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3年7月被抓、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第三拘留所的“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公盟志愿者宋泽(又名宋光强)近日会见律师后,对律师讲述了7月份被抓捕时,遭北京市公安局警员殴打、移送拘留所后被施加压力写“悔过书”,甚至在监所遭虐待的情形。
昨天(1月1日),宋泽的律师李金星、张磊联名向北京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提出了就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警员涉嫌故意伤害、徇私枉法、虐待被监管人犯罪的控告状。
律师们表示,在会见宋泽时,得知本案的侦查机关和看守所严重侵犯宋泽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对宋做了会见笔录,并经宋泽认可,现向有关法律监督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提出控告。
据宋告知,他于2013年7月12日下午在住处被刑事拘留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国内保卫大队赵姓副队长殴打,殴打方式为扇耳光、拳打脚踢,在持续三分钟左右的殴打过程中,一直有多名警员在场目堵,却无任何人制止。
律师们认为,直接殴打宋光强的北京市公安局赵姓“国保”副队长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其他在场警员涉嫌构成渎职犯罪。
其次,据宋泽告知,在2013年11月初,办案人员整晚整晚地高密度提审他,白天回到监室后还被管教找去“谈话”,使他多天几乎得不到任何休息,办案人员和看守所管教这一作法的目的在于强迫宋光强写“悔过书”,并称宋根本不够起诉,“只要写了悔过书,一切就好办”。
律师们就此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既然明知宋光强不构成任何犯罪,却仍然对他羁押,并进行侦查追诉,办案人员及其上级直接指使者已经涉嫌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此外,在宋光强多次拒绝写所谓的“悔过书”之后,办案人员声称要其“吃点苦头”,而后看守所管教违反看守所管理常规把他由相对稳定的“生活仓”调到了“流动仓”(“流动仓”为新进人员羁押监室,一般惯例是,羁押达到一定时间后,即调至相对稳定的“生活仓”),在宋光强痔疮病发的情况下长达近一个月时间不给药医治。
而后,宋又遭监室“值班员”多次无端辱骂挑衅,宋光强不堪忍受羞辱进行反抗,结果遭到殴打,宋光强进行防卫,结果一根手指被殴打致骨折,随后宋被看守所管教对其24小时加戴手铐脚镣七天进行惩戒,造成宋光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律师们认为,上述办案人员与看守所管教合谋的虐待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犯罪。
李金星和张磊律师说,宋泽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他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他只不过是在接到被非法拘禁在黑监狱的访民的求助时,前去解救,却因此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追诉;他只不过曾在“公盟”担任过志愿者,却因此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进行追诉。而这种追诉,是在办案机关、办案警员明知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枉法进行的,这种迫害“令人发指”。
他们呼吁,北京市以及国家级的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负责人,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立即纠正对宋光强的枉法追诉,立即无罪释放宋光强,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