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0-29] 来源:参与  作者:清流浦 [字体:大 中 小]  

 

(参与2014年10月29日讯)

                                          
 

两个决定,两种法制概念


 

习近平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抓住了当前中国改革一个很重要很关键的主题。按理说,应该在民众和知识界激起强烈反响,然而,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各方面都冷冷清清。特别在中纪委发表什么「中共党章也是一个宪法」的论点和中纪委十八届四次会议上,书记王岐山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后,四中法治决议就像被“冰水浇头”一般,顿时使国人失去了知觉。

 

诡异的现象出现了,法治不是王岐山最需要的嘛?王岐山在两个月前(8月25日)刚刚提出过反腐三标准: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法治的目标之一正是冲着巩固治吏的目标来的,却为何泼冰水的是王岐山。如果“泼冰水”发生在中宣部的会议上,由刘云山们来干,那大家都能理解。可情况恰恰反过来,一贯坚持「党领导法」的中宣部这次反倒不哼不哈。

 

让我们再回读一下四中全会公报,这个古怪的现象也反映在公报中。公报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从开头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第一部分,是个概述。接下来到“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第二部分,强调「党领导法」原则。再接下来,到“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是第三部分,陈述了实际的法治改革。最后部分是一般决定。中间的两个部分主要谈法治改革,但这一看就是两个人的两种法治思路。第二部分强调以“法”来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在法律之上,法由党领导;第三部分则强调法治公正和平等,强调依法治吏,强调法大于官。显然这第二与第三两部分存在矛盾,一个是强调党在法律之上,法制是被党领导的,现在各级地方法院都由政法委领导就是遵循的这个原则;另一个是突出法律要管党官,法在各级官吏之上,还凸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两段内容的矛盾之大,使读者感到好像在读两个决定。

 

这不竟让很多过来人仿佛一下回到了邓小平第二次出山时的情景。中央的种种文告晦涩难懂,玄机中隐藏着两股势力的博弈和较量。从这个决定就可以看到,在关于建立什么样的法治上,四中全会中分歧必定很激烈。而王岐山作为“主张治吏”和法治一方的代表人物,受到「党领导」一方的攻击,不得不出来表达“法治是为了维护党的领导”,以证明自己主张法治没有搞垮党的意思。

 

不管冰水浇头,还是党水浇法,四中全会把法治提到中国政治台面上来,都是一个进步。这样的决定不是说明今后中国就在这样的法治蓝图下定型了;而是告诉人们,又一次关于党治国,还是法治国、法治官的体制改革博弈开始了。

 

博弈不只在官与法之间

 

中国的法制在共产党执政65年后变的特别复杂,不要说外国人,就是中国普通老百姓也搞不懂。因为,一个「党领导」把中国的法制概念搞到从未有过的糊涂。

 

法有几个方面?封建皇法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皇帝,法之上者;另一方面是官吏和老百姓,法之下者。法律是皇帝用来管臣民的。民主制国家的法律也很清楚,也只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法律,国家是法之上者;另一方面是所有国民,不分头衔、身份、地位、财富,包括总统和执法法官都是法之下者。再看现在的中国法律,现在的党法关系有几方面?国家法律是一方面,但法律之上有党规,有党的领导;党规内还分中央领袖方面与下级党委领导方面,中央领袖在法之上,党委在法之上。具体官员是在法之上,还是法之下看其地位和各种关系;然后还有政府方面,人代会方面,最后是老百姓方面。这么多方面,法律可以管哪方面?除了老百姓,其他都可以在法之上,都可以拿法律为己所用。这样的关系使当代中国法律界的专家们搞了65年都没有搞清楚。尽管国务院发言人每次对外国记者发言都说“中国是法制国家”,但这次会议对法治改革的决定犹如给了他们一记耳光。

 

现在中国法制关系的复杂,就复杂在“党领导”三个字中。其实,中国的法律关系只有三方面:一是中央(当代帝王),法之上者;二是官吏(各种有实权的党官),三是老百姓,法之下者。复杂就出在这个党官层,他们表面是法之下者,而实际上是法之上者。是什么使党官在法律面前有具有双重性?是「党领导」理论。「党领导」理论是各级执政党官搅乱法律的法宝。共产党表面规定的组织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而实际上一般情况下省部级党委与中央是协商关系;横向看,省部级党委之间更是协商关系了。司法部作为共产党中央之下的一级部级机构,它在国家结构关系中在党中央之下,与其它党委就是平级关系。这样的「党领导」组织结构为高级党官们提供了博弈法律的手段。法官们经常得到的各种党委协调函和上级党委的通知,那都可以视为党官们博弈法律的具体表现。简单说共产党法律与封建皇法相同,好像说不通。以封建皇法来说,府衙之间是不敢触皇法的,因为,所有官吏都在法之下。而共产党的党官套上党委名义的外套,就可以进行各种合乎「党领导」的非法活动。只要理由是维护党的利益和领导,就不用忌讳法律。至于什么是党的利益,那就看党官们如何解释了。可见,「党领导」为党官博弈法律提供了两个条件:一在组织结构上它削弱了法律的最高地位,使法律沦为党的奴仆(不是皇帝的奴仆);二在具体司法中,各级党委书记都可以凭借「党领导」变身法之上者。效果,一方面「党领导」是各级党官瘫痪法治的杠杆,另一方面「党领导」也是地方官僚集团博弈中央的武器。表面上「党领导」有利于党领袖的领导,实践中「党领导」的内涵是强调各级党委书记的个人意志。如果不论文革的是非,毛泽东搞文革的原因之一,就是他要改变1962年初「七千人大会」表现的党委书记们的「党领导」,而以他个人意志的「党领导」取而代之。

不管是领袖个人意志的「党领导」,还是各级党官的「党领导」,「党领导」都有利于各级党官超越法律,博弈中央和欺压老百姓,绝不利于国家对各级官吏和机构的规范管理。那么,从法治中去掉「党领导」,法律就可以针对所有人,那就是真法治;法治中加上「党领导」,法律就针对老百姓,各级主要党官就都成了法之上者,法治也就名存实亡了。

 

现代法不仅是规范,而且是文明

 

有人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推论说,中国可以建立「党主立宪」,也有人称为「一党立宪」。也就是把共产党中央设为制宪者,法之上者,其他人和组织均为法之下者。这是党官们博弈真法治的一种手法。英国君主立宪的本质是法至上,英国的宪政革命不但把英王的地位降到了法律之下,也把所有的议会党团降到了法律之下,从而实现了法律地位高于一切的国家法治。「党主立宪」的实质如果是党和党的领袖超于法律之上,那怎么可与君主立宪同日而语。君主立宪强调的是法为大,党主立宪维护的是党大于法,它们是质量完全不同的法治概念。

 

法是一种规范。奴隶制之法是奴隶主给奴隶定的规范,商鞅之法是封建帝王秦始皇管大臣和老百姓的规范;一党之法是一些党官管制老百姓的规范。这些历史悠久的法由于是极少数人统治大部分普通人的规范,因此构成了奴役与被奴役的法律关系。故而,从国家管理角度说,法治并不是问题的本质,「依法治国」也不完全体现法律和国家性质。体现国家性质的是公民权利在法治中的地位和分量。当一切人——各级官员,所有的领袖和法官,各种党和政府机构都在法之下时,依法治国才可以有现代文明性,它与当代国民的社会意识形态水平才可能相适合。否则,法是不能用来治国的,也治不了现代中国。人们对四中全会决定的冷漠,正是因为看到了其「法治」背后的奴役性没有改变。四中全会的「党领导」法治是用来确立党中央的地位,保证某个权贵集团权力的,与人民的权利关系不大。退一步说,既使四中全会的法治设计能治官,这样的党法又能维持多久?能与手持「党领导」宝剑的党官们长久博弈吗?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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