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培育公民社会”征文


引言:两个层次的危机观念

中国社会已深陷全面政治危机,其严重性远超过十九世纪中期。因为彼时有外敌之压,社会尚以存国保种为共同心理而被动员。尽管那时尚无「民族国家」观念,但后续的回应持续,从洋务运动至民国建立再至国共两党因「民族国家」观念不同而战争,均是之。今日之危机,无外敌之压(至少无现实战争)但内部问题积危(而非限于积弊)如山,用「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喻之已明显「不贴题」,而是有文明史意义之中华观念源初(真实发生)以降,所临之境遇。

当然,脱开「民族国家」思维看今之文明以来的危机,那么,它仍是人类文明演进的一个相关小环节与细分场景,问题不算太大。这样的「不算太大」放在我关于「第四世界」问题【注一】的研究范畴里,则容易理解得多。然而,未来世界图式不等于今日现实,在实践哲学层面上,政治建构亦当在演进中进行;在具有双重公民社会意义的「第四世界」出现之前,中国社会的现代社会所未解决的现代国家三大难题仍须面对。简单地说,孔飞力(Philip A. Kuhn)专指建制议程上的问题【注二】是处于进行时的。

一、论题选择:何以是实践哲学?

到目前为止,尚无文献证明孔飞力对实践哲学感兴趣或有评价。而实践哲学初起之时,是一种西方左翼观念即葛兰西(Antonio Gramsci)的「三种绝对」——方法论上的绝对历史上主义、思想上的绝对世俗化、价值取向上的绝对人道主义【注三】。也由于「三绝对」之标榜,作为左翼理论的重磅武器,实践哲学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去了,变成了自己的批判对象性质(唯心主义)。但是,这种情形并没有影响实践哲学的社会学功能,至讨论民主质量的当代实践哲学兴起后,它就具有三重性质:至善性目的,契约性道义,功利性后果。

一般情况下,当代实践哲学以罗尔斯一九七一年发表《正义论》为轴心式转折点。其实将这个转折点看成当代实践哲学的开基更正确一些。建立一个正义社会,在西方学术界的分线下,仍是左翼思想。左翼思想是西方传统之一,它想补足自由民主的缺陷也无可指责,因为其出发点是补足而非否定。没有任何一位理论家在实践哲学的表述上,说要废除票选政治。他们希望看到的是票选基础上不同模式的民主政治。其中之一就是导向协商民主,特别是赋予协商民主宪法性地位,对此,古特曼与汤普森有一段尚未经典化但很重要的论述:「一种商议的观点能够为政治中的道德争论提供一种比功利原则有更多适应性,然而又比互惠性、公共性、问责性有更多限制性框架吗?最有希望用来指导民主商议的内容的备选原则是那些能够认真对待遭功利主义忽视的两种价值——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以及「对于一种能够充分处理道德分歧的民主而言,自由和机会虽然不是充分的,但却是必要的。如果进行适应的规定和解释,自由和机会将与互惠性、公共性和问责制一道成为商议民主的宪法性原则。」【注四】

商议民主是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不同译法。在另一位理论家,博曼(James F•Bohman)论来,「协商民主源于对自由民主实践标准的批判,有时它甚至被当作一种激进的政治思想。」【注五】放在更近一些的背景下,协商民主是苏联解体后的诸多民主模式思考当中的一种,它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政治的善」【注六】。换言之,苏联解体暨冷战结束带给西方世界的不仅仅是胜利的吹呼,更多地是关于民主政治往何处去的前瞻性疑问。不管如何思虑,基于票选的民主的基本功能并未被忽略,就是那种来自于民主的平衡作用与其人民性的关系,应当被如何对待。

政治上对善的追求,不见得就非归于实践哲学不可,即其至善性目的亦当在更广泛的政治哲学范畴内自然体现。也并非自循环,实践哲学无从否认投票的政治活动之伦理性,这是因为它必然基于民主政治的平衡作用。在模式论者那里,它至少如此体验(一)政治决策者和政治决策者之间存在均衡与对等的关系【注七】;(二)由投票表达均衡和对等,具有先验性的人民性【注八】。

二、邓氏矛盾:终极危机的浅显表现

正是基于人民性不被污名化地导向所谓「民粹主义」,协商民主关注优于投票的各种意见与意志的形成,才有可能。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家如钱伯斯(Simone Chambers)说:「同意(当然还有投票)并不会消失。」【注九】将钱伯斯的投票当然论与实践哲学中的人民性相融合,那么,当代西方民主所面临的诸种政治危机,其解决之道是以何种方式重现民主作为均衡政治的本质问题。不是取消或取代投票,相反,更加真实与直接的投票才是人民性在均衡关系上得以体现的出路。

协商民主可以是屡次被操纵的票选民主的修正力量,这也是协商民主理论家的基本追求。邓小平颇有矛盾的思想体系也讲「要同人民群众商量着办事」【注十】。尽管此前他认为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尚不适应普选政治【注十一】,但到二十一世纪下半叶中国大陆也要实行普选【注十二】是邓小平的政治许诺。如果排除社会上妖魔化中共情绪的影响,也从学术视角看待子矛子盾地对中共的质问情绪(如重庆时期《新华日报》民主言论与建政后政治行为之相悖),那么,就能看到中共为应对最大变局而再提协商民主口号,应当是其本身选择和平转型的唯一道路。毛时代的协商民主可视为政治手腕乃至其自诩的「阳谋」,施之以虚,因此导致近三十年的政治落后。至习时代,重提协商民主【注十三】则已无「阳谋」条件,实在已构成实证政治学方面最现实的操作难题。既而操作之,也存在因贬低票选政治而发生变异的可能。对此种可能的担心,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一。 

任何看似进步的政治抉择均有其功利性存在,此亦符实践哲学的「三性」之「功利性后果」特征。还有,孔飞力所列举的中国现代国家起源性三组矛盾,至今没有任何一项得以解决。因此,当代中国实践哲学含义下的功利性又远高于另外二性。宏观之政总是由微小之治表现出来,微小之治悖(背)反情形严重则是一个政治体系行将崩溃的信号。胡锦涛时代晚期对此有所认识,尽管胡及其智囊班子几无实践哲学观念。胡在中共建党九十年纪念时,曾警告说「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注十四】。

逻辑地看,于今草草收场的习近平主张的密切联系群众路线教育,实际也是对胡锦涛所提危险问题的解决尝试。在功利性上,这种运动无效,还有一个较为微妙的原因,就是反腐新政带给底层社会的政治愿望已替代了「被密联」,即是说他们认为最好的「密联」就是拿掉他们所痛恨的村官、乡官、科局长以至于本县的「县太爷」【注十五】。在强烈的功利性特征之外,目的至善性仍然是不容舍弃的成份,正像协商民主旨在改进票选而不是放弃票选一样。

三、专政脱魅:公民社会是善政基础

在协商民主里面,「基本机会善」是构造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即「全体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获得一种足够水平的基本机会善」【注十六】。该种目的至善性设定给了公民社会更好的政治伦理支持,从更细微的操作实践上给了票选政治以支持。它的高度抽象则是:「一种商议观在缺少机会原则的情况下,正与缺少自由原则的情况下一样,都是无能为力的。」【注十七】。反是,如果想达到「有能为力」,那么,必然要重视协商民主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按着体制内协商民主理论家的看法,其认为协商民主可以培养公民精神,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注十八】。在我来理解,他们所指的「政治共同体」宏观视之,是公民社会无疑,由于某种政治禁忌还颇深刻,不得不讳避「公民社会」概念而代以「政治共同体」。还有,协商民主的一些理论性后果如微观政治之善,很自然地指向了公民自治以及民主社区【注十九】。

协商民主是一种意识形态,是对自由民主那意识形态修正的意识形态,也是否定专政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作为替代弹性极高的意识形态产品,它首先是针对专政意识形态的替代。这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们未曾想到的结果。然而,理论已然发生,影响潜移默化。一个世界性的观瞻是:政治的人民性反映突出后,在西方社会导致了新的民粹主义运动(如美国茶党)以及欧洲国家的内部独立诉求,它们反过来对专政意识形态产生了内伤性冲击。简单地说,苏格兰公投的影响在中国现体制里面,比乌克兰「二次革命」的影响大得多!

就中共统治本身讲,它有三个巨大难题要在实践哲学范围内解决,否则覆亡即政权更迭后的「永久非法化」必然产生。其一是,孔飞力揭橥的三组矛盾,在这里归为一个宏观性难题;其二是,邓小平改革理论对人民素质的贬性评价与政治策略上机会主义利用人民名义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道德落差,此为中国社会实现政治瀑布(如八九•六四)的机制性原理而与国外「各种花儿」名称的民粹影响无直接关系;其三是,习近平时代开启,意识形态脱魅之必须,与其执政的内部合法性密切相关,习近平的协商民主观念提出之前,「公民社会」概念处于即便不是非法也是被曲解的状态。而于今欲推动协商民主,则必须面对「公民社会」政治合法性赋予困难。

「公民社会」已经被妖魔化。前一种妖魔化的策略是绑架习的政治符号,如指中国梦不是宪政梦,云云;再如,「不能把发展社会组织等同于公民社会」【注二十】,云云。更严重一些的是,把宪政观念非法化,以致「社会主义宪政」也被指为敌对的自由主义颠覆阴谋【注二十一】。但是,毫无疑问地,协商民主是一种宪政模式,至少「协商民主必须具备宪政的某种属性」【注二十二】。

结语:节点性「后崩溃」时代

体制内的意识形态脱魅是否成为现实,现在尚无法定论,因为许多改革措施本身的机会主义性质还十分严重,尽管不能排除功利性背后附带的至善愿望。比方说,吃空饷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贪污犯罪,但均被以行政纪律处置而未置于刑法之下。至于未来的法治改革是否可以将社会登记条例中的政治岐视条款消除、出版条例上升为正式法律,等等,均无乐观预瞻。可喜的是,边缘性公民社会渐次出现,公民不服从的抗议形式越来越多。即便这些社会性自由活动尚不足以构成当下条件的协商政治势力,至少它们也是意识形态脱魅的民间表现。出于宏政微治的考虑,今日的民间意识形态脱魅,恰为「后崩溃」时代提供了协商民主的资源可能性。

「后崩溃」时代之前,由民粹而民主是一种可能路径。这也许是比「各种花儿」更有意义的展示,或者说,像美国茶党、苏格兰公投之发自民主社会内部的民粹主义运动,对中国社会更有超越性参考意义,也可能是一种具有正面意义的「大跃进」。此恰为香港争普选对邓小平大陆在二十一世纪下半叶实现普选诺言的先验性考验意义之所在。还有,即便不重复社会激进化的责任完全在于政府那样的罗尔斯正义论观念,公民社会在中国完全合法化之前,激进的抗争是有必要的。恰如古特曼与汤普森所言:「公民发现采取极端的甚至攻击性的立场是必须的」,「当它们被用来为某种合法的立场赢得关注——不这样的话,这种立场就被忽视——并且从而促进长期的互相尊重的时候。」【注二十三】


注释部分:
[一]参见拙文《「第四世界」问题——地缘政治学视角下的公民社会》,载于美国中文网刊《民主中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孔飞力所指中国现代国家起源性三组问题是:第一,政治参与的扩展与国家权力及其合法性的加强之间的矛盾;第二,政治竞争的展开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加强之间的矛盾;第三,国家财政汲取能力同地方财政需求之间的矛盾。
参见孔飞力著《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汉译本,陈兼、陈之宏译)之〈译者导言〉,第十一页(正文单另页码);两陈译版本:二〇一三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三]参见葛力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辞典》,第三百四十三页(〈实践哲学〉词条,第三百四十一至第三百四十二页);葛编版本:求实出版社,一九九〇。
[四]参见阿米•古特曼与丹尼斯•汤普森合著《民主与分歧》(汉译本,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第二百二十一页;杨葛应译版本:东方出版社,二〇〇七。
[五]参见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第五十一页(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时代的来临〉,第五十一至第八十二页,徐佳马、冯奔译)
在博曼的观点里,协商民主作为政治理想可以追溯到杜威与阿伦特,乃至于卢梭和亚里士多德。由此,也可以理解罗尔斯《正义论》被置于当代实践哲学转折轴心位置,而更需狭义化的是:当代协商民主是从属于当代实践哲学的,前者更能表现后者的「三性」——至善性目的,契约性道义,功利性后果。
[六]参见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汉译本,燕继荣等译),第三百六十六至第三百六十八页;,燕等译版本:中央编译出版社,一九九八。
赫尔德本人未提及实践哲学观念,但其关于「民主的善的问题」之论述,显然昭示了实践哲学「至善性目的」那一方面的意义。
[七]与[八]同[六],第四百二十页。
[九]同[五],第八十五页(〈协商民主理论〉,第八十三页至第一百〇七页,童庆平译)。
[十]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二百六十八页(全文〈在改革中保持生产的较好发展〉,第二百六十八页(全一页),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邓选版本: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三(各卷单另页码)。
[十一]与[十二]同[十],第二百二十页(全文〈会见香港行政特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第二百一十三至第二百十二页,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十三]参见新华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电《人民日报评论员: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特有制度》。
[十四]参见中新网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电《胡锦涛:脱离群众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
[十五]参见拙文《顾此反腐失彼「密联」——习近平政治的「道光气象」》,载于香港《动向》杂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号。或见我的网易博客(http://sihoen.blog.163.com)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博文《五十座监狱还不够?——回应香港某著名媒体的密联谬论》。
[十六]与[十七]同[四],第二百三十七页。
[十八]同[五],第二十一页(陈家刚〈协商民主研究在东西方的兴起与发展〉,第一至第三十一页)。
[十九]同[五],第二百五十九页与第二百七十一页。
[二十]参见求是理论网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转刊南方网专访文章《对当前社会七大错误的评析及批判——专访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丁晋清》(记者:莫凡)。
[二十一]参见刘慧主编《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二〇一四)》,第六十九页;刘编版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〇一四年。
[二十二]同[五],第六十九页。
[二十三]同[四],第九十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