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6•4”25周年、为纪念“6•4”罹难者,特将1996年7月我与傅国涌撰写的《维护宪法尊严》一文中有关“5•20戒严令”部分,据回忆和研究心得摘录如下(原文、手稿1996年7月26日晚被太原市公安局以“非法政治活动”为名抄家时抄没):
一、制定戒严令依据失准
以胡耀邦逝世为契机,1989年4月15日——1989年6月初由北京至全国爆发了以学生为先导、全民争民主自由、反官倒腐败地爱国民主运动,但1989年4月26日《人民日报》社论却将轰轰烈烈地爱国民主运动定性为“动乱”,本来官民互动的政治局面稍加引导,中国就有可能发端文明政治,但专制独裁的习惯性思维使最高决策者们选择了本末倒置,将生动地政治局面武断地定性为动乱,从而为戒严令提供了错误依据。
二、颁布戒严令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众所周知,“5•20戒严令”的影响、后果涉及国际、国内乃至历史,对这样极其重大的政治决策问题,国务院居然没有依法召开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请查阅1989年5月《国务院公报》),戒严令从何而来?程序严重违法毋庸置疑。
三、调集军队程序违法
“5•20戒严令”尚未颁布前,部队就已经开始大规模向北京集结,这时的集结师出无名、且无法律依据。如此大规模地调集军队必须召开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军委主席签署调集令后,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如此重大的原则问题居然连“人大”过场都不走,合法性何在?!军队还是人民的军队么?
四、隶属关系违法
1989年5月21日,戒严部队指挥部在告北京市民书中宣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遵照国务院戒严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派部队到北京部分地区协助北京市的公安干警和武警部队执行戒严任务。”国务院、北京市政府与军队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何来“遵照”?军队只能遵照中央军委的命令行事,故自称遵照国务院戒严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执行戒严任务”(实际是大军开进京城镇压学生和市民)完全是违反国法和军纪的行为。
五、戒严令实施范围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根据国务院戒严令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宣布的戒严范围是:“对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实行戒严。”事实上所有通向北京的铁路、公路、交通要道全部处在戒严状态,大兴、顺义、平谷、密云、昌平、通县、怀柔、房山、延庆等北京行政辖区均有部队驻扎,处在事实上的戒严、准戒严状态。如此大范围戒严远远超出宪法授权,为宪法和法律所不许可。
六、“反革命暴乱”定性质疑
1.北京有没有发生反革命暴乱?如果有,为何时下领导统一口径称:“89年那场风波”,而不说“89年那场反革命暴乱”,显然是集体否定反革命暴乱之定性;如果没有,说明当时定性错误,大开杀戒是在“反革命暴乱”幌子下进行的,应当追查决策者和实施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2.从动乱到暴乱,定性升级,始作俑者是《解放军报》社。1989年6月4日《解放军报》社论开篇:“自6月3日凌晨开始,首都发生了严重的反革命暴乱。”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解放军报》如此重大的决策权和定性权;擅自宣布发生“反革命暴乱”一违法,二无效,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其它授权,授权单位应具备法定授权资格,具备法定授权资格还须符合法定程序,资格、程序相辅相成,缺少一环即是违法,个人行为、小集团行为、国家行为天壤之别,这一问题应予追究,厘清责任。
七、执行戒严令违法
执行戒严令有个程度问题, 如一般戒严、特殊戒严。特殊戒严可采取极端措施,但必须经法律授权,未经法律授权不得采取极端措施,否则即是违法。向学生和普通市民恣意开枪射杀是疯狂的反人类罪行!完全超出戒严令的范畴,即使种族冲突和战争状态也不得如此丧心病狂!
综上所述,一九八九年“5•20”戒严令从颁布到执行全面违宪违法,后果更为不堪, 当依法追究、依法处理;受害者应当受到国家道歉和赔偿。
结论:
“6•4”的鲜血染红了史册,记载着中华民族的苦难、追求和希望;对“6•4”事件的任何搪塞、回避与拖延都无济于事,迟早都须妥善解决,早解决比晚解决好,解决得好将会促进中国民主转型。
“89”是民主的象征、自由的象征、中华民族走向现代文明的象征;“89”“6•4”值得国人永远铭记!“89”“6•4”的话题历久弥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