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起草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級委員胡雲騰日前透露,在四中全會討論依法治國《決定》時,其中「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兩句話一度被拿掉。

眾所周知,這兩句話帶有明顯的習近平標籤。習近平去年12月出席現行憲法施行30周年紀念大會時首次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這是中共領導人首次將憲法推崇到如此之高的位置。四中全會又提出設立國家憲法日、公職人員向憲法宣誓等決定。姑且不論將來實施效果如何,僅從理念層面而言,相較於無法無天、視憲法如糞土的毛澤東來說,習近平此舉畢竟是有進步意義的。
但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自從提出以來,就幾次遇險。從習近平首次提出之後,一度有幾個月時間,這兩句話從官方輿論工具上消失。這與官媒大肆宣傳習近平的全面深改、整風、反腐等形成鮮明對比。9月5日,習近平出席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重申「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才讓這兩句話重見天日。然而吊詭的是,在會後新華社發的新聞通稿中及人民日報頭版頭條刊登的大會新聞中,這句話卻又玩失蹤。而在中國官場,新華社通稿與人民日報頭版頭條具有非同小可的政治重量,一字一句都需推敲拿捏,都需經意識形態高層領導把關,絕非可隨意為之。
而根據胡雲騰的披露,「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這兩句話本來已寫入四中全會《決定》稿中,後來有的部門反映《決定》中很多內容已體現這兩句話,所以這兩句話一度被拿掉了。直到10月23日即全會閉幕當天中午,起草班子開會討論,才最後達成統一意見予以採納。
「有關部門」是哪一個?沒有交代。但是,誰都明白這兩句話是習近平的獨創,哪個「部門」敢有此膽量公然叫板、要求拿掉呢?在毛澤東時代,這種逆鱗之舉,輕者罷官發配,重者身家性命不保。而這一幕竟然出現在習近平權力看起來如日中天的當今,御用學者固然可以解讀為這是黨內民主的體現,但實際上恐怕說明了習近平的地位並不像官方宣傳中的那樣固若磐石。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從字眼上看很冠冕堂皇。其實,最緊要的依怎樣的「憲」。1954年中共制定第一步憲法時,毛某人一句話,憲法草案竟然刪除了有關國家元首的條款。1970年廬山會議,又以同樣的話題批倒陳伯達、震懾林彪,殺雞儆猴,最終逼得副統帥決意出逃,墜亡異國。
但就是這部1970年憲法,公然將「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是,擁護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寫進條文,環顧古今中外,只有朝鮮金氏家族憲法可與之「媲美」。雖然此後中共憲法經過數度修改,有所改進。但現行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一款仍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把一個國家人為地分成不同階級,分成領導者與被領導者,這首先就是打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記響亮的耳光。以這樣的憲法來治國、執政,效果不敢高估。
中國老百姓有許多順口溜來揶揄法治現狀。比如,中國有三大基本法:領導的看法、領導的想法、領導的說法;中國司法的三大訴訟原則:大案講政治、中案講影響、小案講法律;中國三大法律效力原則:憲法是給外國人看的,法律服從內部規定,內部規定服從領導指示……內裏幾多無奈,幾多心酸。
憲法學家把憲法分成三類。理想的憲法是以保障個人自由為目的並能夠得到尊重、維護和有效施行,可稱為「保障性憲法」。有的憲法從條文上來說好像「保障性憲法」,但卻壓根得不到施行,束之高閣成為一紙空文,這樣只能算是「字面性憲法」。最惡劣的就是連字面功夫都懶得做,「憲法」條文本身就充斥大量違背法治精神的條款,這種憲法被稱為「名義性憲法」,實際上實在算不得憲法。毛時代是典型的「名義性憲法」,而中國現時的憲法基本上算是「字面性憲法」,偶爾發揮作用尚需看官員的臉色陰晴與突發慈悲的施捨。
因此,「依憲治國」的確是路漫漫其修遠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