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还是监管
现今世界通行的观念里,慈善是公益事业,而不是救济活动。公益慈善作为社会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有助于弥补第一次分配(市场调节的初次分配)、第二次分配(主要由政府通过税收调节的再分配)的缺陷与不足,它的最直接的社会作用在于减弱、化解由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中国的慈善捐助基本都集中在扶危济贫、突发性灾难事件上,而在国外,医疗、教育、及其他社会保障领域都是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领域。
根据中华慈善总会每年的统计,中国年度受赠额度为一百亿人民币,美国是两千多亿美元。也就是说,中国所有慈善组织一年募集的善款总额,还比不上美国的一个福特基金会。另据统计,中国人均慈善捐款数额仅是美国人均慈善捐款数额的1/5500。差距之大,一方面固然归咎于仍然将慈善仅仅视作“救济”、“施舍”的多数中国人的陈旧传统观念,另一方面更是与中美两国政府在慈善业中各自扮演的角色大有关系。
中美两国的慈善业都离不开政府的操作,然而,其间权力机构的运作方式却呈现截然不同的倾向,也就产生了全然不同的效果。以下综合多方信息资料,从四个方面加以比较。
一.
中国的慈善组织依附政府成立,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和干预慈善业的发展,体制缺陷成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羁绊。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中国承担慈善募捐工作的最高公共慈善机构,隶属于民政部,行政指令性、强制性色彩浓厚,地方会员单位所承担的慈善活动多在地方政府的“压力捐赠”和强制摊派下进行,完全依靠权力的支撑,使得慈善捐助形式化,大多成为一种表面文章。
在中华慈善总会及其下属会员单位这些公共慈善机构之外,虽然也开始鼓励私人建立基金会,但设立的门槛很高,须挂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实行双重管理,而所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得向民政部担保。由于担保需要一些责任要求且无从获益,一般的政府机构不愿意做这个担保,因此很多民间慈善组织往往采取工商注册的形式,这样一来,他们就无法获得慈善组织在减税免税上的优惠待遇。这就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
有言道,“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在我看来,“管得最少”意味着强制性干预最少。美国的慈善活动在公民社会红红火火开展的背后,确实有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美国政府主要是用税收这只“看不见的手”为支点, 引导着慈善机构的活动、慈善资源的配置以及志愿者队伍的壮大。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不是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而是合作伙伴的关系。在普通公民眼里,慈善就是社会愿意捐钱、政府愿意减免税的事情。
美国的慈善组织多,与建立慈善组织门槛低有关。在美国注册成立一家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机构非常便捷。如同普通的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机构也是在各州政府注册。注册手续格外简单,只要写清楚公司名称、地址、注册法人的社会保险号和主要业务方向即可,没有注册资金要求以及任何附加条件。只要交一两百美元的注册费,同时向联邦政府国内税务总局申请免税待遇,两天左右就能拿到执照。
二.
缺乏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缺乏自律,造成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善款用途不透明,使得中国慈善组织发展滞后,普通人对慈善组织少有信任。善款被挪用等腐败现象的频频曝光,更让慈善组织的公信度打了折扣,无形中影响了公众捐助的热情和信心。有人曾说:“赚钱不容易,宁可不捐,也不能把钱捐给腐败分子!” “现在是靠政府的强制力量管着,不像国外的基金会,每一笔捐款都及时地放到网站上。”捐款者查询不到自己捐出的钱在哪里,在中国是常有的事。
在美国大多数州,首席检察官有权监督和管理慈善机构,对其活动进行规范,而慈善机构必须经常性地报告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如果慈善机构的董事未能履行其职责,州首席检察官有权迫使该董事从他们的私人资产中划拨出足够的资金对慈善机构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美国联邦税法将慈善机构分为两类,即公共慈善机构和私人基金会。对私人基金会的运作,设定了比公共慈善组织更多的义务,私人基金会还受到更多的监督和制约。这样的立法设计考虑到了慈善组织可能受到私人因素的干预而影响到慈善活动的开展。
美国慈善机构非常重视公信力的建设,慈善基金的透明度很大。除了慈善组织本身的自律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从慈善组织建立到解体的整个过程中都设置了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定,包括慈善组织组建时递交的免税申请,每年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报告,慈善机构停止运作直至解体后财产的处理。其中每年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报告,陈述了所做的项目和所需的资金,这些在网上都可以查到。
三.
中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也为慈善事业的向前迈进设置了门槛。根据中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免除。这项税收优惠规定对企业而言,只有在向得到国家批准的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特定慈善组织捐款时,才能得到,而且,不仅不能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这就大大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美国把减免税作为激励慈善捐赠的主要动力,慈善税收激励机制非常详尽,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人分别规定了充分的税收利益,根据捐赠的财物性质不同、捐赠形式不同或者使用方式不同,设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比例。税收法规大力鼓励个人和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物,将这种慈善事业的税收减免看成是政府与捐赠者为公益进行的合作投资,政府在这个合作过程中“发挥着筛选的功能,指导慈善捐赠给那些有资质的慈善组织”。
四.
专门的慈善法的缺位,是中国慈善业发展的又一瓶颈,使得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让许多企业与公众疑虑重重,不知道捐出去的钱派何用场,因而参与慈善业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目前,中国涉及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由于涉及慈善捐赠方面的条例分散,整合不了各部门的利益、责任、权力,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所以一直难以落实。有专家叹曰:“立法解决的核心问题,不是与国际接轨,而是整合部门利益、责任、权力。部门利益是慈善法立法的第一个障碍。” “慈善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到形成共识的阶段,有些问题甚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虽然草案已经完成了,但要想出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美国慈善领域同样没有专门的和独立的法典,然而宪法保证了公民自由结社、自愿参与慈善的权利,这是慈善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联邦税法是美国慈善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划定了慈善机构的范围,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人分别规定了充分的税收利益,还规定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承担的法定义务和享有的法定权利不一样。如上所述,正是税收这支“看不见的手”,引导着慈善机构的活动、慈善资源的配置以及志愿者队伍的壮大。联邦税法所确立的激励、公平和监管原则对于促进和规范美国慈善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语
2008年可谓中国自然灾难频繁之年,继年初南方雪灾之后,如今四川大地震又极大地牵动了世人的心。经搜索,迄今为止,国内慈善组织中只有中华慈善总会、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中国人保慈善基金会三家机构参与了向四川灾区捐款。同年初南方雪灾一样,官方把持的救灾和捐助行动仍然是耳边不断的主旋律,诸多民间慈善组织参与救助的无可奈何的严重缺位,将继续成为巨大灾难面前一道深深的遗憾。不知这道遗憾能否在不久的将来拷问出中国掌权者的良知与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