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公有制”已被实践所否定,并不意味着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公、私两制,除了性质上的不同规定性之外,各自还因其不同的功能而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任何一种所有制都不可能独坐天下。
至2005年底,全国民营经济在当年GDP总值中已占50%。须知民营经济这一可观的成就是在市场竞争有失公正与发展条件不及国企与外企的情况下取得的,这说明民企在机制和效率上远优于国企。但从功能方面考察,国企比民企要复杂的多。民企的功能是单一的,仅追求企业的自身眼前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那种赚钱少甚至赚不到钱的生产它是不会去经营的。这就是它的局限性。当然,民企通过向国家纳税,客观上也是支撑国家职能重要的物质力量。它生产的商品,满足社会各种需求,还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这些都是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国企的功能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提供物质力量,即为国家控制社会、服务社会与发展社会提供一部分物质保障。国企的这一功能使它追求多重效益:1.除追求经济效益外,还追求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当然不是每一个国企都能同时实现这三种效益)。2.国企的效益具有宏观性,它不是仅为社会某一阶层、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提供服务的,它是面向全社会的。考察国企的效益有的不能单纯地核算其自身的盈亏状况。由于它的效益的输出,促使了其他企业效益的增长,促使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就是说,国企的效益有的是通过社会各领域的变化和发展、通过社会生活正常、健康地发展曲折地反映出来的。3.国企的效益还具有未来性,为了社会的发展,国企承办起某些重大的基础性产业(如南水北调)与先导性产业(如太空工程)。这些产业由于耗资巨、周期长、风险大、见效慢等原因,民企无力、也不愿承办这些产业,这些任务就义不容辞地落到了国企的身上了。
国企与民企在功能上的差别,彼此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社会分工,即他们在经营内容、所居行业应有所不同。认识这一分工法则,有利于形成公、私两制的最佳结构,最大限度地实现各自的功能,使之优势互补,效益互补,协调发展。具有合理所有制结构的社会(不管它是什么性质的社会),必定比翼双飞,久享昌盛与繁荣。
对于所有制的认识,人们至今停留于公与私的界分。其实,有的事物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对于所有制来说,公与私只是财产归属的差别。笔者所提出的所有制功能的论点就是所有制的重要属性。这一论点为我们较为全面地认识所有制的本质开阔了视野,对于重建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很有益处。我们必须超越公优私劣、褒公贬私的狭隘思维框架,进入公私并存、功能互补新的思维境界。
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所谓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是指公有与私有两制的行业分布合理,使两种所有制各尽所能,使各自的功能与效益得到较为理想的实现。
市场化改革以来,公私两制结构的变化多半是在市场的冲击与催化下发生的,它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一种自发、半自发的现象。这不妨也可称之为是一种“市场调节”,理论指导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国资委在2006年12月做出部署,对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要保持“绝对控制力”,对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要保持“较强控制力”。国资委还认为,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可依法转让。就是说,那些在国资委看来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都应当由国企和国资来经办。这种观点同建立合理所有制结构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大家知道,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是国企的改革,阻碍建立合理所有制结构的困难也在于存在庞大的国有企业体系。
国企的改革,政府的导向大概可以归纳为两种安排。一种安排是将相当数量的国企推向市场,即市场化安排。90年代中期,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能与市场经济相容。所谓“相容”,意指国企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与发展。这种观点是为了表示,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企的庞大阵线也无需收缩。为了开通这条道路,对国企提出了种种改革措施与口号,如“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甚至要求其“转换经营机制”。十几年之后这一大批国企市场化“化”得怎么样?我们知道,“化”得卓有成效者凤毛麟角,从全局看,是“化”多为少,“化”有为无,亏的亏,散的散,国企在市场突围中纷纷败退下来。现在,对上述那些口号,人们不再坚持了,留下的一句“遗言”是:“抓大放小”。
那么,这种选择为什么走不通?深层的原因在那里?90年代后期,我在“国有企业的走向与解困”一文中曾发表过这样的意见:“目前有一部分国企在国内外市场中还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能否说明国企与市场经济相容呢?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优势大致须有以下因素:规模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与产品优势、机制与管理优势,以及人才优势。纵观那些尚具优势的国企一般具有前三方面的优势,有的也略具后两方面的优势,这通常是那些大型企业。对于民间企业来说,由于起步不久,作为企业血液的资金还较为短缺,要扩大企业规模,采用先进技术生产新颖产品,往往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因此,在大型特大型国企面前,民企还不是其对手。但是,待民企与国企的经济实力大致相当之时,那么,在市场竞争中称雄者肯定不再属于国企了(如果是公平竞争)。再过五年、八年、十年,一批民企强大之后,昔日在市场上曾领风骚的国企恐怕也会遇到今日某些国企的困境。问题只是时间而已。所以,资金困扰民企的发展是暂时的。对企业来说,生命力之源在于企业的机制,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机制。机制之差别是国企与民企的根本差别。民企具有内生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因而在市场竞争中能不断开拓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空间,对国企来说,最缺乏的恰恰就是内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而在市场竞争中日趋萎缩。”
因此,政府对这部分企业 所谓“市场化”的安排,实际效果是通过市场竞争让其自行淘汰之。
所以,“抓大放小”中的“放小”,不是政府对国企改革的原初设想,而是经市场化实践之后,这批企业难以生存,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不得不作为包袱甩给社会。这批企业破产或长期亏损,就要转让、拍卖企业的资产,这就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国有资产的流失。这虽令国人心痛,遭到舆论的广泛抨击,但似乎又成为改革中必定要付出的代价。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通道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国的改革不是两条腿走路。经济市场化走向,政治却仍坚守 计划规则。参与呀,监督呀,公开化呀,统统靠边。加上法制不尽完备,有法也可不依。企业的大事由内部的头头与上面的领导说了算,实行暗箱操作。人民当家作主叫了多少年,结果连自己切身利益的大事都没有发言权!所以,不论是企业破产或获利,权贵们都有利可捞。他们既可利用市场,又可以利用计划,颇为得心应手。他们是化公为私的“专家”,是盗窃国资的“明星”。改革培植了一批暴富者,而民众为改革承担着愈来愈沉重的代价。这条路什么时候才走到头?!
政府对那种大型、特大型的国企则作出了另一种安排,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国资委在2006年12月所作出的部署就是属于这种安排。为什么要对这类企业作出这种安排?国资委并无说明,只是说,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可依法转让。言下之意,这类企业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所以要由国家垄断经营,以保持“绝对控制力”与“较强控制力”。这种含糊的说法缺乏明确的边界:什麽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没有说明,为什么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由国家垄断经营?实际上,国资委的这种部署自有其深层原因,只是不便坦言罢了。依笔者的分析,内中原因:一是仍受“左”的观念或传统所有制结构模式的束缚,认为公有制经济应享有“主体”地位,它在国民经济中必须占大头。其实,民营经济在全国GDP中的比重以及就业人数等方面已经突破“主体”框架。二是既得利益集团在垄断利益的驱使下,要求对这些行业与领域加以“绝对控制”与“较强控制”,使民间经济不得渗入与染指。三是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已发生显著变化,但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合理所有制结构还有很大的距离,政府至今对此仍缺乏应有的认识。
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真正由国家投资经营的行业屈指可数,并且一般并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失,因为市场难以满足国家和社会现实和未来的全部需要。而国家却有责任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公共需求、公共秩序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这些领域由于无利可获或无力承办而不为民间企业所光顾。所以,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投向应该是泾渭分明的。那种以“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来划定国营与民营的边界,可以带有随意的倾向,即可以随长官意志的变化扩大或缩小这种边界,因而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公、私两种所有制合理结构的形成。必须建立起这样的共识,只要不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只要民间经济愿意经营、有能力经营,都应当一律开放,让其经营,不应该设立种种禁入边界。即使一时没有能力经营的,国家也要给予帮助,鼓励经营。美国早在上世纪20—30年代就有钢铁大王、石油大王、煤炭大王等,后来又有电力、电信大王。按照我们的观念,这些行业都应当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
中国的经济改革如果不解决合理的所有制结构,那么,其结果是:第一,不可能有完全发育的市场经济。第二,垄断企业与市场竞争相隔离,在既缺乏竞争的外部压力、又缺乏内部的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决不可能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推出的垄断价格以及所获得的垄断利润,这类企业职工所享受的垄断工资与垄断福利,必然要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大大有失社会公正,势必引发社会矛盾,这与建构和谐社会岂非背道而驰!第三,以行政权力划定垄断经营范围,既大大缩小市场空间,也大大抑制民间经济的发展,抑制社会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须知,经济发展的动力与重心在社会而不在政府,在民间而不在官方。政府应当远离企业,远离资本,远离资源。由国家来操办、经营工商业决不是政府的职能,而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不改变这种状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入,中国经济的增长也将缺乏持久的动力。
总之,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必须抛弃对公、私两种所有制“左”的价值观;必须使政府完全退出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承担的职能,当好经济发展的守夜人,而不是与民争利;必须使公、私两制按其各自的功能正确定位,各尽所能;必须使一切可以进入市场的行业全部入市,使民间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创造与贡献社会财富的主角。这才是中国真正的崛起。
2008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