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曾参与起草《基本法》的特首梁振英出席《基本法》颁布25周年论坛,声称在当年起草《基本法》初期有关特首产生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附件中,胪列了5个主要方案,但是无人提出过「公民提名」及「国际标准」,更逐一介绍5个方案以资证明,但当他提及「方案三」时,刻意回避谈论此方案的提名方法。他认为「提委会提名」特首候选人才是《基本法》的「初衷」,更称「一国两制」已是例外,没有「国际标准」,要谈国际标准就是「一国一制」,只有中央授权,香港才有高度自治。当梁振英被问到在《基本法》起草时,究竟有哪一部分说过要求特首候选人必须取得「提委会过半数提名」,他没有具体响应,只说目前提名方式已较当时很多方案「更民主、更宽松」云云。

然而,民主党创党主席兼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铭严正反驳:当年的确有提出「间接公民提名」方案,批评梁振英扭曲历史,「自己都不知自己讲甚么,讲得出就讲」,强迫港人「硬啃」违宪的人大831决定。李柱铭表示自己当年曾经提出由不少于十分之一立法会议员提名特首候选人,再由全港一人一票直选特首方案,因当时预期立法会议员将由普选产生,所以由他们提名已有「间接公民提名」成分,可以让不同政见人士成为特首候选人。李柱铭又批评人大2004年4月26日的释法「偷步」违宪地作出「五部曲」决定,并且表示《基本法》第39条已经明确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包括公民参选资格不得受到不合理限制。

面对李柱铭的质疑,就连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也就「公民提名」问题突然「改口风」:「我现在没有五个方案在手,不记得是否其中一个有公民提名。」然而,始作俑者梁振英还是死撑下去,高调发表声明,强调「在两个普选行政长官方案中,都没有公民提名,其他三个非普选方案也没有公民提名」。他更表示:如果立法会议员仍然坚持公民提名,是「明知违反《基本法》而为之」,「为了出难题而出难题」。毕竟,正如上文所述,他的声明继续错误引述《基本法》草案5个方案全部没有公民提名。及至3.5小时后,他始作修正,删走「其他三个非普选方案也没有公民提名」等语,但拒绝回应是否收回言论,只称为了「澄清意思」而已。梁振英又表示:「公民提名」和「提委会提名」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如果有人说「提委会提名」可理解为「公民提名」,正是「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违反《基本法》。

客观事实又是怎样?正如李柱铭所指出,当年《基本法》起草初期有关特首产生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方案三」是这样写的:「凡符合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资格,并得到五十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的人,均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明显包含「公民提名」元素。换言之,「方案三」明确建议「由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再「由不超过600人功能选举团投票」产生特首。虽然「方案三」不是普选方案,但有「公民提名」,但梁振英却形容「没有方案要求公民提名」,明显不符事实。李柱铭批评梁振英故意避谈「方案三」具体提名方法,「讲大话,打茅波」,形容梁「骗了人,现在如何澄清也没用」。曾经采访《基本法》起草的《文汇报》前记者兼政治评论人刘锐绍也力证:当年确实有人提出过「公民提名」,只是未获官方接受,质疑梁振英的说法只是概念上「偷龙转凤」,企图令市民接受没有「公民提名」也是真普选。民主党何俊仁更认为梁欲转移视线「搞分化」,「人大常委831决定是违反《基本法》,公民提名已不相关」。

事实上,当年《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出现过甚么样的方案,以及那些方案当中有无曾经出现过「公民提名」,对于香港民主运动来说,根本毫不重要。这些都是针对当年法律草拟历程的遥远追溯,既不构成解释现行法律条文的根据,也跟《基本法》现行规定的「原意」无关。香港市民追求「公民提名」是建基于「实现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应有普及而平等机会」的民主理念上,因而认为《基本法》规定通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依民主程序」提名所实现的「普选」,绝对应该理解为必须符合上述民主理念的政制设计:要么全民普选产生提委会,要么提委会严格按照香港公民提名的公开公平「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选人。如果当局不允许以上述民主理念为纲领来理解法律条文,那么香港市民绝无必要继续恋栈已被人大831决定严重扭曲的《基本法》面貌,民主理念必须凌驾死硬法条,抗争到底。这套说法绝对不是梁振英所谓「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也不是「明知违反《基本法》而为之」,更不是「为了出难题而出难题」,而是综合《基本法》第39条、第45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体系性法律解释。换言之,「提委会提名」的确是《基本法》的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上述民主原则追求「实现真普选」,才是理解「提委会提名」规定的「初衷」和必要准绳。对于这一点,梁振英故意不提,反而转移焦点,贼喊捉贼。

至于梁振英声称「一国两制」已是例外,没有「国际标准」,要谈国际标准就是「一国一制」,更是恶意转移焦点,乱套乱说。重点从来不在于「一国两制」是不是「国际标准」,而是在于《基本法》第45条所规定的终极「普选」是否必须符合《基本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展示的「国际标准」。他这种货色的诡诈狡辩,缺德无能,根本经不起基本逻辑检验。

话说回来,梁振英声称当年起草《基本法》时,无人提出过「公民提名」,并且故意不表述「方案三」具体内容,显然是公然撒谎,人格卑鄙,能力低劣。低能的他竟然主动挑起这个话题,满以为可以从起草法律的历史角度切入,诱使香港市民相信当年真的无人提出过「公民提名」,暗示「公民提名」近年才由民主派议员及双学「突然」提出,试图谋杀民主派议员的真诚度。先不说当年究竟目前有哪些民主派议员当年曾经真正参与过《基本法》起草讨论,大家可以肯定的是:在李柱铭主动揭发「方案三」具体内容的确包括「公民提名」,以及梁振英删走「其他三个非普选方案也没有公民提名」等语之后,真相已经一目了然。换言之,当年的确有人提出过「由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无庸置疑。当然,我们不宜以这一点来论证为何我们今天依然支持「公民提名」,理由诚如上述,但是「公民提名」当年早已被提出来讨论,本是不争事实,不容歪曲真相。梁振英以及西环幕后讲稿写手故意撒谎,粗糙地遮盖不利于党的历史事实,导致欲盖弥彰,自揭撒谎嘴脸,变相越描越黑,偷鸡不了蚀把米。梁振英及共产党继续讲大话,打茅波,你呃人!历史将会把他扫入垃圾堆,后世将会把他的言行列入公民道德的反面教材。

李柱铭的实时和精准反驳,一举击破梁振英的瞒天大谎,快狠准,堪称秒杀,终令港共集团手忙脚乱,言论前后矛盾,尽显骗子面目。李柱铭所凭借的是对立法史实的准确知识,以及对撒谎政客的迅猛批判。这一点不是只有当年身为《基本法》起草委员的李柱铭先生才能做到的,而是任何怀疑当权者言论真实性,进而勤奋审阅相关公开文件的记者、评论人、知识人,也绝对可以完全胜任。李柱铭秒杀梁振英,堪称近年香港政治评论的短打典范,值得包括我在内的各位评论人士见贤思齐。更可笑的是,梁振英一方面大谈《基本法》征求意见稿不含「公民提名」,另一方面却呼吁大家不要猜度《基本法》「原意」,简直是精神分裂,前后矛盾,缺德无能,在众人面前自打嘴巴。从今以后,大家不妨大胆揭示狼英自以为是的虚伪言论,以理服人,公开秒杀,见证这个由中国共产党多年来精心栽培的地下党员究竟有多么愚昧低智,以及中国共产党搞了这么多年,又是如何把有理性思维能力的人才逆向淘汰,剩下树根、丽芸、达斌、偲嫣之类笑柄,以及振英之类低智奴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