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瑜被刑拘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中国当局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中国现行法律,高瑜并未犯法。同时,中国大陆网络舆论要求对高瑜用重刑的呼吁也逐渐成为主流。

Gao Yu Journalistin China Archiv 2012

(德国之声中文网)中国记者高瑜失踪十几日后,中国官媒发布了北京警方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由, 将这位现年70岁的媒体人刑拘的消息。同时,高瑜的命运立即受到国际媒体和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外界推测,本案所涉及的所谓”国家秘密”,应该是中共中央去年发布的九号文件,即《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部分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无法给高瑜明确定罪。

何为”国家秘密”?

关注此案的律师张雪忠8日在新浪微博上表示,结合《刑法》和《保守国家机密法》的规定,高瑜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第一,一个政党的文件不应视为国家秘密,即使是党员也没有保密的法律义务(只有组织义务),更何况非党员公民。第二,本案所涉文件也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

China Sitzung Zentralkomitee 12.11.2013

中国当局对“国家机密”的定义非常模糊

曾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的张雪忠在自媒体上发文称,依《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政党的秘密如果属于〝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亦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这一规定,显然有违党国有别的政治原则。但即使不考虑这一点,就是依这一规定的文义,本案涉及的政党文件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张雪忠在文中解释说,〝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是具体和可识别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即必须是信息一旦泄漏,就会造成事实上可认定和可衡量的国家利益损失或国家安全恶化。而且规定中的国家秘密,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里的法定程序,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国家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确定程序。

当然,各界人士判断的基础是本案涉及的所谓”国家秘密”,确实是中共中央去年发布的九号文件。

被公开的”秘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通过微博发表评论称:”本案辩护核心之一是,在高之前,互联网上有无公开。若公开,即无秘密可言。”德国之声记者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发现,早在2013年5月中旬期间,中国多家官方媒体就报道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的消息,据各地报道,吉林、重庆、洛阳、安阳、咸阳、辽源、西藏自治区等地党政机关曾”积极开会学习通报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相关报道中明确指出:”中央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 值得注意的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分析深刻、态度坚定,对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2013年6月5日在官方网站上发文称,该局党委曾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局长赵仲春强调,要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西方宣扬的观点、理论的危害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而目前中国官媒的相关报道指出:”2013年8月,某境外网站全文刊发了一份中央机密文件,随后多家网站进行转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北京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调查工作。经大量调查,专案组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高瑜。”

曾任赵紫阳政治秘书的鲍彤表示,目前高瑜案有许多奇怪的地方。他发问:”政党的文件怎么能够被定为”国家机密”,谁有权做出这种离奇的决定?高瑜不是党员,”保守党的机密”对她没有约束力,她连党纪也无从违反,何来”洩露国家机密”?中共不是秘密党,不是地下党,早在1949年该党中央就作出了《关于公开党的决定》,难道至今还在进行什么不可告人的活动?人们常说有军事机密,经济机密,但9号文件据称是讲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居然成为”国家机密”,不仅是奇,简直是滑稽之极。”

要求判”汉奸”、 “卖国贼”死刑

Gao Yu

高瑜是德国之声《北京观察》专栏作者之一

与许多声援高瑜的人士相比,中国官媒受众对高瑜被拘一事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截止发稿,门户网站《凤凰资讯》题为”高瑜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刑拘”的文章有6159条评论。共有119051人参与评论。多数评论者呼吁对”汉奸”、 “卖国贼”高瑜实行重判,应该立即”枪决”。一条”对这种一而在再而三出买国家秘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应该判死刑”的评论得到了23111人的”推荐”。成为这条新闻的最热评论。但同时也有像新浪微博”娇羞城墙李星元”这样的网友要求:”能不能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说清楚再评论。 “

另外关于高瑜在镜头面前认罪一事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中国官媒报道称:”犯罪嫌疑人高瑜表达了深刻忏悔。她说,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对此深表忏悔,诚心诚意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甘愿接受法律惩处。”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当事人的认罪不是确定她有罪或无罪的因素,而是完全应该依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并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丝毫的重要性。但如果确实有罪,当事人认罪的态度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专栏作家长平在推特上表示:”真正的新闻是,这位记者失踪十多天之后,接受了怎样的’教育’,才会发生如此巨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