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冤案当时办案的公检法有关人员,也应负上责任。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被平反后,随即传来当年主办这件案子的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冤案平反势必涉及到当年办案人的责任,冯志明被逮捕并不意外,害怕追究责任正是办案机关阻挠冤案平反的原因所在。
呼格吉勒图一平反,冯志明就被抓,这样的报应确实解气。家属觉得解气理所当然,毕竟冯志明是导致其家人枉死的直接凶手。然而公众如果都把愤怒的焦点都集中到冯志明头上,则是对中国司法权力机器运作的误解。对重大案件,公安局内部也有多个流程,侦查、预审、法制科都会参与,有时还会集体讨论。公安即使定案,还要经过检察院、法院两道门槛才能最终确定刑罚、执行刑罚。冯志明是这一套链条上的一环,但这套链条中关键性的环节并不多,大概包括最开始把嫌疑锁定在呼格吉勒图、刑讯逼供拿到口供、讨论定案,一旦定案形成公安机关的部门意见,则接下来的运作就进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协调。公安的部门意见一旦做出,往往意味着案件的结局不可改变。1996年呼格吉勒图案告破的时候,当地媒体发表了一篇题为《‘四?九’女尸案侦破记》的文章吹捧时任副局长的冯志明,可笑的是,今天看这篇文章任何人都会觉得冯志明罪责难逃,无论后续的流程冯志明起了什么作用,至少该文写明了是冯志明最早确定呼格吉勒图的嫌疑。
冯志明的被抓,情感上觉得解气即可,认为实现了法律的正义则很荒唐。迈克尔?曼曾经将人类社会的权力区分为权威性(authoritative)权力和弥散性(diffused)权力,权威性权力有明确的中心,是以命令服从模式运行,弥散性权力则不是靠命令服从,而是靠人们的理解和共同利益实现协同。今天人们在说法律正义的时候,大概指的是疑罪从无、被告人无需自认其罪并有权获得充分的辩护等等,这样的法律正义要想实现,需要人民能对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需要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基本的分权和制衡,需要媒体能够调查和报道真相,也需要律师能够行使辩护权,并且律师的辩护和司法机关的指控能够平等的在法庭上展示。这样的正义需要弥散性的权力模式之下才能实现。而党委领导、公检法一家亲、人民和媒体无法监督只能吹捧的中国式司法,有可能办对案,有可能办错案,但绝不可能实现法律的正义和法治文明。法治要求的不是一个全知全能的权力核心,而是公众的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说,参与扩大不仅仅是民主的需要,也是法治的需要。以法治为旗,以提防暴民为借口反对参与扩大的理中客,根本没有理解现代法治的内涵。
冯志明对冤案当然有责任,然而当时办案的公检法有关人员谁没有责任呢,既然冯志明是吃人血馒头中风头最劲的一个,今天当然轮到他承担罪责。人们对冯志明喊打喊杀固然痛快,岂不知他也是个贪心的倒霉蛋而已。从原始的因果报应正义观来看,正义似乎实现了,然而这能阻挡下一个冤案再发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