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先,我代表我们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对孟宪云女士的不幸去世表示最深切的哀悼;对孟宪云所有的亲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对制造这起凶杀案的凶手表示最强烈的义愤和谴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安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福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福忠的辩护人出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下面发表辩护词如下: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应予以撤销,并宣告张福忠无罪。
一、张福忠“2004、7、16”下午直至晚上11点活动情况极其相应的证据,证实张福忠不在杀人现场、不可能“分身术”杀害其妻孟宪云,指控和判决张福忠犯有故意杀人罪,是极其错误的。
张福忠“2004、7、16”下午活动大事记:
洗澡?→3点20分左右到孙兰珍家?→孙兰珍打电话请孟宪云吃晚饭?→饭后打麻将?→晚11点孟宪云被害的消息传来?→家人到达现场以后真实情况的证言。
相应证据如下:
1、洗澡—张福忠辩解:“昨天下午两点左右钟,我和我妻子孟宪云和我大姐张淑华的孙子我们叁在我们家卫生间内洗澡了。洗完澡之后,他就自己走了。他大约七岁左右。他家离我家不远。都是自己来自己走。然后我招呼我媳妇和我一起去我父亲那,我媳妇让我自己先去,她说她在家里躺一会,呆会她想去她二姐家看电视,(电视台当晚播放她的录象采访我媳妇的节目)。如果她二姐不在家她再到我爸那找我去。就这样我自己先走了”??见2004、7、17公安笔录
张福忠辩解:“审:张福忠你要如实叙述你自己犯罪事实,2004年7月16日你在那里。
“在我自己家里,在和妻子孟宪云,儿子张海城,上午我与孟宪云一起卖包子,中午到家,吃饭时间大约在13点,与我大姐的孙子及孟宪云一起吃的,饭后我孟宪云与我大姐的孙子一起洗的澡,之后我大姐的孙子就走了,下午三点左右我离开家,到我母亲家,—(注:复印件看不清)我是大约下午三点左右到我父母亲家的,之后一直呆在母亲家。”见2005、5、13庭审笔录
2、3点20分左右到孙兰珍家—张福忠辩解:(见上段)
张淑华证言:“7月16日下午三点三十至四点左右张福忠回到我妈家,当时我妈和我爸就和我在家”??见2004、10、27公安笔录
张丽华证言:“问:昨天7月16日下午在你父母家里都有谁?
答:有好几个人,有我,有我大姐(张淑华)我丈夫(许国胜)我弟弟(张福忠)我大姐的孙子(马正远8岁)还有我父母就这些人了的”??见2004、7、17公安笔录
许国胜证言:“问:今年7月16日你在朝阳吗?
答:在朝阳,在我岳父家,我妻子在那近二年了,主要是因为她父亲有病需要护理。
问:那天都谁在你岳父家?
答:我妻子的大姐张淑华,她的孙子,我妻子张丽华在,那天下午两点多钟,我同我妻子出去了,在工人文化宫楼照的相,晚上5点半回的家,回家时张福忠在家呢,当时还有我大胰子和她的小孙子也在。”??见2004、9、1公安笔录
3、孙兰珍打电话请孟宪云吃晚饭—张福忠辩解:
“问:你讲一下你到你爸家之后的情况。
答:我到我爸那的时间是三点四十,当时在那有我父母,还有我大姐张淑华,然后我开始就在他们家呆着,始终没动弹。六点左右钟我开始做饭,时间大约是六点四十左右,饭做好了,这时侯我媳妇还没有来,我便往我家打电话但是是我妈打的,准备招呼媳妇过来吃饭,但是电话没有人接。”??见2004、7、17公安笔录
张淑华证言:“问:张福忠到你父母家后换洗衣服了吗?
答:没有。晚上张福忠做的饭,六点半左右我母亲往张福忠打电话,让孟宪云回来吃饭,但电话没人接。”??见2004、9、1公安笔录
张丽华证言:“问:你们什么时候吃的饭?
答:下午7点左右吃的,在下午六点四十左右,我母亲给我弟弟张福忠家打电话让我弟媳孟宪云过来吃饭但是电话没人接,我们就吃了,我弟弟张福忠说,孟宪云可能到她二姐家去了,因为前几天街道给孟宪云录象,说是昨天晚上八点三十分放。”??见2004、7、17公安笔录
许国胜证言:
“是张福忠做的菜。做完饭以后着家人开始坐下吃饭。我岳母提出让孟宪云过来吃饭。张福忠说不用了。兴上她二姐家看电视。我岳母给孟宪云家打电话。打老半天没人接。就做下吃饭了。”??见2004、11、26公安笔录
王炳嬴证言:
“问:你见到孟宪云了吗?
答:没有。
问:她为什么没有去。
答:我记得好象给孟宪云打电话了,张福忠说孟宪云上她二姐看电视去了,因为张福忠家是沈阳牌电视,收不到朝阳台,看不到社区介绍好儿妇的宣传拦目。
问:谁打的电话,什么时间打的?
答:我岳母打的。吃饭之前打的。”??见2004、11、28公安笔录。
4、饭后打麻将—张福忠辩解:
“问:你当天下午什么时间到你母亲家的。
答:当天下午大约三点半左右我到我母亲家的,到那我做的饭,炒的菜,吃完晚饭我和我妈,二姐夫,三姐夫我们四个人一起打麻将,一直到我儿子说家里出事。”??见2004、10、26公安笔录
孙兰珍证言:“问:你们这些人当时在你们家干什么呢答:我和张福忠,徐国胜,王炳银我们四个人在一个屋打麻将,我三个女儿在另一个房间说话了。”??见2004、7、17公安笔录
张淑华证言:
“问:吃完饭后呢?
答:吃完饭后,张福忠,王丙银,许国胜,我母亲他们几个玩麻将了。张福忠的儿子八点左右钟回来的,11点多钟,张福忠的儿子先回去的,回去不一会,就来电话,接着他们就往张福忠家跑。”??见2004、9、1公安笔录
张丽华证言:
“问:吃完饭这些人都干什么了?
答:我母亲,我对象,我妹夫和我弟弟张福忠打麻将了,一直打到孟宪云出事(接到张海城的电话)才散的。”??2004、7、17公安笔录
张宝华证言:
“问:孟宪云被杀一事你知道吗
答:知道,她死的那天我正在我母亲家,那天大概是晚上八点半左右我到的我妈家,当时在我妈家的有王炳银,张福忠,我父母,我二姐,二姐夫(张丽华许国胜)大姐张淑华,侄子张海城,当时我母亲,我对象,许国胜,张福忠,他们四个正在打麻将。”??见2004、10、29公安笔录
许国胜证言:
“问:你看到他换衣服吗?
答:我没看见,后来六点多钟吃的饭,吃饭的就是这些人,还有我岳父母,后来我小姨子两口子也来了,还有他们的孩子,他们谁先来的我不知道,然后我,我岳母,张福忠,我妻的妹夫我们几个打的麻将。”??见2004、9、1公安笔录
王炳赢证言:
“问:当时都谁在
答:有我岳父母,张淑华,张丽华,张丽华的丈夫许国胜,张福忠,还有他大姐的小孙子。他们吃完饭,收拾完桌子,我们开始玩麻将。玩麻将的有我岳母,张福忠,许国胜我们四个人玩的。”??见2004、8、25公安笔录
张海城的证言:
“问:今天晚上的事情你是怎么发现的?
答:晚上八点左右我去我奶家,看见我爸也在我奶家呢,快晚上十一点来钟时,我困了,就先回家去了,我爸在我奶家打麻将没和我一起回去,我回到家用钥匙开的房门”。??见2004、7、17公安笔录
5、晚11点孟宪云被害的消息传来—张福忠辩解(见上)
孙兰珍证言(见上)
张淑华证言(见上)
张丽华证言(见上)
张宝华证言(见上)
许国胜证言(见上)
王炳赢证言(见上)
张海城证言:
“问:你进屋后,还发现家里有什么变化,
答:我当时,都懵了,给我爸打完电话,就站在那没敢动。”??见2004、7、17公安笔录。
家人到达现场以后邻居真实情况的证言—钟海云的证言:“晚上大约十点十分我丈夫从外面下象棋回家了,我们看会电视就睡觉了。大约晚上十一十许我被隔壁(文化路二段38-15)人的哭声弄醒,我听是男人的哭声。当时我以为他家被盗了。过了一、二分钟我就听见有人敲隔壁的门,听见有人喊某某某开门。敲门时很吵,好象不是一个人。门开后我听见有一个女的声音说‘我去看看、我去看看’听见一个男的说‘别上小屋、别破坏现场’,后来又一个男人‘快报120’这时我才反映过来好象我家隔壁伤人了,后来听着来了不少车,又吵又喊,好象120、110的人都来了。我一直没出屋,后来公安局的人敲我家的门询问情况”
以上证人(幸福之家其乐融融溢于言表)证言与邻居钟海云的证言合情合理、内容一致、严丝合逢地相互印证了张福忠在案发时间内不在杀人现场以及全家人听到亲人被害后,到达现场时的痛苦惊噩等真实自然情感表露的真实情况。证人证言确实、充分、可信。
二、起诉机关指控张福忠杀人的证据漏洞百出,既不能独立证明、也不能相互应证的得出张福忠杀人的这个唯一法律结论。
1、孟宪云—死者头上的创伤口状况是头顶部正中发际内有矢状走行多角创口、创口中心挫碎0.8×0.5cm,由前及后向两侧分别延伸出2.0cm、0.7cm、0.9cm、1.4cm、1.8cm、1.2cm创口,头顶部正中有一类“+”字形创口,四个创口分别长2.3cm、1.4cm、1.6cm、1.1cm,右顶结节下方有一呈星芒状创口,边长分别长1.0cm、0.8cm、0.9cm、0.8cm,右枕结节附近分别有长4.9cm,两创缘有分支和3.4cm、2.8cm、0.8cm融合为一的不规则创口,上述创口创缘不整,创内有间松组织,深达颅骨外板。??见法医字(2004)第41号〈朝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如此现状的创伤的造成应该是锐器与砘器兼而有之的器具造成,现有的刨锛不能直接形成现状创口。对此应依法重新鉴定。
2、刨锛—先看提取过程:2004年7月16日晚11点出事以后,张福忠家现有两把的大门钥匙(共六钥匙其余四把分别由其他人保管)把为保护现场就已经交侦察机关保管至2004年8月28日退还,其间张福忠及其家人未进家门。2004年6月17晚公安机关的全面勘查现场,已经记录“书房、客厅、厨房、阳台及卫生间等未见异常”,却于2004年11月2日在“张福忠住宅阳台橱柜夹空处搜刨锤一把”并且“在锤顶侧面沾附有少量水泥”最后居然还“检出孟宪云DNA”,可是,这怎么能和张福忠必然联系上呢?张福忠可是在公安笔录中明确交代“用自来水冲了”,那么“少量水泥”又是从何而来呢?
3、现场勘查笔录及其附图和朝阳市公安局法医字(2004)第4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能明确确认本案性质,毫无理由和法律依据地排除了与本案有关的凶杀现场的衣服凌乱散落、完全有可能是流窜犯入室抢劫作案遭反抗后的抢劫杀人、仇杀甚至是情杀可能性,从而误导侦察方向侦察思路,出现一系列的错误。
4、立案的理由竟是道听途说—见2004年10月26日南塔公安分局所承办人署名为吴永伟、董涛的呈请拘留报告书。
5、张福忠本人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一再否定对他的杀人指控,这是他真正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特殊情况下的违心的所谓“杀人口供”,(作为一个壮年人应有的但是现在已经失去的牙齿就是这个“特殊情况”的一个最好的注明),是不能作为“杀人证据”来采信的。
6、其它的由侦察机关制作的指控和证明张福忠杀人的证人证言之间互相矛盾,想象和编织痕迹明显,情节“幼稚”根本经不起最起码的推敲。对此类所谓“证言”正确的态度是“兼听则明”,宁可信无不可信其有。
三、张福忠孟宪云夫妇关系极好,是亲属、社区公认好夫妻。尤其是当天晚上当地电视台即将播放孟宪云的事迹的祥和气氛中,张福忠实在无杀害妻子的必要。另外张福忠本人是个双股骨头坏死的残疾人,他的幸福生活既是建立在退休工资和夫妻共同经营的小生意?卖包子上,更加需要妻子孟宪云无微不至的关怀,孟宪云是他的终生相依为命的依靠,怎么可能会对他的妻子下毒手呢?也就是说张福忠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四、通过对张福忠衣服的检测也查无血迹。
五、至今不能确定孟宪云被害的准确的时间。等等。
通过对上述证据和事实慎密的相互对比分析,无论无何是不能得出张福忠杀人的这个结论的。因为法律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物证、证人证言环环相扣、而且在排除了其他的一切可能性之后、只能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据。这也是司法证据认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明确的关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宣告张福忠无罪,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对无辜者制造 “佘祥林” 似的重大冤、假、错案,放过真正的凶手,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苍天再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真凶终将落入法网、真相事实终将大白于天下。对那一天的到来,我们今天对张福忠的决定就是我们将来以何种面目对逝者孟宪云的决定!就是我们何以面目对法律和天下百姓的决定!
我们期待着、期待着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那就是??张福忠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张成茂律师
北京安园律师事务所
2006年11月30日 (博讯记者:蔡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