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采访了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团契的带领同工王怡先生,了解到秋雨之福教会在5月2日受到成都宗教局和警方冲击之后的最新情况。
王怡介绍说,5月8日上午他接到四川双流县宗教事务管理局的电话让他下午去一趟,由于5月2日之后一直未接到过当局的任何回复,王怡推测可能是5月7日发表的声明起了作用,但当局对声明的直接反应目前还无从得知。当天下午,双流县宗教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先是口头通知王怡秋雨之福教会的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和第20条规定,属于非法宗教活动,责令停止,接着说暂扣的物品没有违法内容可以全部退回。在王怡的要求,对方出具了书面的《行政决定书》和《取回暂扣物品的通知》。王怡当场表示不同意该《行政决定书》,并认为上面没有示明具体的法律依据,指出这在程序上是错误的,但对方仍然不愿在行政决定上做具体说明,对此王怡怀疑决定的内容有可能是上级部门规定的,双流县宗教事务管理局无权修改。对于这种“非法”的定性,王怡表示将会向成都市宗教事务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维持原来的决定,他将继续向法院提出诉讼。
王怡告诉记者,2004年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受到海内外很多专家的批评,普遍认为该《条例》没有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主要延续了以往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粗放型模式,其中也包括了很多原本属于宗教团体自治的问题。《条例》部分规定有所放松,比如第12条规定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但这个“一般以外”的定义就比较含糊,但是地方上对此有明文规定,比如2007年《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8条“信教公民按照教义、教规和习惯,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也有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的自由。《条例》并没有规定宗教活动必须在官方指定的场所进行,对于宗教团体、宗教场所的界定也很不清楚,另外集会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权利,这已超出宗教自由的范畴。应该说从《条例》上来说对宗教活动有一定容忍程度,但由于宗教局在公共政府体制中处于边缘化地位,它的执法水平、法制观念相对比较落后,同时执法的具体规定上又非常欠缺,加上家庭教会成员属于弱势群体,被长期打压的状况为社会关注不够,这种局面纵容了宗教执法上的粗暴野蛮,在农村家庭教会这一问题尤其严重。王怡指出,宗教事务不涉及治安处理,公安不应该界入,更不应该动辙用警力威胁教徒,希望当局反思宗教事务中的执法问题,反思如何平和地处理政府和家庭教会之间的关系。
王怡最后说,从去年四月份以来,在全国一些城市陆续出现了对家庭教会的打压,如果说去年的打压重点主要针对海外传教人士和教会的培训活动,今年结合北京、湖州发生的类似事件来看,可以说是奥运前对城市家庭教会的新一轮集中打压,重点是家庭以外的非公共场所的宗教活动,以控制教会的规模和影响力,此前禁止与海外教会机构的联系的举措,也是为了控制教会的进一步发展,教徒被禁止走出家门参加教会活动,有时在家也会被以扰民为借口受到打压。这次省、市、县三级出动了包括公安和国安部门在内的40多人,说明政府对公民因宗教原因聚集在一起有很强的恐惧,反应有些过度,有些执法人员在登记教会成员信息时甚至手都在发抖。对此王怡表示,将会写文章继续表明自己的态度,同时考虑联合其他教会和关注此事的知识分子就《宗教事务条例》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和对家庭教会的升级打压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