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美国密苏里州的小镇弗格森 (美国之音杨晨拍摄)

生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美国密苏里州的小镇弗格森
 
美国密苏里弗格森骚乱,中国发出不同声音。外交部表示这是美国内政,新华社说是美人权不光彩疮疤。环球时报问中国法庭是否也敢在做出裁决的时候不考虑可能激起的骚乱。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周二说:该案是美国的内部事务,中方不予置评。新华社周三发出评论(英文),说这是美国人权史上不光彩疮疤。社评还说,这一悲剧事件和随后裁决,被认为是枉法和侵犯人权。社评没有具体说明枉法的是美国联邦行政当局、州当局,或者是联邦或地方司法机构或立法机构(Miscarriage of justice)。

环球时报周三、周四连发两篇社评谈弗格森事件。周三社评题目是:中国法院敢做引骚乱的尖锐判决吗?这篇社评引起了一些海外读者和媒体的叫好,说它们敢于和中国的问题比较,是自信和客观的表现。

平心而论,这篇问中国法院是否也敢这么判的社评,的确比中国其它社评“高”出一截。何以见得?首先,这篇社评好就好在其构思高屋建瓴,敢拿美国的引起全世界关注的案例和随之引起的骚乱与中国联系起来,把美国的司法裁决与中国法庭联系起来,这在中国官媒中的确是凤毛麟角,“敢为天下先。”

其次,该社评的确也指出并提出一些引起思考的问题和结论,比如,社评说:“如果此类事情发生在中国,法庭会怎么判?它们将如何对待社会上有可能出现的激烈情绪?”

*美中法庭构成大不同*

美中两国的政治和社会、法律制度不同,两国的法庭构成不同。中国法庭归政法委管,法官都是党的干部或行政任命的国家干部,最高法大法官是国家部级干部。美国法庭许多司法执法人员,都是法学院毕业高材生。中国法院不少法官和法庭干部,都是军警或行政干部转行过来的。美国法官检察官大多都是有司法经历,中国一些法庭则视律师为敌人,随意剥夺其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执业权和辩护权,甚至纵容默许殴打律师的行为。还有,中国基本都是法官宣判,是法官“一言堂”“一家之言”,而美国则有陪审团制度,裁决包含了民众的常识。

这次威尔逊并没被判无罪,美国法官在该案的裁决上基本上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法庭只是起到了组织作用,组织起这些担任陪审员的美国普通民众研究案情,决定是否需要起诉当事人。弗格森陪审团只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中国法庭由于其构成,奉行的是党的利益至上、人民至上、最后才是法律至上(参见原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王胜俊提出的“三个至上”),所以,法庭的判决要看是否符合党的利益。在中国,共产党宣称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按照这个逻辑,法庭的裁决无论如何不会引起骚乱或群体事件的。(哪怕你苦主百姓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美国法庭裁决引起骚乱屡见不鲜*

骚乱,除了需要勇气和“暴民之抱团取暖”,还需要物质物资。美国骚乱之所以严重,部分原因是美国民众有枪,中国民众严禁拥有枪支(哪怕是仿真枪)。

环时社评说,如果预期有可能引发严重“群体事件“,中国法院将会非常顾忌。还有就是“法院尚无足够权威”。“美国法院不是因为正确而权威,而是因为权威而正确。”

中共执政六十多年来,好像并没有因法庭宣判引起民众骚乱的记录。新疆有过一个劫法场的案例:新华社老记者张广友(海外中文媒体明镜新史记杂志)曾报道:1980年8月2日,高旭等官兵在新疆喀什打死维族老乡牦牛,维人抗议拦车不让走,高旭开枪打死养路工阿皮孜•阿不都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报请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结果,在宣判之后,大批便衣军人和汉族居民,将高旭劫走,并痛打了审判庭上的一众军事法庭人员甚至南疆军区高级指挥官,迫使法庭作出改判。1985年,军事法庭重审该案,高旭被改判15年徒刑。

*中国的骚乱多与法庭裁决无关*

在中国,社会骚乱是一回事,引起骚乱的往往是重大政治或经济问题,而法庭判决是另外一回事,法庭宣判无论多么“荒谬”,绝少引起社会骚乱。法庭和骚乱,两者虽然不能说风马牛不相及,但起码没有直接、相互和必然因果关系。在美国,这么多年来的数次大规模骚乱,大多都和部分民众(多是非洲裔或少数族裔)认为判决(裁决)不公有关。

环时社评说:“威尔逊被判无罪和弗格森镇的骚乱带来极其复杂的感受,它们既让人看到美国式法治的魅力,也展示了它的缺陷。”社评说:中国需要“不断积累见识,加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