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水,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是当代中国维权运动的先行者、见证者和推动者之一。十几年来,他亲自办理的维权案件已达上百件,足迹遍布全国各地(除了台湾和西藏),代理的案件涉及公民社会的宪法权利、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利和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等多个领域,尤其致力于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民营企业的权益保障和失地农民群体的救济补偿等方面的法律维权。《公民月刊》特约记者请张星水律师阐述了中国维权事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本刊特约记者(以下简称“记”):首先请张星水律师谈谈您近些年来曾经代理过的部分经典案例。
张星水律师(以下简称“张”):我近年来办理的一些比较有影响的案子是:
(一)孙大午民间融资案
(二)龙泉83户村民告赢省政府,国务院变更土地征收决定
(三)基督徒蔡卓华涉嫌非法经营案
(四)“公民维权网”被关停行政诉讼案
(四)浙江农民林樟旺案
(五)新闻记者阳小青案
(六)中文独立作家笔会会员李建平案
(七)王怡因不服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没收其私人印刷品行政复议案
(八)新疆基督徒周恒案
(十)茅于轼等诉中国文联出版社、张猛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十一)谷祖纲间谍案
(十二)仨元学社被取缔案
我目前还代理着中文独立作家笔会会员、著名异议作家杨天水先生的刑事申诉案件。除了直接参与大量维权案件的处理之外,我领导的京鼎律师事务所还组织了形式丰富的维权活动。例如,我们律师事务所组织人员,先后到全国十几个省市的数十个地区对农村土地现状进行调研,组织了多场有关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的学术研讨会,对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和探究,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证和研讨,为立法机关提供建设性的法律修订版本,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宝贵的专家论证意见。此外,还无偿参与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数家NGO组织提供帮助和支持。我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参与公益活动,就是想通过自己的一己之力,唤起众多正义之士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起辐射效应,共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努力和贡献。
记:刚才听了张星水先生对过往几年担负的重大维权案例的回顾,让人深受鼓舞。在此想请张先生谈谈多年来参与有关维权运动的感想。
张:我在亲身走过十几年的艰辛维权之路后,对中国维权运动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深有感触。
维权运动作为中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也是社会发展演绎的必然结果。现阶段,维权运动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可否认,维权运动群体之中鱼龙混杂,一些不健康、非理性的极端势力仍然存在,在中国的现有国情之下,维权运动所遭遇的阻力还比较大。
例如,一些政府权力部门不受监督与制约,自身利益无限膨胀,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很少切实考虑基层民众的经济承受力和经济条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与民争利,不顾惜民生与民权,同时对立双方又缺乏谈判机制与妥协精神,使得官民冲突和群体性抗争事件日益增多。
另一方面,一些执法部门受利益驱动,存在恶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不良倾向。虽然中国近期立法很多,但并不必然代表法治的进步。相反,很多时候由于部门利益法制化,法的根本精神——公正受到极大伤害;尽管在司法实践之中,许多普通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由法院判决,但在一些特定的法律案件之中,真正决定审理结果的却往往是各级政府。所以中国司法独立还有很漫长的道路要走。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的现象;而立法也有滞后、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目前涉及土地制度的政策法律依然存在很多制度性缺失和不足,被征地农民的谈判权利、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另外,横向或纵向的法律法规之间因为混乱而时常导致法律冲突的现象发生;当然,在个别维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过高,不切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难以兑现。
这种种因素使得现阶段的维权之路仍然充满艰辛,但也应该看到中国的法治正在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维权运动的成果已经初步显现。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会给今后农村的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带来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农民集体土地在被地方政府征收或开发商征用的时候多了一道法律救济的屏障,这无疑是一种法治文明的人道进步。
我坚信: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民主法治意识会更加深入人心,社会更加开放多元,民众在和政府的博弈互动中会在更多的领域达成共识,从而推动政治体制的完善和进步,从而真正实现中国社会的政治文明。作为维权群体的中坚力量,维权律师任重而道远,而今后参政议政的机会也将变得越来越多,前途是光明的。
记:通过张先生对中国维权运动的论述,为我们展示了一幅通向法治民主的希望图景,在此想请先生谈谈有关律师从业人员在维权运动中的作用与责任。
张:律师和法律人是维权群体的中坚力量,是作为理性的、健康的、法治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律师在维权运动中的优势是明显的,他们能运用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技能,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发挥与政府谈判、与司法机关沟通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正确提出正当合理的诉求,从而争取把社会矛盾及时化解,达到各方共赢的个案效果。
律师维权需要具备理性思维方式,即遵循现有法律进行维权,以法律为底线,在法律秩序下捍卫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遭受非法剥夺与侵害。律师应当运用法律的、专业的方式维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而不能采用激烈的、对抗的、暴力的方式进行。因为非理性维权方式不仅社会成本太高,而且会产生新的畸形力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维权行动应该回归理性,维权者应该对于自己的言行进行必要和审慎的反思,走法治之路。维权者除了具备体恤与怜悯之心、正义与勇敢之品行外,更应该具备法治、宽容、博爱与妥协之精神,维权者所追求的目标是运用法治手段来惩恶扬善,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非聚合极端势力去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维权者要做的是怎样去疏导和缓解社会矛盾,而不是去挑唆和激化社会矛盾。
律师维权要有建设性。律师通过圆满解决一些维权案件,无疑会给今后发生的其他类似案件提供成功的解决模式,即通过公民理性的依法维权和政府公正的依法行政,最终达到一种官民之间的双赢结果,从而改善政府与百姓的紧张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在发展演绎过程之中最需要的一种理性模式与法治精神,从而彻底改变中国几千年来官民冲突的博弈模式,即官是贪官酷吏,民是刁民暴徒,严刑峻法和横征暴敛之下导致官逼民反、暴力抗法,从而形成了水泊梁山“造反有理”和“暴力革命”的思想糟粕。正是有鉴于此,这种维权案件的圆满解决模式对于解决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的各种由于土地征用和城市建设所引发的一系列严峻复杂的社会矛盾才显得具有愈发弥足珍贵的标杆效应。
我认为,维权活动不宜政治化。维权者应切忌把维权和政治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让维权行动凌驾在法律之上和游离在理性之外。维权就是维权,不应该搀杂过多的政治功利和非法律的动机,而且维权这个词本身已经被日益滥用和庸俗化,甚至带有一定的负面效果。近几年维权运动鱼龙混杂,出现维权日趋政治化的现象,维权者应该尽量与极端势力划清界限,否则不但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律师也会面临牢狱之灾,锒铛入狱,一败涂地,得不偿失。
我认为,维权者应该具备谈判技巧,维权者在主张正当诉求的时候,也应该学会妥协与兼爱精神,不应该一味地死缠滥打,也不应该一味地偏执己见,多一点宽容,少一分刻薄;多一点理解,少一些对抗;多一点沟通,少一些隔阂;多一点和气,少一些激愤;多一点和解,少一些冲突;多一点换位思考,少一些私利算计;多一点实干低调,少一些鼓噪炒作。这样,维权行动就会沿着健康、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良性地发展下去,最终会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与法治的进步与繁荣。反之,偏激狭隘的维权活动就很有可能误入歧途,甚至会酿成大祸,害人害己,乃至威胁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秩序,同时也有可能伤害大多数与特定维权事件无关的社会人群的现实利益。
简言之,针对中国目前维权运动,我的感触是:应坚持依法理性维权;不宜把维权政治化;应当保证维权的法律化、专业化、技术化;合理、正当、适度地使用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引入对话机制,和解、谈判;正确引导当事人,使之提出正当合理的诉求,避免提出漫无边际的过高诉求而无法实现。
同时,我认为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每一个具体的公民维权行动或法律进步事件对于公民个人权利而言可能都只是把正义向前推进了一小步;但是,对于整个文明历史的民主法治化进程而言却都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性的进步。从表面上看公民作为个体的力量是十分弱小的,但是,当许多个体的公民权利意识渐渐觉醒的时候,涓涓溪流的自强不息,可以汇成滔滔权利之河,最终会汇聚成浩瀚广袤的民主自由之海。作为职业法律人,律师要坚定地倡导维权行动的理性回归、法治之路和兼爱思想,做一个真正肩负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的成熟理性、博爱仁义、包容并蓄和崇尚法治的大国公民。
总之,作为律师我坚守温和的自由主义,崇尚法治、遵循理性。我对以理性方式依法进行维权的法律界前辈、著名人权律师:张思之大律师、莫少平律师非常的钦佩,并以他们的做人原则和做事方法作为自己仿效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