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随着中共新旧领导人换届交班的完成,当局在各地开展了新一波对政治异己的抓捕。本轮抓捕和指控的对象,主要是各地公开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包括北京的丁家喜、赵常青、许志永、王功权,江西新余的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以及安徽合肥的张林、李化平、周维林等人。而素来以改革和开放成就自诩的广州,则对2013年初南周事件参与者郭飞雄(本名杨茂东)、刘远东等人进行了秋后算账式的抓捕。这一系列政治性抓捕,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政治事件之一。
新一轮毫无法律根据的政治性抓捕,与人们对中共十八大后的改革期待,可谓背道而驰。一些原本对新政持乐观态度的知识分子,也因此深感失望。当局在实施抓捕的同时,还加大了对公共舆论的压制力度,特别是对社交媒体采取了非常严厉的管制措施,以降低这一轮抓捕活动在中国大陆所产生的影响。从这种抓捕异己和压制舆论双管齐下的做法中,人们可以看出中共新一届领导人的政治路线:对具有政治反对意味的社会活动保持绝对的高压态势,任何有政治集结与制度变革意味的呼吁,都视为对中共专政体制的直接挑战,必须予以镇压,即使这将损害中共当局在国内外的道义形象也在所不惜。显然,中共新一届领导人已把这当作施行新经济路线的政治保证。
就其本质而言,这种在红色体制国家常见的政治迫害,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司法事件。无论是依照现代的法治精神,还是依照中国的现行法律,那些被捕者的行为都是完全正当和合法的。中共当局对他们的抓捕和指控,本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运作,而只是利用司法工具对行使民权者所进行的打击。因此,无论是那些被捕者的言论和作为,还是中国公众对他们展现出的支持与敬意,都是直接针对专政权力的政治较量。众多执业律师为他们提供的辩护,也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辩护,而是一种旨在彰显政治反对正当性的政治辩护。围绕着那些被捕者所进行是审判与辩护,与台湾美丽岛时代的军法大审,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这些政治案件所进行的辩护,不同于以往维权律师在一般维权案件中所进行的辩护。过去几年,以斯伟江、杨金柱、陈光武、袁裕来、周泽、迟夙生等为代表的所谓死磕派维权律师,在许多颇具代表性的维权案件中,进行了极富专业水准的法律辩护,对一些受侵害的个体提供了有效的救助,并通过这些富于勇气的法律实践,在全社会范围内极大地普及了现代法理和法律知识。但是,这些法律辩护的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些辩护的法理前提,是假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解决权力对权利的侵害问题。
实际上,肆意侵害民权与社会利益的专制权力,与它所赖以为工具的法制体系并非二物,而是一体两面的存在。中共与布尔什维克的法理学本身就公开宣称,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因此,一般的维权活动即使在一些个案中偶有所成,也难以改变中国法治缺失的基本现实。这些维权活动之所以有时能够成功,绝不是法治精神和法律本身的胜利,而只是当权者为保护专政体制的全局利益,所实行的弃卒保车的战术让步。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人们给予诸多维权律师莫大的信任和支持,并不是在法治社会里,公众给予法律专业人士的信任;而是在专政社会里,公众对抵抗专横权力的举动的支持,也就是对包含政治反对意义的局部抗争的支持。这种信任和支持,毫无疑问主要是政治层面的,与这些维权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准,并无特别密切的关系。
司法维权的政治维度
去年大规模的政治性抓捕表明,当局试图直接利用司法工具,对正当行使公民权利的人进行打击,以遏制普遍弥漫的政治反对风潮。在这一系列政治案件中,一般的维权辩护策略,就必然要面临前所未有的法理困境:单纯以现行法制规则去辩护,自始至终都不能脱离权力当局的掌控,这犹如无辜者要为自己到底盗窃了多少钱而申辩。但这种困境的观照下,人们也看到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现象,那就是张雪忠等人进行的聚焦政治的辩护活动。
在先后接受赵常青、刘萍、李化平、郭飞雄等人的辩护委托后,张雪忠律师就相关案件公开发布了一系列辩护意见。这些辩护意见最有意义的突破在于,针对当局将政治案件去政治化的企图,辩护人除了在法律上驳斥当局的指控,还力图还原和凸显这些案件的政治迫害本质,并通过对现代法治和政治原理的阐述,使这些案件重获社会政治斗争的本来面目。辩护人不再在当局利用权力划定的界限内,坐等一个侥幸的结果,而是致力于揭橥这些案件实质上的政治意义,直接把这些案件的政治迫害性质,向社会与时代揭示出来,并努力让尽可能多的人获知受难者长期以来的正当追求和巨大付出。这样一来,就把本来可能徒劳无功的法律辩护,转变为具有社会动员性质的政治实践,并迫使国内和国际社会关注和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现实。这是一种不同于一般维权活动的政治辩护的崛起。许多此前的死磕派维权律师,也已不断加入这种政治辩护活动中来,从而形成对专横权力的有力阻击。
政治辩护的要旨,就在于阐发和伸张那些作为现代社会基石的基本人权:人民有权以个体或团体的名义,就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事务,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即使这些表达构成对权力的批评和冒犯,当权者也必须予以容忍;政府强力必须止步于公民的自由表达,枪杆子必须对人们的自由表达保持沉默。另外,政治辩护还要特别阐明,人民作为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完全具有采取政治行动的权利,而一旦丧失了采取政治行动的权利,人们必将沦为任凭权力欺凌和宰割的羔羊。辩护人的政治辩护行为,和受难者原先的政治抗争行为,在理念和目标上都是完全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向公众表明,专政体制及其导致的恶果,必须通过人们共同的政治行动,来加以对抗和消除。政治辩护就是反对专政体制的社会动员。
围绕众多受难者所进行的政治迫害和政治辩护,使得人们更容易看出:公民权利的伸张、争取和行使,永远都不可能回避其本身具有的政治属性;而在专政体制下,对公民权利的践行,就是对专政体制的反对。那些因践行公民权利而遭受政治迫害的人,以及那些为受迫害者进行政治辩护的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与专政统治者相抗衡的政治共同体。在未来中国的政治转型过程中,这些人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正如社会其他方面的进步一样,现代法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演进过程。但人类在政治方面的历史经验也表明,哪怕只是法治进程的开启,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前提。在一个实行专政体制的国家,人们甚至无法迈出通往法治社会的第一步。因此,在为创造通向法治社会的政治前提而进行的抗争中,法律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地位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在专政体制之下,不可能凭空出现法治的理想国;严肃和明确的政治抉择,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专业诉求予以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