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假记者的消息又不断出现,新闻媒体仿佛遇到周期性的劫难,甚至于普通大众谈到记者,下意识地便将昔日“无冕之王”,认同为今日的“江湖骗子”。而与此同时一些维权记者的事件也在自媒体上大量传播,这使得一些人重新关注记者这个行业。
前些天,笔者也得到可靠消息,自己的名字被几个地方政府部门列入所谓的“记者黑名单”中,遭此“殊遇”,不免感叹。许多次跟记者朋友聊天,说到中国的记者行业是令人失望的,这种失望最重要的是使真正的好记者们失望。记者在中国游走于法律的边缘,直面最致命的新闻要害,但这样一些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和体制的保护;而记者行业也由于鱼龙混杂,逐渐消磨着尊严,这都使中国媒体界面临极大威胁,最近几次与维权记者的接触颇有感触,遂成此文,希望有益。
设立新闻机构有违宪嫌疑
中国没有记者法和新闻法,到目前只有一些条例,这种立法的不完整性涉及到上层决策甚至政治问题,由于许多重大的历史事件带给现行体制的经验,新闻法在短期内绝不会形成,迟迟未来的新闻立法也是如《炎黄春秋》等涉及所谓“历史”、“政治”问题较多的媒体杂志关注已久的大问题。
许多人说,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没有新闻法,言下之意是有无新闻法并不影响新闻自由,但却从未听这些人说美国政府对新闻事业的管理。1999年美国撤销起源于二战的、主要负责协同第一战场进行反法西斯战争的美国新闻署。至此,美国没有国家机构对新闻自由进行管控和干涉,其实即便存在美国新闻署,其职责也只是对外宣传,美国政府所办的新闻机构如美国之声,在国内是不能收听和收视的,因为这代表政府舆论导向,会阻隔公民和新闻界对政府的监督和批评。美国很少发生新闻事件,政府不得控告记者,政府工作人员没有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即便是引发世界波动的斯诺登事件,也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进行裁决的。
而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复杂的新闻管控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能除了在城市街道张贴“中国何以强,为有共产党”的美丽宣传画外,都对新闻出版监控负有责任。
这些机构中负责对外的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说明中国、通过指导协调媒体对外报道、协助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推动海外媒体客观、准确地报道中国等等。”这些职责的不明晰之处在于,如何推动媒体对外报道,对对外新闻中的“指导协调”是否有某种意识形态进行干预,而境外记者对中国进行报道要受何种控制。
对内的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这两个机构2013年3月提出整合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即文广新局,但职能不变。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职能第三条是:监管出版活动,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重大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第四条,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七条,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职能第一条是: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其它职能不必说都是建立在这条基础上的。
新成立的文广新局职能是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此外,涉及到网络信息安全等事宜的还有工业信息化部进行协同监管,工信部职责第十三条: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内设机构中的第十九项,通信保障局:组织研究国家通信网络及相关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协调管理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有害信息。
上述新闻部门的监管职责已经非常明显地渗入到新闻、出版、广电、视听内容的合法性上,对新闻内容进行净化、导向化和去除“违法”信息,加之所有部门又都承担“国务院下达的其它职责”,这个“其它”便是最要命的,也是不能说的了。
那么在中国既然有如此之多的新闻信息管制机构,而却没有一个成文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进行管制,这些机构的管控应从何说起?这些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又何在?笔者曾因新闻报道数次与相关新闻部门接触,这些新闻部门的管理都有自己内部的法规,一次某文广新局人员咄咄逼人地对我说:我们执法有章可循,你去学学我们的管理条例,并立即打印一份给了我。
笔者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我国《宪法》三十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延伸,言论和出版在宪法的原则中是“自由”的,我们可以理解这里的“自由”便是不受干涉的自由,那么只要具体的《新闻法》不确立,便可证明相应的新闻机构是在违宪行使权力,这从法理上来说是非常明显的侵权行为。
立法的目的是建立准绳,使社会普遍认同,即使存在少数不认同者,也应以强力形式推行其效力。有些情况不能立法,比如美国就没有同性恋合法的立法,因为立法不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的思想自由,正如反对同性恋或者赞同同性恋都是自己的事,与社会无关。那么新闻作为一种对社会具有极大影响力的事业,在中国却存在如此不对等的偏颇,国家新闻机构一律正确,民办新闻机构要与国家同步,这样的情形已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国家所做是否合法的问题,要解释这个问题,中国就必须有自己的新闻法。
记者行业是怎么变坏的
几年前,著名记者王克勤先生多次说,当今中国是调查记者的天堂,也说到了记者的尊严。然而记者的尊严很快一扫而空,去年,中国新闻主管部门对记者行业进行大整顿,取缔千家各种小媒体,并对一些大媒体进行打击,杀鸡儆猴。“陈永洲”事件成为焦点,记者行业对此出现两种反响,一些是同仇敌忾,认为该事件是利益集团对新闻监督者的挑衅;另一些则感到大快人心,认为记者行业早已混乱。然而陈永洲事件使我们看到的是,记者触犯所谓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之后,却没有得到中联重科对其报道的公开解释和数据上的反驳,也很少有人再去关注它到底有没有问题、有多少问题。
事件后,媒体元老“二胡”批判“新闻寻租不可赎”的文章轰动新闻界,该文首先引来媒体界巨大反弹,之后则变得稍微冷静,而对记者行业发出的思考也多了起来,似乎记者圈的猫腻一下子全抖了出来。刑事诉讼法有臭名昭著的306条“伪证罪”,而对于记者则有与之相应的“损害荣誉”和“有偿新闻”。前者害了李庄,而后者则害了陈永洲、许志永。刑辩律师在中国少之又少,极大原因是因为伪证罪,而调查记者则是因为后者。而但凡涉及到“损害荣誉”这类罪名的记者大部分又是调查记者,这部分记者在中国的生存环境相当艰难。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中国记者的新闻自由不是任何人和法律、体制赏赐的,而是要靠自己去争取,这需要冒极大的危险,中国记者不受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大部分好记者还不受体制保护,这造成的记者的失望是很难弥补的。几年前“新闻1+1”因涉及多个敏感事件被停播,白岩松微博账号受控,2013年《新京报》社长戴自更因不转发《环球时报》评论而遭中宣部点名以至微博除名和辞去社长职务,其余的更不必说,这都是极大的讽刺,新闻自由的来之不易是难以想象的。
其次,但大部分国家单位、政府机关对于记者的曝光司空见惯,形成了曝光之后毫无效果的现象,笔者调查的许多件非常恶劣的新闻事件中,除了极少数受到中纪委等部门关注外,其余大部分都成了泥牛入海。任丘市七十二刀警方判定自杀,十年未果,官方所做除了四处删新闻,控制舆论,别无其它;招远市粮食局强拆日本商人食品厂,报道转载已经满天飞了,市领导还在忙着四处剪彩;秦皇岛市海港分局强力压制陈某两米高坠落案,数月不予立案。这一部分是由报道的影响力造成的,另一部分则是职能部门的态度造成,这些部门宁可十万八万去灭稿,也不愿去作为,笔者第一次在记者站工作几次调查河北几县城的触电身亡事件,大部分都是发稿后一两个小时便可接到宣传部要求撤稿的电话,稿件也最终被压制。曾有一次我跟河北某机关报的老记者聊天,他跟我讲述新闻寻租九十年代便已盛行,只是那时经济刚刚开始恢复,人们挣得工资也比较少,不像今天这样大把给钱。一次,某省级报社有一个大稿,非常猛的稿子,报社直接刊发,最后引来了《焦点访谈》,1994年这个栏目刚开播,相当厉害,这下子省领导都吓坏了,但最终还是通过关系把稿件摆平了,没有引起大波动。之后焦点访谈除了有接受中宣部指示的情况外,独自曝光的最大领导也只是一个县长,荆州市燕窝镇堤段问题曝光后引发关注,如无前总理朱镕基的力保,该栏目也早已停播。
再次,记者作为一种职业,虽说其所依附的报社、电台在法律上是属于国家财政的,但其实七成以上是自给自足的经营模式,地方的记者站几乎八九成都是,记者(新闻从业者)没有国家预算的开支,而许多大报社的记者证(虽说管理记者证是上文中新闻总署的职责)都是明码标价的,由此可知多年来记者的权力和利益多大。笔者曾经接触许多很典型的事实,一位大同的假记者,一边做记者,一边经营自己的生意,人们都知道他是个假记者,但是对于他生意上的违规、违法却碰都不敢碰,笔者刚刚进入记者行业,接触到的一个记者也是如此,在县里经营娱乐场所,但公检法都惧怕三分。因此也有许多大老板花钱买记者证,只是为了买个护身符。我曾多次说到权欲对中国人有多大的腐蚀作用,中国人从不懂得什么时候不用权,权力的扩大导致记者已经不再是一种公益的和公共的职业,而前些年大部分媒体转入自负盈亏的模式,维护自身生存成为重点,这直接导致省、地级记者站入行门槛变低,记者素质下降。再者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站注册没有形成法制化,注册非常容易,这些网站多在县市活动,通过新闻活动谋取利益,从而使得许多进入记者行业的人目的并不单纯,记者已成为一种盈利性行业,更可怕的是成为一些投机者聚集的行业。笔者刚刚进入记者行业时,在一个省级记者站,这个站里年轻人有一半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但说起两三年前的情况非常骄傲:“只要记者的车往厂子里一开,就有人拉开玻璃往里边扔钱。”这种现象直接导致新闻从业人员的暴增,但是管理制度上没有任何进步,笔者之前那个记者站并非其宣传的所属报社开办,而仅是报社一名记者自己注册的网站。前几天新闻爆出的河南某报记者站也是这个情况,此事发生头一天刚跟一位《中国日报》的记者(该记者笔下曝光并立案的官员不下几十位,可以说一位非常勇敢的大记了)谈到某报社的驻外记者,深感不齿:“这些驻站记者进企业连几百块钱都收,简直是丢人,时至今日中国大部分新闻人员素质低,没有正义感,没有尊严感,对利益的渴求和对权力的使用达到了痰迷心窍的地步。”这是记者圈本身最大的问题,什么是真记者,什么是假记者?王克勤先生的评判非常好,“其实真假记者不是靠证来界定的,就像你是残疾人,但是你没有拿到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就不是残疾人了,这是很荒谬的。说真话的记者就是真记者,讲假话的记者就是假记者。以记者之身份,以报道以名义,从事违法犯罪的新闻从业人均为黑记者,真假记者就这么简单。”以这个标准看,中国目前真记者少之又少,记者圈骗子扎堆,大骗子受大头目指使,蒙蔽百姓,小骗子为自己的私利,投机倒把。这些骗子虽身份不同,本质却没有区别。
自媒体自由不保更可怕
中国并非没有经历过新闻自由的时代,甚至有些时期新闻是过度自由的。民国至1949年的许多报纸上都能够看到言论中带有谩骂、攻击色彩的文字,极为典型的如1912年3月4日章太炎先生对民国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号《暂行报律》的回击,章太炎先生以社论《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与政府新闻管控针锋相对。文中有说:“……哪来污毁个人名誉有罪名。批评别人争权干禄、贪赃枉法就和寻常骂人一般,如果有人面色白皙,而说他面貌丑黑,也算得上是污毁个人名誉吗?”文章发出后三日孙中山先生亲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而后,直至国民政府的报禁,新闻自由一直比较充裕。面对报禁,毛泽东曾写《向国民党的十点要求》要求国民政府“开放党禁,扶植舆论”,1945年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更是说到:“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其实民国时期的报纸上经常会出现“***省长该杀”、“***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话,有些报纸为了寻求发行量每刊都有不少这样的题目。
这种过度自由在今天看是可笑的,笔者对此也不以为然。在一个比较完善的民主社会,比如美国,你可以鄙视同性恋者和犹太人,甚至信仰纳粹,但这样的言论却绝不不会见诸于报纸和电视,因为这些言论形成报道后便不再属于个人行为,而是因其具有商业性的新闻运作而产生的对社会结构有影响的新闻行为,甚至可能涉及政治行为,正如美国也曾禁止共产主义言论一样,这些言论不受法律的保护。
然而,有人将这样的新闻管控原则应用到自媒体上则是明显不对的,进入“全民记者”的自媒体时代,这样的现象比较普遍,网上时而也有“该杀”的微薄,但自媒体与具有权威性的新闻机构发布言论的性质有本质不同的。《康熙王朝》上有一段故事,买豆腐脑的婉儿因为唱曲中写了自己的冤屈,被几个刑部官员抓走,康熙知道了直骂这些官员是猪。婉儿的唱词就像今天的自媒体,它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国家必须要让百姓说话,古人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开明的君主知道今天对新闻和自媒体的管控,会怎么去骂这些主管部门呢?去年国家出条例控制自媒体,转发500次、点击5000次可判刑。这是愚蠢可笑的法规,自媒体是否涉及侵犯名誉权和人格权本身不能用量的指标来定性,首先是因为一个评论发出后其影响力不是发出者本身能决定的,其次,这里所谓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不应以政府调控来确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那么自媒体中大部分“民告官”式的诉求和主张能否用这一条来定性呢?中国的名誉权条款本身存在问题,在西方社会国家公职人员是没有这些权利的,这本来也是不应该有的,可中国有这样的法律去保护他们。但法律也是有自己的界限的,国家机关的名誉权只应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能体现,而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作为公法主体,则不应享受法人和公民的名誉权,所以,当人们批评政府政策时、批评官员执法问题时,这些政府官员就不应该以名誉权来自卫。
结语:其实对于记者或者媒体,最大的问题还是舆论环境,我们的舆论环境是政治力量控制的,这在长期内不会改变,笔者也亲身遭遇过这样的故事,但如何寻求新闻自由的出路,则是一个国家进行民主改革的重要一步。美国前总统杰斐逊曾说,“迄今为止最好的通向真理之路便是新闻自由,因此,这条路也首当其冲被真理的恐惧者封死了。”新闻自由之路任重而道远,但希望仍然会有开辟者们前行。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