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内完成基本法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前主任鲁平,罕有地就香港特首普选发表意见,指特首必须爱国,而爱国必须从整体上拥护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国。但香港前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和澳洲政制学者均认为,《基本法》没有特首须爱国的规定,学者更指出,是否爱国,应由选民决定,非由官员划定。
北京的中央官员早前谈及2017年普选特首时已表明,特首必须爱国爱港,但未有作出具体说明,中新社20日发布鲁平的专访,表明爱国不能抽象。他指出,形如香港小宪法的《基本法》订明,特首就职时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即必须拥护基本法序言中的「一国两制」方针,当中,「一国(中国)」是主体,即特首「首先必须效忠于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此同时也效忠于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他续称,《基本法》第44条亦规定,特首不能有外国居留权,就是效忠的体现。他不点名地批评有泛民人士指,爱国是爱中华民族的说法,指「一个人不能抽象地爱国,却具体地去否定它」,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只是爱祖国悠久的历史、优秀的文化等,但不爱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不能说他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因为即使是一个外国公民,也可做到这点。
鲁平又说,基本法源自中国宪法,而宪法第一条已订明,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包括港人在内的中国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即使按「两制」,人民可以不赞成在港实行社会主义,「但你不能破坏作为整个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你必须尊重13亿人民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凡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这条最基本的规定」。
不过,香港前政务司长陈方安生表明,基本法第44条已就特首候选人作出规定,当中并无提及爱国爱港,北京应相信港人不会选出与中央不能合作的人出任特首。
刚在港出席会议的澳洲政制法律学者柯纪年教授(Prof. Graeme Orr)指出,《基本法》第44条已就特首国籍问题设限,毋须再有爱国要求,况且,谁人爱国,应由选民经民主程序决定。若由政府来决定谁人爱国,是十分危险的事。另一来自美国的政治学教授巩克(Prof. Paul Gronke)更直言,要求地方首长爱国有违民主,情况一如军事民主政权以意识形态拣选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