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侨居美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南央,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夏楠律师受我全权委托,于2014年1月7日第二次前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立案(第一次于2013年12月25日,起诉未予受理):“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2013年11月25日)行政处罚”。三中院行政立案庭谷绍勇法官于当日接受了诉讼材料。之后,三中院于2014年6月18日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原告李南央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一案”正式立案。2014年9月15日三中院向本告发出“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因而获知我案号为:“(2014)三中行初字01055”。
此后,三中院先后向本告发出四封“延长审限通知书”,日期分别是:2014年9月15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3月9日和2015年6月1日,四次延长审限之依据行文一字不差:“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另有一细节,有必要在此提及:这四封“通知书”所注明的案件号均被写成1055而不是“告知书”的01055。如此随其所宜,可窥见三中院执法“风格”之一斑。
鉴于三中院立案日期即超过《行政诉讼法》(旧)第四十二条7天之规定155天,贵院又连续四次批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本案,故对您及贵院审批延长审限的部门提出以下请求,请将回复以书面形式寄给我的律师: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红都商务中心B2-616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夏楠律师收。1. 请出示三中院四次向贵院提出“延长审限申请”的证据,即:四次提交申请的时间和提交人的职务、姓名。
2. 请出示三中院四次向贵院提出“延长审限申请”的理由,即:每次提请贵院批准延期的“特殊情况”的说明行文。
3. 请出示贵院四次批准三中院“延长审限申请”的日期和“批准书”的签署人。
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慕平先生,有一基本事实请您特别注意:三中院将本案拖延不审的这一年之中,本案合议庭成员从未通过我的律师向我索取过任何补充材料或向本人进一步了解案情,却连续四次向我发出经贵院批准的、理由缺失的“延长审限通知书”。因此上述所请真实文案记录,是证明高、中两院切实履行了“延长审理”的法律程序之唯有、且必须的法律凭证。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无异于公开承认两院在违法动用“潜规则”。
若三中院确实四次向贵院递交了“延长审限申请”,那么我对贵院能够四次批准他们的“申请”有以下三个问题请贵院书面答复,并请与贵院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应同函寄给我的律师。
1. 如果三中院四次“申请”均没有出具任何理由,或者所出具理由明显不充分,贵院因何做出本案情况“特殊”的判断?
2. 如果三中院四次“申请”出具的理由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贵院因何不问责三中院在整整一年的时间里对本案不进展,不作为的失职行为?
3. 如果三中院四次“申请”的理由各不相同,那么贵院次次承认其理由“特殊”,照批不误的法理依据何来?
贵院第一次批准三中院延期审理本案,虽令人失望,但尚可体谅;第二次批准延长,则不是令人失望,而是令人质疑了。我在第三次“延期审理”到期之前特地从美国返回北京,希望能得到开庭的通知,结果失望地接到第四次“延长审理通知”,之后,即与三中院本案合议庭联系人张怡两次通话,给合议庭审判长贾志刚法官三次留言,贾法官连在电话中沟通的机会都不给我。三中院法官对原告这种不予理睬的态度,与贵院今年再而三、三而四地批准延审本案,对“拖着不办”方式明显地姑息、纵容、乃至默许有直接的关系。实已构成了贵院对三中院不监督、不审议,互通一气,联手玩弄原告的客观事实,凸显贵院对“新行政诉讼法”的蔑视。贵院尊严何在?眼下贵院在本告、本告律师面前,实为一个玩笑。我恳切地希望贵院长能够认真审视贵院的名称:“北京市人民高级法院”——它不是北京市政府法院,更不是北京市共产党政法委法院。请您要求贵院审批本案延长审限部门的法官,依据法典行使高级法院的权威,终止批准三中院继续延期审理的做法,还贵院以人民和高级法院的尊严。
2014年11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当日,中国众多官方网络媒体口径一致地宣传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而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2015年5月1日,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当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在第四版郑重地对这个“新法”做了这样的诠释,称“新法”:“对破解‘民告官’案立案、审理、执行的三难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
通观“新法”条款,其第八十一条,确实对高级法院因特殊情况批准下级法院延期审理案件的上限次数,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其第一章、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阐述清晰明了、掷地有声——“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解决争议”、“保护权益”、“监督职权”, 是为该“新法”的立法之本,法条之魂,毋庸辟经妄説。
希望在这封公开信发出后,能通过我的律师得到您或贵院有关部门法官对我的请求和问题的回应,请不要让贵法院在这块“试金石”的“新法”面前卷刃;请不要成为被“新法”拓宽了的“民告官”法律渠道的堆堰;请以“新诉讼法”的制定之本为您和贵院的唯一考量。
倘若您和贵院决定对本告的这封公开信不理、不复,我想提请您和贵院注意到这个事实:本告并不是唯一等待开庭之人,关注本案开庭的人数之众,地域之辽阔,必要时我可以实名、实居住地向您和贵院证明。您和您统领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为“行政机关”缝补遮羞布的裁缝,抑或是“行政权力”操纵的玩偶,还是名实相符的至尊的法官、至上的法院?那些有名有姓,遍布于中国、散布于世界不同国家的公民正在拭目以观。请自重!
李南央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