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国当局所有改革承诺中,最高调的是法治,宣称要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但自五月以来的大抓捕,肆无忌惮地违反起码的法律程序,等于自己给了自己的法治承诺一记响亮的耳光。据说这波大抓捕起因于“六四”二十五周年忌日,属于所谓被动防守。但这辩解肯定不诚实,因为五月大抓捕之前,有对新公民运动的全面镇压;“六四”二十五周年忌日之后,五月大抓捕中深陷囹圄的广州唐荆陵、王清营、袁新亭等良心犯,郑州常伯阳等良心犯,继续身陷囹圄,没有任何可能获释的迹象。
所有这些,无疑属于一连串的事件,6月12日批捕律师浦志强则把这一连串事件推向高潮。尽管公众对此早有心理准备,但仍不免深感震撼。这一连串事件尤其对浦志强的批捕,不仅显示了当局对社会保持高压而不惜一切代价的顽强意志,更显示了当局对基本人权和对法治承诺的不屑一顾。
固然,司法职业化、专业化领域,普通刑事、民事领域,法制体系确有改进苗头。但所有改进仅限于技术层面。党对司法的控制没有丝毫松动,司法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作为党的所谓刀把子的功能,不仅没有淡化,反而不断强化。这充分说明,当局理解的所谓法治,根本不是一碗水端平的法治,而不过是带刀把子的法制而已。
法治的这种扭曲,还不完全因为所谓实用主义、机会主义,而很大程度出于当局的认知盲区,即对现代文明的隔膜,包括对作为现代文明基本要素的法治的隔膜。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首先是用法律统治政府,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但当局理解的法治恰好相反,即党仍然高于法律,法律仍然是统治者即党的意志,其首要任务,仍然是救党、保党。党的统治才是目的,法律不过党的工具。对法律惟有利用,没有任何信仰、任何敬畏可言。
这种所谓“法治”,老实说,还停留于不折不扣的专政水平。毛时代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而“对敌人实行专政”,今天则是所谓 “法治”跟“维稳”两张皮。“法治”只适用于当局认为的所谓“人民”;谁胆敢把宪法规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当真,即不再属于人民之列,不再受法律保护。即中国的不成文法里,实际上有一款“不高兴罪”,只要你让当局不高兴了,你就不配享受“法治”的待遇,就只配享受“维稳”即不受法律制约的国家暴力。用“法治”团结“多数”,用“维稳”打击“少数”,这不都是毛时代的专政遗产么?跟作为现代文明的法治,可有一毛钱的关系?
无独有偶,就在用“维稳”打击“少数”的同时,《人民日报》及其海外版同日两篇文章互为呼应,一篇题为《警惕西式民主陷阱》,一篇题为《中国民主模式初步形成》。如果说对公民社会的打击是一连串事件,这两篇御用之文也是一连串事件——旨在抢夺“民主”解释权的一连串事件。用所谓“中国模式民主”,来给自己的“党天下”加冕;对挑战“党天下”的分权制衡,则用所谓“西式民主”的大帽子妖魔化,拒于国门之外。如此张冠李戴,世上便有了两种民主,即民主与李鬼式民主。当局所称“法治”,与此异曲同工,属于李鬼式法治即所谓“中国模式法治”,而绝不属于法治。沿着这样的歧路狂奔,中国离真正的民主与法治,只会愈来愈远。
显然,民主和法治的具体运行机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照搬,都必须结合本国的历史文化,所以法国的不同于英国的,英国的不同于美国的。但无论具体运行机制如何千差万别,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完全一致:民主就是分权制衡意义上的民主,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首先是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这放之四海而皆准。中国当局所谓“中国模式民主”、“中国模式法治”,根本就不是具体运行机制范畴,根本就是对民主和法治的掏心术,即否定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及其普适性。
这倒不是什么新鲜事,符合中国当局的一贯逻辑。区别只在于,过去是羞羞答答拐弯抹角,现在则理直气壮直截了当。即过去没底气,现在有底气。而所谓底气的全部来源,无非是2008年以来,所谓“中国模式”的崛起和自由主义据说在世界范围的退潮。腰杆子硬了,所以过去不敢说的现在敢说了,过去不敢做的现在敢做了,过去不敢抓的人现在敢悍然抓了,以至于抓得完全没有了标准,想抓什么人,都有一个口袋罪等着。什么谴责,什么抗议,什么世道人心,全不在意。维稳机器的骆驼面前,所有同胞的自由与生命,都轻若稻草。
但是,真的不要看轻稻草。积累的稻草越多,最后那根稻草出现的几率就越大。最后那根稻草其实也轻的很,轻到微不足道,但前面所有稻草的铺垫,会赋予它神奇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