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天冤案最高法院沒有「問責」
中共政法委治下的各級公檢法到底爛到什麼程度?遠遠不是周永康、薄熙來動用權力索要幾個人的幾條命可言,(比如谷開來殺死英國人、周永康妻子遭車禍而死),而是動用公檢法「集體有意識」地充當「殺人工具」。一九八三年鄧小平發起「嚴打運動」一年後,全國就有二萬四千人被判處死刑。當時大約有兩千多個縣市,幾乎每縣都有死刑犯,都有「殺人指標」,一旦下達,便快速執行,不得拖延。
此後,「嚴打」一再被濫用,從江澤民時代到胡錦濤時代,冤死者不計其數。直到二○○七年,在地方「濫殺」的壓力之下,最高法院收回了原本於一九八○年下放到各省法院的死刑複核權。但即使現在執行的死刑案,仍然有不該判死刑的卻被判死刑了,比如薄熙來、王立軍用「借人頭」之計槍斃了本不該判死刑的重慶市司法局長文強,還有湖南企業家曾成傑因非法集資案卻被判處死刑並秘密執行,死前連其家屬都不敢通知。這說明,中共政法政策不變,無論是哪一個最高領導人執政,甚至是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後,還照樣有冤案、假案。遼寧小販夏俊峰實為正當防衛卻被判死刑,爭議四年後還是被執行,這說明最高法院仍然在為各地決定的死刑案「畫押」、「背書」,問題出在下面,根子卻還在上面,紋絲不動。
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最高法院,本身並不能獨立審判,而是和各省的法院構成上下級關係,甚至「穿同一條褲子」,對於下面出現的冤案,要麼是冷漠的看客,「觀棋不語真君子」;要麼是死不認錯,王顧左右而言他;甚至對於二十多年前發生的驚天冤案,最高法院至今都沒有一個法官引咎辭職,更別說督促賠償、問責和道歉了。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石家莊液壓件廠一女工被姦殺,二十歲的石家莊冶金機械廠工人聶樹斌被當成嫌疑人,一九九五年被判處死刑。二○○五年真兇現身,聶樹斌已經被槍斃了十年。據說他被槍斃後的器官被「名媛」章含之移植所用,他屬於「不得不死」。至今,河北公檢法和最高法院上上下下都知道聶樹斌案是冤案,卻沒有一個責任人被追究。那些台上的,可以說是殺死聶樹斌的殺人犯,仍然無限風光,為非作歹。
冤案中公檢法的「殺人犯」角色
幾乎同一時期,冤案還有更驚人的。一九九六年,內蒙古有一名十八歲的報案者呼格吉勒圖,被當成涉嫌強姦殺人的要犯逮捕,公檢法聯合辦案,只用了六十二天就判處其死刑,「嚴打」時可謂從重從快。二○○五年真兇現身,內蒙古政法委人為阻礙和拖延重審,直到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當初終審判處其死刑的內蒙古高院才再審,改判其無罪,這時他已經被槍斃十八年了。此外,還有安徽的張輝、張高平叔侄,二○○三年被指控強姦殺人,後被判刑死緩和無期,都完全是冤案,最後也是等真兇現身才得以撤銷案件,從被關押了十年的大牢中走出。
上述只是幾個個案而已,事實上冰山一角,整個公檢法在這些冤案中充當「殺人犯」的角色,他們一開始就知道是冤案,卻偏偏不去糾正,一旦「滅口」、「銷案」就萬事大吉,邀功求賞了。正如有網友總結的那樣:「我們知道他們在做假案,他們也知道他們在做假案,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做假案,我們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做假案。」這段類似繞口令的話說明,中共的司法無任何公信力可言,死刑案如同兒戲。所謂公檢法各自獨立辦案,其實是「哥仨」聯合辦案,公安抓人,檢察院就批准逮捕,法院進而宣判有罪,判死刑或有期徒刑,不容分辯。若是公安抓錯了,檢察院和法院就將錯就錯,不敢堅持自己的意見,不敢公正審理,不敢為冤屈者鳴冤。聶樹斌和呼格吉勒圖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冤殺的,法院把辦假案視為理所當然,「殺人」後都能立功。
虛幻的「中國夢」是緣木求魚
雖然已冤死十八年的青年呼格吉勒圖最近被內蒙古高院再審改判無罪,但卻沒有意義,因為呼格吉勒圖不但無罪,而且是優秀的公民。目擊有人被殺趕緊報案何罪之有?根本不需要一紙「無罪」的證明。公安部門偵破不了案件,就把報案人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指控為殺人犯並辦成「鐵案」。無論是公安局,還是檢察院、法院,事實上都是殺死呼格吉勒圖的殺人犯。殺人犯是沒有資格宣佈呼格吉勒圖無罪的。只有當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涉案人員全部被問責並受罰,以及取得死者家屬原諒之後,需要做的就是以國家的名義為其恢復名譽,恢復他的優秀公民身份,還他一個公道。
如果一個優秀的公民根本無罪,卻需要法院來宣佈其「無罪」,實在是可悲之極,正如我們每一個合法的公民,隨時都有可能被公權力冤屈,隨時被「定罪」,是否我們也要事先向法院申請一張「無罪證」,一旦遇到聶樹斌、呼格吉勒圖那樣的事情,趕緊用「無罪證」來證明自己的身份,以求避免他們那樣的噩運?
司法不獨立,制度不改變,中共的公檢法辦案,沒有最爛,只有更爛。類似佘祥林、聶樹斌、呼格吉勒圖、張高平叔侄這樣的冤案便無法根治,而且還會頻頻發生。所謂依法治國,只能說是虛幻的「中國夢」,不過是緣木求魚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