中华民国约法》。该约法及其后的大总统选举法使袁世凯成为独裁元首。

国民党执政近20年,一直沿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直到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才召开制宪国大制定宪法。试图通过制宪实现从“训政”向“宪政”的过渡 。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开篇便说该宪法“依据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之遗训”而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在字面上、形式上抄袭和模仿了美国宪法,共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决议”。 在“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在“人民之权利义务”中,规定人民有身体、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通讯、信教、集会、结社的自由权,也有诉讼、考试、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权。此外,还规定不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的平等权。值得注意的是《中华民国宪法》并没有将国民党放在一个特殊位置上。

在1949 年的《共同纲领》里, 第一条就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强调了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立宪运动
 
1954 年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制度化、法律化。 1954 年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确定,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权利思想的体现。总之,中共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充分表达了以宪政治国的思想。虽然这里的宪政主要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和对阶级敌人的镇压, 但权利主体还是沿用了“公民”,而不是“人民”。

1956 年开始,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步入下坡,对待宪法的态度也转向推崇宪法虚无主义。毛泽东认为,宪法是可以不要的, 即使存在也没有作用。 这样,宪政思想也就完全以宪法虚无主义为中心。宪法虚无主义的确立导致宪法思想偏离了正常轨道,导致了国家政治制度被抛弃。宪法虚无主义还重人治,轻法治,人治推崇个人崇拜。 宪法虚无主义及个人崇拜充分体现在了1975 年宪法中。1975年宪法是为了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宪法中充斥了政治口号、个人语录、具体政策,缺少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逻辑,不像一部具有规范性的宪法而更像政治宣言 。

1975 年宪法因为存在大量硬伤,因此文革结束后便有了 1978 年宪法,但是 1978 年宪法仍然受到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思想的影响,几乎完全继承了 1975 年宪法对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1982年宪法相对来说比较规范,法的特性表现得很充分,特别是在宪法中表达了社会主义民主思想、权利保障思想和宪法监督思想。1982 年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公民住宅安全与通信自由权、控诉权和获得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以及对特殊人群宪法权利。 另外,1982 年宪法里的公民基本权利就内容基本继承了 1954 年宪法的主要内容,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全面、具体。

中国宪政演进的几点启示


第一, 应该说从《钦定宪法大纲》开始,一直到1982年宪法,中国没有实现过完全意义上的宪政,但宪法的不断制定、改进充分说明我们一直在追求着宪政。无论是清廷、北洋政权、国民党政权,还是中共政权,我们从来没有过无宪法的历史。即使是文革的宪法虚无主义时期,宪法依然存在,没有人公开叫嚣要反对宪政、废除宪法。虽然更多时期宪政只是一个美好理想,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而且宪法的内容也常常因时而变,但至少在形式上,追求宪政的历程没有过中断。这说明我们从来没有脱离过近代以来追求宪政民主的大范围。

第二,从各个时期宪法的内容,可以看到中国追求宪政的道路总体上呈现出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结构。《钦定宪法大纲》模仿的是日本明治宪法,里面充斥的仍然是君主的无上权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多体现的是对最高统治者权力的约束。袁世凯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则重新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以至于总统与皇帝在权力上没有太大区别。这是第一个螺旋,从君主专制出发,走向总统专制。国民党时期制定的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模仿的是美国宪法,充分体现了自由、民主、权力监督的思想。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在强调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至少在书面上是认可的。1975年宪法则完全颠覆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用口号宣传的方式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及为文化大革命建立宪法依据。1978年宪法虽然大部分内容沿用了1975年宪法,但对文革的否定成为了它的亮点。1982年宪法在强调中共领导的前提下,比较规范地体现了了公民权利,权力监督及民主思想(虽然是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相较与1975年、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更趋近于开明、开放和民主。这是第二个螺旋,从模仿美国宪法的自由民主,经过极权的疯狂,走向开明的专制,当然这个过程还没有完全结束。

第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层面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什么宪政之争没有出现在过去的三十多年,而是出现在了现在?三十多年极权统治的结束是从真理标准大讨论开始的,是否宪政之争是三十多年寡头统治结束的前声?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比较难,但可以确定的是专制框架下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已经走向了饱和,进一步的发展或者是如薄熙来在重庆所实践的走回过去(薄熙来的倒掉告诉我们返回过去没有多大可能,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早已教育了民众),或者是突破政治专制框架的约束,从政治改革开始,开启新一轮的发展热潮。我们追求宪政之路的两个螺旋告诉我们,现在(即习近平当政时期)正是决定的时候,将第二个螺旋走完,或者开启第三个螺旋。其实这个过程并不难,也不是翻江倒海的事。因为我们有宪法,接下来要做的是严格按照宪法制定法律和依法行政,也严格按照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习近平上台之初,有过“要尊重宪法”的言论)。对于专制政权来说,最可怕的也许不是反对派要求政治改革的主张,而是严格实行自己制定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