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追魂(刘进兴)
故事整理人:马 萧
受 访 人:追魂(刘进兴)
受访时间:2015年9月16日
受访人简介:追魂:本名刘进兴,1972年出生於湖北大冶,毕业於湖北省美术学院,艺术家,现居北京通州宋庄,从事艺术创作。2011年,因策划“敏感地带”行为艺术展,被刑事拘留一个月,罪名为“寻衅滋事”。2012年,因与其他艺术家一道举牌抗议劳教制度,被刑事拘留一个月,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2014年10月,因声援争取“真普选”的香港市民,遭到逮捕,被羁押九个月零两天,罪名为“寻衅滋事”,2015年7月,以“不予起诉”为名获无罪释放。
马萧:请谈一谈您在通州看守所的生活经历和个人体验。
追魂:看守所是一个考验人在极端条件下生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地方,它对人性的弱点研究得很透彻,新人刚进去的时候,头一个月是最难受的,因为他要完全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方式的主要目的就是捉摸如何去制人、去整人,如何控制人的情绪和情感、束缚人的行动,它有一整套的规则来对付人。因此,在头一个月,人往往会出现无厘头的焦灼、紧张、皮肤干燥乃至口渴这样的体态特征,是人对这样一种环境不适应出现的心理和身体反应。等到过了头一个月,在押人就会逐渐地适应这种牢狱生活。
等到过一百天左右,对于在押人来说,又是一道坎,人又会患上另外一种心理疾病,就是整天处于一种焦虑状态,对自己的未来的不确定性的忧虑,因为这个时间段,无休无止的密集式审讯和虐待已经过去了,但正式的审判却还没有开始,在押人整天呆在监室里,无所事事,每天都在等待法院的审判和宣判结果中度过,不知道自己未来的命运,这种日子是非常难熬的。
到了四个半月,这时候,对于那些案情比较轻的在押人来说,法院已经正式宣判了,有了确定的刑期结果,这个时候,人又会产生另外一种强烈的渴望,想要离开看守所,去监狱服刑。于是,每天又在焦虑中等待转监,这种心情同样非常急迫。因为看守所的生活非常压抑、沉闷、恐怖,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人的生活,这并不是说监狱的环境好,而是首先要离开看守所这样的地方,渴望进入一个新的生活环境,在监狱,至少可以看到蓝天和白云,可以享受阳光,但是,这些在看守所都是无法想像的。
对于那些重刑犯人来说,八个半月的时间段是一个坎,和轻刑犯人一样,这同样是一个必经的心理流程。
看守所不是一种简单的牢狱生活,它同时也是要完成一整套诉讼程序的一个过程,相当于在押人每时每刻都围着整个国家的专政机器在运转,而这套专政体系就是一台绞肉机,在押人每时每刻都被架在这台绞肉机上面,始终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不论是那些有罪的人、还是遭受迫害、被冤枉的人,一旦被投入到这台绞肉机,都变得没有任何差异,同它周旋、抗争就是唯一的选择。
在这个过程中,在押人的案子光是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就可以来回折腾好几次,从公安局到检查院,再从检查院退回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再上报,再退侦,每一次这样的折腾,在押人都意味着要再一次经受警察的羞辱和恐吓,每一次这样的审讯,都是在一点一点地割身上的肉。而从检察院到法院,又同样要经历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将司法程序用到极致,可以做到“三延两退”,每一道环节,都是在押人凭个人的绵薄之力在和整个专政机器对抗,意志稍微薄弱一点,可能还没有交手就已经垮掉了,只能任凭这台绞肉机拖着你走,在你身上来回碾压。哪怕你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在这个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只要踏虚一脚,都会满盘皆输,因为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会导致你的思想防线全线崩溃,使先前的努力和抗争的成果付之东流。
在看守所,最长可以将在押人羁押两年零十个月,这还是法律赋予整个诉讼程序的正常权利。如果你的意志还没有在这台绞肉机面前完全崩溃,还在负隅顽抗,它还可以以案情重大或复杂为由,将你换一个看守所,比如,将你从通州看守所转到北京市“一看”,又可以将整个程序重新来过一遍,一切都可以再重来,光这样的来回倒腾就会让你身心俱疲。
我亲眼见到过一位在押人,完全用满了整个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两年零十个月。他被送进来之前,是做传销的,涉案金额高达216亿,光律师费就花了五百万,并且是从韩国引渡回来的。他先是在“一看”羁押了十个月,然后再转到通州看守所来,在这里羁押了整整两年,最后好像被判处十一年监禁。这个人和我在一个监室呆过一段时间,比我还小五、六岁,很年轻,做传销之前还当过记者,在转监之前还送了我一套衣服。
我也请了律师,但直到侦查期过后,我才第一次会见到律师。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我属于“二级监管”,相当于重点监控的在押人,像这种重点监控的在押人,看守所会指定专门的暗捎监视我的一举一动,并随时向狱警告密,但当时我在里面完全不知道,是律师会见后告诉我才知道的,他在查阅我的案宗时发现我属于“二级监管”,而警察不会向当事人透露这些事情,这是属于他们内部掌握的东西。
至於家人,看守所从来不允许探视,直到我被释放,都没有见到过家人。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和剥夺家人探视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的审判结果未正式宣布之前,家人是不允许探视在押人的,公开理由是要防止在押人与其家人通过探视来彼此串供,因为警察办案过程主要就是注重口供,实际上还可能有别的意图,比如,通过这种方式来隔离和孤立在押人,以及防止在押人向家人透露其在看守所受到的虐待和真实处境,等等。因此,整个被羁押期间,在押人不允许会见除聘任律师以外的任何人。虽然,《看守所条例》也规定了“经警察部门批准,家人可以获得探视权。”但实际上这只是堵住外界的质疑声音而已,因为这样的探视申请根本不可能获得警察部门的批准。
至於通信权,理论上,在押人每个月可以写一次家信,但是寄信的权力却掌握在狱警手里,他们会把信封拆开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狱警就会把信扣下来不予寄送。
我刚被送进去的时候,曾经向家人写过一封信,家人也收到了。但后来,我却不敢再向家人写信,因为每封信的内容狱警都要审查,本来在押人在写信之前,信的内容本身已经有过许多限制,比如,不准在信件里面谈论案情,不准在信件里面谈论看守所内部的真实情况,不准在信件里面涉及到敏感内容,如政治观点,等等。实际上,一封信写下来,并且能够顺利寄出去,基本上,只能写一些个人情感方面的东西,几乎每个在押人在写信之前都清楚能写什么,不能写什么。
问题在于,警察在审查过我的家信内容之后,竟然根据信件内容的蛛丝马迹和个人情感研判我的人性弱点,并在审讯过程中借此来攻击我,相当于写一次家信,就把自己最隐秘的个人隐私和真实情感公开暴露在警察面前。
不能写家信,于是,我在里面一直坚持写个人日记,在通州看守所,在押人可以买信纸,但没有笔。笔属于违禁品,监所规则规定在押人是不允许有笔的。没有笔,我就拿瓜子壳攥酱油写,有时候向牢头借笔,其实牢头也是不允许有笔的,但狱警因工作上的需要会给他一支笔,牢头高兴时会借你用一下。我在被羁押期间一共写了一百来封个人日记。
2015年7月,在被羁押九个月零两天以后,我被以“不予起诉”的名义获得释放。出看守所时,检查官员要求我写“悔过书”,而且必须按照相应的要求、格式来写,不能写案件、不能写具体的事实,就是抽象的强迫我“认错悔改”,这是每一位在押人在获得释放之前又必须经历的一道坎。
强迫在押人写一份这样的“悔过书”,一方面,可以证明警察当初的抓捕行为是对的,另一方面,也借此传递一个信息,你之所以获得释放,那完全是因为警察和检察部门恩赐的结果。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绑架,因为警察是拿你的个人自由作为交换和逼迫你的筹码,如果你不写这份所谓的“悔过书”,他们就不会轻易释放你,你只有在写了这份“悔过书”后,你才能重新获得自由。而且,他们并不在乎你是否真的“认罪悔改”,他们也清楚你之所以写这个东西,完全是违心的做法,但他们需要留这样一份书面材料,一个把柄,一旦你出去之后投诉他们,他们就会拿这个东西来攻击你,来封堵你的嘴。
而且,检查官员在这个过程中也不明说,说一旦你写了“悔过书”就会释放你,他们是采取诱导和旁敲侧击的方式,说你写吧,你写了对你只有好处,如果不写的话,事大。我在里面一共写过五遍“悔过书”,第一次还在警察的侦查阶段,大约刚进去时的一个月左右,警察让我写“悔过书”,但我写过之后并没有释放我,反而被正式逮捕,一拖,就到了检察院这边,我又写了四遍,每次写完,递交上去都说不符合要求,退回来重新写,来来回回一共修改了四次。
2011年、2012年,我两次遭到刑事拘留,并两次获得取保候审,在出看守所之前,也要写一份“悔过书”,留给警察部门备案,这是他们针对所有在押人的一个工作流程,而不仅仅是针对我个人。相当于他们要在道德上首先将你击倒,让你自证其罪或者自证其错,这样,证明他们始终是对的。因此,一些有经验的在押人都知道,一旦警察或检察官员要求某位在押人写“悔过书”,也就证明他距离被释放不远了。
实际上,这是非常荒诞的,如果一个人确实犯了某项罪行,那么,司法机关就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审判他,光凭他写一份所谓的“悔过书”是不可能抵销他所犯罪行的。但如果一个人只是不小心犯了一个错误,它只涉及到一个道德或个人行为上的失误,只要不违法,不构成犯罪,警察就没有权力因当事人存在某些过错行为而实施任意逮捕,更没有权力强迫他人写这样的“悔过书”,这本身就是一种滥权行为,哪怕这样的“悔过书”并没有法律效力。但目前,在押人没有任何有效的措施来对抗警察权,因为他个人的自由完全掌握在警察手里,而不是根据真实的、明确的法律来界定。
而且,更荒诞的是,我之所以被逮捕,完全是因为香港“占中”的事情,预审的警察在审讯过程中也只涉及到这一问题,但我出牢房时,这个问题却只字不提了,而是以另外一件事情的名义让我写“悔过书”。
因为我被捕之前曾经参与一起声援行动,宋庄有一位资格很老的艺术家,叫栗宪庭,他因举办独立电影节而遭到警方的无端羁押,当时,我们很多艺术家都感到很气愤,都去声援栗宪庭老师。后来,栗老很快就获得了释放,警察也并没有因为这件事情去抓捕我们这些声援的艺术家,这件事情很快就过去了。即使当时因为这件事情遭到抓捕,最多也就是治安拘留十天半个月,甚至连违反治安都算不上,但事情过了一年之后,警察却突然让我为此事写一份“悔过书”,完全不再提香港“占中”那些事情了。相当于我不明不白地遭到抓捕,不明不白地经历了近三百天的牢狱之灾,又不明不白地获得释放,临到出狱时还必须违心地写一份“悔过书”,这实际上就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
马萧:请谈一谈您在被羁押期间的所见所闻,期间有没有发生一些比较有意思的故事?
追魂:有一位在押人,姓陈,湖北人,出生於1981年,他涉嫌敲诈勒索被送进来,他傍上了一位富婆,然后,把他们作爱的场面录了像,并以此作为要挟,勒索那位富婆,第一次成功了,向她索要了二十万,第二次他狮子大开口,向那位富婆索要两百万,结果,富婆报了警,于是,他就被送进来。
进来以后,他内心异常紧张、恐惧,毕竟没有经历过这种世面,于是,在里面装疯卖傻,吃自己拉的屎,结果,他吃完屎后,大家都讨厌他,打他,于是,狱警将他调换了一个监室,但到另外一个监室,又遭到其他在押人的殴打,这样,轮流换了几个监室,那里的在押人都不喜欢他,都经常性的殴打他。后来,这位小伙子被判了七年监禁。
还有一位在押人,也是装疯卖傻,吃自己拉的屎,但他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这是在我新换了一间监室后,他是那个监室的人,但我去的时候他已经离开了那里,被警察送进了北京市“六看”,不再羁押在通州看守所。“六看”是专门惩治神经病的看守所,在那里,警察强迫他吃屎,给他端去一盘屎,骗他说这是“汉堡包”,于是,他骑虎难下,吃,他是神经病,不吃,那他就是装神经病,不吃还要挨打,因为是装疯,那里的警察还拿电警棍电他。
几经折腾,这位在押人最后又送回通州看守所,还是在我们这个监室,狱友就问他,“‘六看’什么滋味?”这位在押人是北京人,他就把他在“六看”的经历说了一遍,最后,带着浓厚的京腔京调味儿说:“不管他们做什么,我都说是。”从“通看”到“六看”,再从“六看”回到“通看”,一个轮回下来,被警察治得服服贴贴。
通过这些案例,也可以证明在看守所,在押人想要隐瞒或欺骗警察,想要躲过警察的眼睛,是非常困难的事情,那些狱警总是有办法对付你们。
还有一个被自杀的,他涉嫌强奸被送进来,其实是他和自己的女朋友之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因此,他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总是想千方百计向狱警作解释,在监室里,在押人是不允许直接找狱警的,有事情必须先向牢头报告,牢头非常厌恶他,认为他多事。因为牢头动不动找狱警,其实也是很麻烦的,这会给狱警留下一个印象,认为他没有能力管好下面的人。于是,有一次他跟牢头讲时,牢头就用头撞这位小伙子的头,当即就把他的头给撞破了,血流满面。完了,牢头还指使下面的打手,背着监室的摄像头,打他,这叫“打黑拳”。完了,还向狱警污告,说这位在押人想自杀。狱警不由分说,给他戴上手铐、脚镣,小钢盔,一连戴了好多天。
还有一位在押人,姓郎,五十多岁,是位共产党员,副处级,被送进来前是党内“双规”,他在昌平被纪委的人软禁了一个月,然后才送到通州看守所。刚送过来的时候,他的两个眼圈都是黑的,大伙儿都管他叫“大熊猫”,显然,他在昌平受到严重的折磨和虐待,至少办案人员没让他睡觉,刚进来时身体也干瘦干瘦的,像只脱了水的猴子,身体也垮掉了,连走路、呼吸都很困难。一到看守所,他就舒了口气,说感觉好多了。在他眼里,相比之前的“双规”经历,看守所好像就是进到天堂里来了。
他是因为涉嫌腐败遭到逮捕的,刚进来时,几乎每天都要提审,一早被提出去,很晚才回来。当时,检察院给他罗织的涉腐金额是一百多万,办案人员诱骗他说,这个犯罪金额根据法律规定是五年以下的刑期,如果他能配合审讯,主动交待这一百多万的来龙去脉,降低办案成本,那么,他们可以根据他的认罪态度和表现向法院提请减刑。
后来他果然积极配合检察部门的审讯,竹筒倒豆子,一笔一笔全说出来,结果信息量越来越大,扯出许多同这一百多万无关的涉腐金额,最后定下来的涉腐金额达到了两百多万。他在通州看守所呆了几个月之后,又转到了北京市“一看”,我们估计他的刑期,应该是在十五年以上,很可能会被判无期,如果是十五年以下的监禁,根本不需要转到“一看”去,而两百多万的涉腐金额,最高可以定终身监禁。
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大陆的法律和办案人员的虚伪性,正好应证了那句老话——“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真谛。
我还听一些老狱友说,对于那些已决犯人,在分配监狱时,监狱是要花钱到看守所来购买的,那些轻刑犯人,是八百块钱一个,重刑犯人好像是一千两百块钱一个,因为这些犯人被送到监狱之后,会被要求强迫劳动,会给监狱创造财富,因此,在各个监狱之间也会有一个争人头的内部竞争。我听到这些说法之后,感觉连犯人转监都不是自由的,也都是暗箱操作,用金钱来衡量他们的个人身价,这有点像几百年前西方殖民者贩卖非洲黑奴一样,都是明码标价。