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我在常熟。上网后知,我的朋友浦志强、徐友渔、郝建、胡石根、刘荻被刑拘,涉嫌罪名竟是“寻衅滋事”。在当天的日记中,我写道:

站在马路边上来个快闪表达,就叫“聚众扰乱”;坐在民宅之中作个回顾研讨,就叫“寻衅滋事”。这是千古名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最新写照!

上面的话,是我在第一时间对五君子案作出的反应。后来,我在白夏、林培瑞、黎安友等学者的声明中,见到了完全类似的表述:一次私人聚会,如何“寻衅滋事”?5月15日,我去北大参加一个关于宇宙学的研讨会,黎鸣先生见到我,劈头就说:家里开个会就叫“寻衅滋事”,是不是疯了?!

我想,大凡持有起码理性和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具有这样的共识:将“寻衅滋事”扣到五君子头上,真是够荒唐的。

不过,这些天来,我又琢磨了下面的问题:当局启用“寻衅滋事”来对中国民间肆意拍砖,是否全然不可思议?他们为何就能不惧荒唐、不避荒唐呢?
经过琢磨,我有两点心得。

一、当局选用“寻衅滋事”作为打压工具,有其策略考量。这种考量是,要尽量将公民不配合、不合作的正义抗争非政治化和污名化。正如前不久在惩处新公民运动活跃人士时,当局弃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改拿“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样,用“寻衅滋事”来问罪,似乎可将君子的作为污名成小混混、小痞子的行径,从而将良心犯策略地(尽管大体徒劳地)贬为刑事犯。

二、当局指控国人“寻衅滋事”,有其心理基础。甲午年的这起五君子案,激活了我对10年前一段亲身经历的逼真记忆:2004年六四15周年前夕,北京市公安局技术侦察处的便衣奉命对我昼夜跟踪;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的我,一般不会和跟踪者多加计较,但有一次在公交车上,我被跟烦了,一股无名火上涌后,忍不住当众斥责了非法跟踪我的“尾巴”:六四开枪杀了人,你们上头心里一直有鬼,每到六四就紧张得不行,就怕民众举行纪念活动。回去告诉你们上司,解决的办法是对六四镇压认错认罪,而不是死扛死顶。面对我毅然诉诸民众的“突发事件”,那位便衣涨红了脸,脱口而出甩我一句狠话:我说不过你,但我能整你一个“寻衅滋事”,你信不信?!

我所亲历的这一幕表明了什么呢?它表明,当受害者有所抗争、从而使迫害者心情不爽时,在来不及(或故意不想)上纲上线的情形下,后者的本能反应和即时应对是,指控前者在“寻衅滋事”!

为什么迫害者会有这样的自然响应呢?原因当在于,在一切非民主的社会制度下,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要求都是:听话顺服,安分守己。他们认为:天下本无事,刁民滋扰之。在他们眼里,民间任何不听话、不顺服、不安分、不守己的行为,都是挑衅专制秩序的找茬惹事行为。因此,他们可以毫无荒诞感地指责说:明明不让你们去苏州灵岩山祭奠林昭,你们不听招呼偏要去,那不就是“寻衅滋事”吗?同样,他们能够振振有词地控罪说:明明不让你们在六四纪念日前一起吃饭,你们偏要在杭州一家饭馆里吃,那不就是“寻衅滋事”吗?……一句话,凡是当局法外设禁、不许别人干的事,有人偏不听话,偏要去干,那就是“寻衅滋事”。于是人们不无惊讶地看到,具有独立人格、崇尚自由精神的唐荆陵、刘士辉、昝爱宗、刘伟、袁新亭、王清营等虽然没干任何违法之事,但当局二话没说,就把他们装进涉嫌“寻衅滋事”的大口袋。而依我看,假如超级自干五司马南、胡锡进、张宏良、吴法天等人一时犯拧,违背当局关于六四事件要抹去集体记忆、制造历史空白的潜规则,执意去搞什么反对八九“动乱”、支持六四“平暴”的研讨会,照样也会被当局斥为“滋事之徒”——只不过,决不会被“刑拘”投入看守所罢了。

进入5月份以来,随着十分敏感的六四25周年纪念日的临近,当局对“寻衅滋事”这根棍子的喜用和乐用,居然使相对僻冷的“寻衅滋事”成了拨动大众神经的热词。我在上文中已然坦陈,在以特权为本者的眼里,的确可以颇具“合理性”地将国人突破臣民式生存方式、不再安分守己的行为,统统视为“寻衅滋事”;然而,若从人权的视角去审察,神州大地上,到底又是谁在寻衅、谁在滋事呢?

显然,在人权理念这一照妖镜下,人们将会发现一种真正可恶的“寻衅滋事”:
出于内心的尊仰,国人去祭奠一位反对专制、批判极权的民族先驱,这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警察奉命去墓地袭扰、去抓人,才是寻衅滋事。

民众相约一起吃个饭,天经地义;而警察奉命冲进包厢去搅局、驱饭客,才是寻衅滋事。

学者对六四事件有不同看法,在家里开个研讨会,并行不改姓、坐不更名地把真实信息发布到网上,不过是在行使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权;而警察奉命抓人、抄家,才是寻衅滋事。

王清营被刑拘后,他的太太为丈夫请律师,合理合法;而国保警察威胁、恐吓王太太,才是寻衅滋事。

周泽律师办妥手续进入南昌中院法庭,依法循规;而法警将其蛮横架拖,才是寻衅滋事。

一般地,讲讲宪政民主、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历史真相,是中国公民的权利;而下令“七不讲”,要封别人的嘴,才是寻衅滋事。更一般地,不想再当臣民,试着换个活法堂堂正正做公民,这是国人的权利;而公权力非要对此横加打压,执意和人权过不去,这才是寻衅滋事。

经过一番梳理,事情已经很清楚,存在两种并非本来意义上的“寻衅滋事”:一种是被执政者污名化的公民行使和捍卫基本人权的所谓“寻衅滋事”,另一种是公民时时见证的公权力侵犯和践踏基本人权的“寻衅滋事”。中国大陆上,这两种“寻衅滋事”一直在较量,在博弈。我相信,像台湾同胞和许多别的民族都曾经历过的那样,以人权为根本的前者,终将战胜以特权为命根的后者。那样的趋势,已然十分清晰;那样的前景,已经不太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