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领导”挂帅,何须“依法治国”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号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本是一件好事:“依法治国”总比“依红头文件治国”或者“依上级领导批示治国”要好一点吧?

然而,读罢四中全会公报和啰里啰嗦近两万字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却让人失望之极:中共所谓“依法治国”与“依红头文件治国”或者“依领导批示治国”其实并没有真正的区别,因为该《决定》反复强调、再三叮咛的事情,并非如何确保“依法治国”,而是如何确保“党的领导”——还美其名曰“有机统一”哩。既然翻来覆去还是“党的领导”挂帅,那又何必啰里啰嗦绕这么大一个圈子?直截了当用“红头文件”、“领导批示”、“重要讲话”、“会议精神”以及“教育实践活动”诸如此类行之有效的老办法来搞“党的领导”,岂不是比七弯八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国”更方便、更直接、更灵活、更高效?中共那么“伟大”,公民那么渺小,打个招呼、发个通知、作个指示就能搞定的事情,谁吃饱了撑的还管它“依法”不“依法”呢?

上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就公开说过,“民法和刑法那一类法律都不需要了。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连民法、刑法这样最基本的法律都嫌多余,宪法、行政法规就更加碍手碍脚,没有用处了。果然如此,52宪法只是几张废纸,连国家主席的命都保不了。中共党章又何尝不是摆设,写进党章的“接班人”照样是烂命一条。在毛时代,宪法和党章保护不了任何人的任何权利,一旦惹翻了“伟大领袖”,随时让你小命不保。

文革期间,享受万众狂热崇拜的毛泽东干脆宣布“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可惜这句匪气十足的流氓话被不懂中文的埃德加•斯诺传到海外,变成了“我是打着一把雨伞云游四海普渡众生的孤僧”,倒是引起许多洋人对这位“伟大领袖”的革命浪漫主义和宗教济世情怀的同情与共鸣,这可真是离题万里了),“他老人家”已经到达“治国理政”的颠峰状态,把“党的领导”玩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连“开个会、搞个决议”也嫌麻烦,搞那些条条框框有什么用,哪里比得上想整谁就整谁、想灭谁就灭谁、想用谁就用谁、想宠谁就宠谁、想干啥就干啥来得痛快呢?

2、既有“党的领导”,岂能“依法治国”

毛泽东死了,但死而不僵,“祖龙虽死秦犹在”,如今的中共政坛,学习毛泽东、模仿毛泽东的大有人在,按毛的思路说话、照毛的套路行事的,也大有人在——不是有人刚刚开过“新文艺座谈会”、“新古田会议”吗?

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唱红打黑”,象毛泽东一样把法律当儿戏,“党的领导”倒是很坚挺——薄书记想怎么“领导”就怎么“领导”、王教授想怎么“专政”就怎么“专政”,而依靠宪法和法律本身的力量,却根本没有办法制止他们。周永康、徐才厚拒不“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可要对付他们,宪法和法律根本靠不住,还得动用共产党的家法,靠中纪委超常发挥才管用。这样的人能混到政治局常委、军委副主席高位,在他们底下混饭吃的千千万万党的干部岂敢悖其旨意“依法治国”?

四中全会一如既往,仍然把“党的领导”凌驾于“依法治国”之上,而事实恰恰是:中共六十多年来之所以不能“依法治国”,其唯一的、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有不加约束、也难以约束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仅在毛泽东时代曾经全局性、系统性地走到了“依法治国”的反面,即使在当今,在薄熙来的重庆,在周永康的中央政法委,在徐才厚的中央军委,也早已脱出了“依法治国”的轨道。薄熙来、周永康已经如此难缠,若是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们在某些事情、某些领域拒不“依法治国”,还有哪条法律、哪套程序可以制止得了他们?

文革的教训、毛泽东的教训、刘少奇林彪的教训、薄熙来周永康的教训,都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势不两立。“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党的领导”限制在党务之内、约束在法律之内,习近平说过,“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那么首先应该被关进笼子的,就是“党的领导”之权。大老虎、小苍蝇们之所以胆大妄为,无非就是仗着他们手上有宪法和法律都管不住、管不了的“党的领导”之权。

江泽民早在中共十五大就已经提出“依法治国”口号,十六大以后,温家宝曾主持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各省也陆续制定了本省的实施纲要,但是迄今为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仍然只是一句空话,甚至变成了一句笑话。召开一次全会、通过一纸决议,习近平就能够改变这种状况吗?这种想法未免自欺欺人。

四中全会《决定》据说写了八个多月,起草小组由习近平、张德江、王岐山亲任正副组长,可见代表了中共在“依法治国”问题上的“最高智慧”。然而,除了“宪法日”、“任职宣誓”、“巡回法庭”、“重大决策终身追究”等效仿西方国家的举措稍有一丝新意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趋向于法治的实质性改革措施。《决定》并没有认真检讨为什么长期以来“党的领导”屡屡干扰、妨害“依法治国”,为什么江泽民、温家宝虽曾雄心勃勃却最终让“依法治国”沦为了空话、套话和笑话,而只是再次重复了江朱、胡温早已说滥了的那些个空话、套话、车轱辘话。一次大张旗鼓、高调张扬的“法治盛会”也不过如此,远远赶不上去年的三中全会(说实话,去年三中全会还真的让人有眼前一亮的感觉,虽然那种感觉也没能持续多久),共产党的会议,还真是一中不如一中。“最高智慧”如此,这就说明“党的领导”之下,“依法治国”没戏。

3、法家式“依法治国”只会导向恶政、暴政

“依法治国”有两种:一种是普世意义上的法治之下的依法治国,另一种是中国特色意义上的专制统治之下的“依法治国”。关于后者,其实古已有之,因为“依法治国”的发明权并不属于中共,它属于两千多年前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

古代法家在哲学上以“唯物论”、“性恶论”为特征,在思想渊源上则取道、儒、墨三家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法家厚今薄古,尚法术而轻德礼,尚权势而轻民意,尚实利而轻仁义,好讲权谋、用赏罚,而不大讲究廉耻与道义,颇有一点像马基雅维利。诸子百家大都是春秋战国时代最优秀的民间知识分子,但法家不同,他们不属于民间,只属于君主。其身份或说客,或谋士,或权臣,总之是君王身边最亲近的人,管仲、子产、商鞅、李斯等法家人物均是名垂千古的大政治家。法家是一群几乎完全站在君主、政府、统治者立场上说话的知识分子,他们之所以乐于替君王说话,倒不是因为他们的御用身份扭曲了他们的政治观念,首先是因为他们原本就信奉权力万能、政府万能、中央集权万能,他们认为君王及其法、术、势对于国家头等重要,是解决国家一切政治问题的关键之关键。

法家主张以权谋国、以势建国、以法治国。《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意思是说,用法来治理国家,照着法去做就是了,言下之意是,依法治国比人治、德治、礼治要好得多、简单易行得多。此言并非无理,因为无论是人治、德治、礼治,要想治理得当都不容易,都寄希望于统治者有圣贤才德,被统治者有良民素质,但毕竟受人性与国情所限,圣贤稀少,良民无多,难免“遭贤而治,遭愚而乱,……则乱多而治寡”(《尹文子》)。

法家甚至认为,即使有圣贤出世,有条件以德礼治国,也不值得弃法而取德礼。《韩非子》说:“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意思是尧舜离了法也治不了国。“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抱法则治,背法则乱。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所以,法家主张:要相信法令,而不要相信圣贤;要相信权力、权术、权势的强制作用,而不要相信仁义道德的虚伪说教。“任法而不任智”,“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管子》),“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国法不可失,所治非一人也”,“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

法家还认为,即使恶法乱令,仍须令行禁止,因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尹文子》)。法如此重要,那么,法家的法究竟是什么东西呢?《管子》用一系列比喻来说明,“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也就是说,法是君主人为之法,是统治者的治国工具,是掌权者治众之法、驭民之法、赏罚之法,多数情况下是严刑峻法,诸如“什伍连坐”、“偶语诗书者弃市”之类,都是不讲人权、扼制自由的专制之法,而对于老百姓,法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关怀和保护,仅仅意味着强制性的限制和约束。

法家式的“依法治国”,就是信赏必罚,把老百姓治得规规矩矩、服服帖帖。就是“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管子》),“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在法家“依法治国”的国家里,乱说乱动可是要掉脑袋的——不要说一般民众,就是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李斯、韩非,最后也都“作法自毙”,死在了自己帮君主所立的恶法之上。在这个意义上,法家的“法治”固然与儒家的仁政大异其趣,与西方的法治亦背道而驰,倒是与马列斯毛的“专政”极其相似,其对专制暴政持以公开的宽容、赞许乃至无原则纵容的态度,使其彻底沦为最高统治者的专制工具、镇压机器,无怪乎毛泽东要“评法批儒”,要公开声明“我赞成秦始皇,反对孔夫子”了。

综上所述,别说中共所谓“依法治国”不可能在“党的领导”之下得到落实,即便老天开眼,有朝一日“依法治国”真的变成了现实,那恐怕也不是什么好事。中共的“依法治国”大概也只是升级版的法家暴政,而绝不可能成为普世意义上的现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