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新疆,一些地方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年轻男性留大胡须,禁止女性穿蒙面罩袍,并宣称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这些禁令无疑是错误的,因为穿着打扮是个人的事,政府无权干涉。有批评者联系到当年满清政府强迫汉人“剃发易服”,“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其野蛮残酷,如出一辙。
也有人替当局的禁令辩护。他们说,蒙面罩袍的实质是把女性当成商品,当成男性所占有的、因而需要保护的商品。要女性穿罩袍是要女性守贞节。在单方面要求女性守贞节的地方,往往伴随着大男子主义,伴随着一夫多妻和男人的性交易自由。
对于这样一种落后的旧习俗,难道不应该废除、不应该禁止吗?有的辩护者进一步反问到:如果你们支持女人穿罩袍,那么,你们是不是也支持女人裹小脚呢?你们是不是也反对废除女人裹小脚呢?
这种辩护不成立。问题不在于罩袍这种服饰本来体现了怎样的思想观念,是先进还是落后;问题在于,即便是一种我们认为错误的、落后的服饰或习俗,也不应该由政府、由强力去废除、去禁止。否则,这和毛泽东时代、尤其是文革初期的破四旧有什么区别?
文革初期破四旧,红卫兵禁止女性穿高跟鞋穿旗袍,理由是旗袍和高跟鞋体现了资产阶级好逸恶劳思想,体现了剥削阶级人生观和审美观,因此必须统统破掉。直到八十年代,当局还把穿喇叭腿裤,男人留长发,女人涂口红、穿短裙当作“精神污染”来清除。好在这些都已经过去。时至今日,当局对广大汉区一般人的穿着打扮基本上是不干涉了,那为什么偏偏还要对一些少数民族的穿着打扮搞强迫命令呢?
说到裹小脚,裹小脚确实是陋习,理当废除。但问题是谁来废除,如何废除?我们知道,满族妇女是不裹小脚的。当初满清政府曾经下令,一方面要汉族男人“剃发易服”,另一方面又禁止汉族女人裹小脚,“有抗旨缠足者,其父或夫杖八十,放逐三千里”。可是后一道命令遭到汉人广泛而强烈的抵制,数年后清廷不得不弛禁。当时有个说法,叫“男降女不降”。这就是说,在当时,汉人是把本族的女人抵制满清政府的禁止缠足令,坚持继续裹小脚,当作是不屈服于异族强权的象征的。
可见,对旧习俗,如果要改,也有个由谁来改,用什么方式来改的问题。某民族的旧习俗,只能由人家自己改,而且应是自愿的改。
也许有人会问,不久前,法国也立法禁止在公众场所穿伊斯兰蒙面罩袍,这不也是政府用强权推行吗?
对此,我的回答是,法国政府的禁令是针对穆斯林移民的。
这些年来,有大量的来自北非的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移民法国,其中不少人不肯入乡随俗,因此引起和法国本地人的一些矛盾和冲突,故而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对这些不肯入乡随俗的穆斯林们加以规范。对于这些法律的是是非非,法国人也有争议,这里暂且不论。但毕竟,法国政府是出于同化移民的角度这么做的。一个人自愿移民外国,这就意味着他自愿放弃某些本国本民族的认同,也就是说,他自愿放弃自己原来的一些习俗而接受别人的习俗。这也就意味着,别人的国家和政府或多或少有权把他们的一些习俗加在你身上。
新疆政府的禁令却不然。新疆政府的禁令是针对作为新疆原住民的少数民族,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新疆本来就是这些少数民族自己的家园。他们在自己的家园要怎样穿着打扮当然有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新疆地方政府禁止别人留胡须、穿罩袍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