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学生和市民的“雨伞运动”已经一月有余。虽然学生与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已经进行过一轮公开对话,但是几乎在所有的问题上都无法达成共识。中国政府的态度日益强硬,不仅对香港民众要求修改政改方案的呼吁丝毫不让步,而且进一步通过其控制的亲北京的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律、社会舆论、街头反抗议等各种手段全面封杀反对派。而示威的学生和市民则认为,北京和香港政府根本没有谈判的诚意,因此也拒绝作出妥协。
目前香港出现的这场社会对峙不仅展现了香港政治改革的困境,同时也折射出中国政府所定义的“依法治国”的概念的困境。从表面上看,目前香港的未经批准的街头抗议,尤其是在金钟和旺角出现的堵塞交通的抗议活动,是违反现有法律的行为。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抓住这一点,不断指责学生和市民破坏香港的法治传统。
这种指责似乎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在中国政府看来,虽然香港和中国本土实行一国两制,但是北京对香港事务仍然有最后的法律解释和制定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二零一七年特首选举办法所做出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香港民众反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对中国政府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的挑战,就是对法律的挑战,就是对法治的基本原则的挑战。
但是中国政府忽视了法治原则背后的更为根本的原理,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表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法律制定的过程也应该体现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所做的国际承诺和香港基本法所制定的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则,在香港特首、香港民意机构的选举这些地方事务上,完全应该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由香港人民通过充分的协商和民主的方式决定。
香港的市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他们希望充分参与从提名到投票选举特首的全过程。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却在两个月前,断然切断对话的任何可能性,单方面宣布了一个不得人心的由中央政府控制的机构来筛选候选人的方案。北京的作法虽然从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他们所制定的这个选举法却是没有民意基础的,他们的立法过程也是不公正的。
按照不公正程序通过的、没有民意基础的法案理所当然的会引起社会的反抗。从表面上看,是抗议者拒绝执行现有法律。但是从本质上看,是人们对违反民意、违反基本法理的“恶法”的挑战。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应该有一套文明的方式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全面真诚的社会协商是绝对必要的,在许多时候,采取充分表达民意的全民公投的方式也是必要的。拒绝通过这样文明的方式来解决现有法律和广泛民意之间的冲突,其实是对法治原则的更根本的违反。
中国的人大常委会的成员是由执政党的领导层指定的,这个机构的决定常常无法代表民意,既不能代表大陆人民的民意,也不能代表香港人民的民意。由这样一个机构,颁发一个与民意对抗的法律,然后以法治的名义强迫推行,这样的作法不是依法治国,而是强奸法治原则,强奸人民意志。中国执政党将这样的作法解释为“依法治国”,实际上是将党的利益凌驾于法治原则和民意之上的表现。这样的法治,在香港无法推行,在大陆也毫无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