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在立法会上回答「缅甸、北韩、中共那些是否都是真普选」的问题时说,「根据当地的法律所实行的普选,就是该地方的普选。香港的普选是真普选」;在回答另一提问时说,「英国的首相不是直选产生的,因此亦有些人说英国的首相其实不是普选产生的。」传媒注意到他的前一个回答,但后一个回答其实更关键:他讲「有的人说」却没有指明是甚么人说,而他也没有表示不同意,因此可以看作是他的看法或「党」的看法。

梁振英的普选定义,就是缅甸、北韩、中共那样的普选,同时也是当前中共港共要香港人接受的一党提名「真普选」;而绝非那个「其实不是普选产生」的多党参选并且没有默认结果的英国选举。

够清楚了吧。换言之,如果香港人接受了梁振英的北韩式「香港真普选」,香港就由过去英国政治体制所保障的香港的自由、法治、人权等文明社会,滑向北韩、中共式的「真普选」所建构的社会。

也许可以进一步探讨梁振英的解释,他反反复覆讲的普选是:「每一个社会的宪法、根据当地的法律所实行的普选,就是该地方的普选。」香港「根据《基本法》,根据人大有关决定,包括8.31决定,来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因此就是真普选。

根据《基本法》,香港极少人反对;但根据违反《基本法》的人大有关决定,包括8.31决定,来落实普选,那就不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法治之下的选举,而是以政治需要去强行立法的法制之下的选举。以法律来贯彻政治目的的法制下的选举,产生的就是中共、北韩这种体制。

《基本法》45条规定的行政长官普选是「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它确实没有具体说可以有「公民提名」,但「广泛代表性」为甚么不可以包括公民提名呢?「按民主程序」为甚么不可以有公民提名这种民主程序呢?公民提名并不违宪。而人大2004年决定的五部曲,却违反了《基本法》所定的修改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三部曲的程序;8.31作出选举办法「如何修改」,不但在《基本法》中没有依据,而且也违反了2004年决定的人大常委只能作出「是否修改」的权限。8.31决定的内容,更违反《基本法》25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6条港人有选举权和被选权、39条两个人权公约所定的政治权利等等。因此,如果香港仍然实行法治(即rule of law),只能依据《基本法》条文去制订政改法案,而不能越俎代庖地以没有法源的权力作出人大决定去扭曲《基本法》。

去年6月,从终院退休转任非常任法官的陈兆恺在一个法律教育讲座中提到,如果未来普选方案违反《基本法》39条确定的人权公约,必会受诉讼挑战;他同样强调如果将来23条立法的内容违反人权公约,也必受诉讼挑战。因此,即使有泛民转軚而使法制(rule by law)导向的政改通过,恐怕仍会受到司法复核的挑战,并不是通过了就万事大吉。

不过,我们真要感谢梁振英鬼拍后脑杓道出了中共作8.31决定的真正意图,就是要用「500万人有投票权」这个诱饵,让香港社会从根本上变法治为法制,也就是从「法的统治」转为「依法统治」,由此而摆脱《基本法》的约束,不断以人大决定来推行各种政治经济决策,由中共国指挥港共政权一切按中共指令立法和办事。根本的转变会由「其实不是普选产生」的特首选举转为北韩、中共式的梁特口中的「真普选」开始,然后香港政治体制就慢慢向北韩和中共的一党专政模式蜕变。

不过,梁特、林郑等高官,也会像大多数的大陆裸官一样,他们把推北韩式的「真普选」列为「硬任务」,但他们自己的家人、财产就转移到英国或其他被他指为「非普选」的国家去也。因为,大陆有一句流行语:离开中国的钱才是你自己的钱。家人也一样吧,离开中国的人才是安全的人。而正如世界上有「逻辑」和「中国逻辑」这两种逻辑一样,也将清楚地有「香港」和「中国香港」之分。

非常同意梁特在答问大会的结束语:按照8.31决定的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与仍然由选举委员会选行政长官,两者比较,哪一样更加好呢?香港市民心中有数,清清楚楚。因为大家都比较过,英国「非普选」体制下的香港,和在中共国主权下的中国香港,哪一样更好,的确是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