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争的行动,有时难免会产生外部效应,以至于给其他人带来负面的影响。
在我读大学的那几年,经常可以见到一些维权的失业职工或者拆迁户主,拉着横幅,占据公路要道以示抗议。此举往往引发局部的交通瘫痪,导致原本从此路通过的车辆,不得不改道绕行。有一次,因为遇到这种“堵路运动”,我所乘坐的公车,足足延迟了一个小时,以至于耽误了与女友的会面。
对于这些维权者而言,为了自身的权益而抗争,正当合理。但是,放到一个具体的社会场景之中,抗争的行动,有时难免会产生外部效应,以至于给其他人,带来负面的影响。如果为了争取权利,却不得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对于这样的抗争方式,是否仍然应该得到支援?
学者们也常常在同样的问题上发生分歧。经济学上,有一个非常流行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理论。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可能,即在不减少其他所有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增加其中某一人的利益,那么这种改进方式,就被称作为帕累托改进。如果反覆进行这种帕累托改进,直到最终任何人想要增加自身的利益,都将必须损害至少另外一个人的福利,那么此时的这种状态,就被称作为帕累托最优。
很多学者,都把这种帕累托最优,当作是一种最佳的利益分配状态。同时,他们也把帕累托改进,看作是判断个体行动是否合理的一个标准。显然,上述的堵路运动,并不属于帕累托改进,因为,维权人士在试图改善自身状况的同时,至少损害了公交乘客的利益。
实际上,如果以帕累托改进,作为一种优先的价值准绳,那么在现实中,很容易推导出违背常识的结论。例如,大多数心智正常的人,恐怕都会同意,对于北朝鲜当前的违反现代文明的政治体制,应该立即予以终止,而代以实行更为合理的制度。但是,即便是这种理论上惠及北朝鲜全国人民的改变,仍然不属于帕累托改进,因为,它的结果,将至少损害金正恩的利益。
而按照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个体权利,不应受到侵犯。这一价值命题,也必然同时意味着所有个体之间的权利平等。否则,如果一项权利,以某种不平等的形式而存在,那么它就不成为自由,而成为一种特权。而在自由主义看来,特权的存在,必然以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因此必须予以取消。至于在后果上,取消这种特权,是否会导致某些人的利益受损,自由主义本身对此并不关注。因此,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帕累托改进抑或是帕累托最优,既不是实现自由的必须,也不是追求自由的结果。
毋宁说,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更应该警惕对帕累托改进的过度强调。扞卫个体权利,天然正当,即便是在扞卫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以避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由,来正当化某种个体权利被侵犯的状态,那么,这必定不属于自由主义的价值观,而仅仅是某种功利主义的体现。
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权利,并非仅仅停留于具体利益,而是默认地指向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关注。个体必须生存于社会,因此,一个人是否自由,必然与社会的状态息息相关。在权利普遍平等的自由社会,存在着诸如独立司法这样的公正仲裁。当个体权利受到侵犯,人们诉诸此类仲裁,以实现自身的权利救赎。但是,在权利不平等的专制社会,现实中的仲裁机构,不过是特权者的强制机器。为了扞卫自身权利,维权者的抗争行为,不可避免,将与社会秩序本身,发生冲突。
如果一种制度,不能真正地保护与兑现个体的权利,那么这个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合法性疑问;而自由被侵犯的个体,有权根据实际状况,选择是否要退回到“战争”状态,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付诸实践,取消当下的制度,以重建自由的秩序。
个体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最高价值。再没有其它的价值准绳,可以凌驾于个体自由之上。在扞卫自由的过程中,抗争者有权,选择逐次升级对抗的手段,直到自身的权利,最终得以救赎。在现实中,个体自由不可侵犯,这个最高的价值观,给具体的抗争手段,赋予了正当的属性,哪怕在后果上,这种抗争对于整个社会形成冲击,影响了其他所有人的利益。
而这也就是为什么,作为最后的一种救赎方式,自由主义,必须允许抗争者“向天呼吁”,召唤一场革命,以终结当下不正义的秩序。而对于那些与权利救赎相抵触,依附于现有秩序的既得利益,无论它们计算面值,有多么庞大,却都不能成为否定抗争的理由,而只是通向自由秩序的必需代价。为了自由,抗争是合理的,占据道路是合理的,甚至发动一场革命,也是合理的。自由先于一切,只为自由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