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公职人员向社会公示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项,以接受社会全方位的监督,早已成为惯例,这也是阳光政治的基本要素。但中国在民间呼吁几十年后,至今仍迟迟没有推开财产公示制度。最近,新华网发文披露“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公然将与世界通行的官员财产公示制相背离的内部报告制奉若神明,并且还厚颜无耻地列举出有多少优势与特色。
据新华网刊登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以下简称《特文》)的文章说:“去年底,中央组织部对做好今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做出安排。随着这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可见,在历经二十多年后,中国居然还是处在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上。而报告制度又是个什么东西呢?那就是公职人员将有关事项按要求填写好后,交给上级组织部门,只能由组织部门来掌握,而不是面向社会公示。这就是说中国现在探索的是权力系统内部官员的报告制,是只能由组织的名义在官员内部掌握的,而不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所有公职人员向全社会申报财产及有关事项的公示制。
这种报告制度的主体局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并不是所有公职成员都要报告,而只是具有县处级职别以上的官员才向组织报告。那么,那些没有达到县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就可以连向组织报告都免除。从中国极端缺乏监督的社会权力结构与现实情况来看,任何担当着公权力职责的部门与个人,均存在严重贪腐的机会。而从在最近几年反腐中拍出的“苍蝇”来看,一个小到不入职称的村干部就可以贪污到几千万乃至上亿,更何况还有掌握地方资源的乡镇科局的干部。也就是说,在中国现实中,查出的不在报告个人事项之列的许多县处级以下干部,居然也是大贪,甚至是巨贪。可见,这种报告制度中的主体就存在严重的缺席情况。
《特文》还例举出这种背离现代文明的报告制度有“广、全、实、严”四大特色。
所谓“广”,就是指报告队伍达150万人,别的国家没有这么庞大的报告队伍。诚如上面所说的,就是在这么庞大的队伍中仍然遗漏了更庞大的县处级以下公职人员。可见,这种广是残缺的广,除了说明中国官僚队伍的巨无霸性,中国公民饲养这个庞大的官僚队伍的沉重与艰难外,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所谓“全”,即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像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情况,更是需要重点申报的内容。在一个完全没有透明性社会中,这种所谓的全其实是不全的,因为从现在已经查出的贪官大多有数名情妇、死党来看,这种全面是不能报告出他的真实情况的。可见,这种自诩的“全”,根本就是难反映现实十分之一的偏。
所谓“实”,即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核实的力度更大。不仅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还建立了抽查核实机制。“从今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并开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 这种依靠干部“承诺”的“实”的确是太虚了的,因为从已经抓捕的大量“老虎”来看,他们无不是在主席台信誓旦旦,高调反腐,有的甚至就是在开反腐宣传大会上被带走调查的。可见,在一个惯于谎言的官僚体制中,“承诺”显得多么虚假而无力,又怎么可能靠上“实”的边呢?另外,这种被自夸特色的由3%—5%提高到10%的抽查机制,明显还有90%没有查到,并且每年官员基数都在变化之中,事实上这10%的抽查量都无法达到。退一步,就算每年确实抽查了10%,那也意味着要普查一遍,需要10年的时间,而十年中这些官员又产生出多少的贪腐,那些被抽查中就算没有查出贪腐的官员,十年也足可以长成“巨虎(腐)”。这种建立于谎言上的“承诺”与微量上的“抽查”的所谓“实”,是与客观事实相距千里的虚。
至于“严”,文中说“指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并且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按照制度规定,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这列举的一大堆所谓“严”,其实是没有根基的“严”,也就是在根本无法查实情况下的“严”,因此是虚张声势的“严”,是一种“狼来了”的叫喊。试想,在一个没有公开透明机制的社会,官员又只是向组织报告事项,而组织又只是具体的一个个官员而已,他们能有多大精力去查实?他们又有多大动力去查实?要知道他们既是接受下级报告的组织,同时也是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互不揭短,互相遮掩,互相过关,就是他们无需言语的默契。这种情况下,“严”从何来?何以“严”起?可见,这种标榜的“严”就是无边际的宽,就是潜规则的互相睁只眼闭只眼,共同蒙混过关。
在这样一种充满欺诈、虚伪,完全不靠谱的所谓“广、全、实、严”下,官僚报告制度对于反腐与防腐的功效就可以想见。而更需要特别指出的还有,这种暗箱操作的官僚报告制度,是完全可能沦陷成犯罪集团互相勾结死心效力的“投名状”的。
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长平就此评论道:“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样,是现代政治必须施行的‘阳光法案’的重要部分,需要从社会公众公开,并以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保障。然而,中共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情况,公众不能查阅。不仅如此,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活动人士许志永、丁家喜、刘萍等人还被判刑入狱。”“新华社吹嘘的这套‘优于外国’的官员个人情况申报制度,实际上是中共秘密掌握政府官员个人情况,是一种类似明朝‘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的特务制度。 皇权专制下的特务治国方略,与民主法治背道而驰。也因为如此,中共的高调反腐并非为了建设廉洁政府,而是权力斗争的工具。”
从人类社会集团凝聚力的发展历史来看,存在一种依靠犯罪不容于社会的凝聚机制,即罪犯不容于社会时,才会死心踏地地追随犯罪团伙,不致出卖同伙。诚如梁山早期王伦统治时期,所有上梁山者都必须拧一个人头上山。因为杀了人,朝廷与社会就不会再容得下他,他就只能依附梁山,成为死党。事实上,这种机制可以说在一切黑社会集团中都是通行的,是为一切黑社会集团遵行不悖的条规。那么中国今日官僚事项报告制度,在完全不向社会公开,而只能由内部组织掌握的情况下,谁能保证不是那些最贪腐的人得到最大的信赖与重用?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一个普遍充斥贪腐的官僚集团中,一个没有贪腐劣迹的人,绝难安生于其中,更难以得到信赖与重用。在这种情况下,官员报告制度的确就成为忠诚度的考量,而忠诚度可能就是贪腐程度。根据人性与历史上团伙凝聚原则,贪腐越大罪孽越重,越难以容于社会与国法,当然就越依赖保护他的组织,越死心踏地效忠于那个组织。而那些清白的人,那是只效忠于真理与正义的,不可能对任何组织效忠。根据“同恶相党”的原则,这种报告制度是最好的识别同恶,凝聚同类的杠杆。而这又是多么违天背理的情况!在没有面向社会公示,缺失社会公开监督的机制下,谁能保证这种报告制度最终不沦陷进这种可怕的“同恶相党”之中呢?
人类在探讨约制公权力为恶上,走过了极其艰辛而漫长的旅程,至今从已经实践获得的经验来看,在防止官僚腐化上必须有官员财产的公示,通过公开透明下的社会监督,才能有效达成防范贪腐的效果,而任何舍此编造出的其他形式,如官员内部报告制度等等,都是意在规避官员公示制,其目的就是绕开社会监督,避开舆论谴责,躲开文明标准,以延续官僚贪腐集团的统治,维护贪腐集团的利益。
中国今日官僚事项报告制度本质上与文明世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背道而驰,其中的悖谬有目共睹。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胡耀邦、赵紫阳时期,就已经考虑推进官员公示财产事项的制度建设,但是在镇压反腐爱国的八九民主运动的“六四大屠杀”之后,这一切的探讨都被搁置了。结果中国官僚权贵集团的贪腐行为一泻千里,竟至不可收拾的地步。在世界舆论与国人日益觉醒面前,官僚权贵集团不得不装出皈依文明的样子,于是穷尽心计地编造出这个似是而非、欺世盗名的报告制度,意图取代官员公示制度。这种违背历史发展趋势,违反公认的文明准则的愚蠢行径,必将以失败而告终。
如果中共领导人真正要想扼制腐败,要想建立法治文明的社会,就应该遵循人类文明演进的规律,珍惜人类防止贪腐的经验,借鉴世界通行的官员公示制度,抛却这种悖谬的报告制度。只有让官员暴晒于阳光下,那些阴暗的勾当才会杜绝,只有官员公示财产,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腐败才会得到有效阻止。现在官僚权贵集团阻止官员财产公示的理由就是维护社会稳定,那么一个贪腐盛行的权贵集团,是社会矛盾冲突、动荡不宁的根由,而一个运行于阳光下的,清正廉明高效的政府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与保障。基于此,那些以各种借口顽固阻止官员财产公示,以致祭出报告制度者,就是中华民族向文明法治迈进的障碍,必须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